时间:2022-11-21 10:5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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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越来越浮躁,人们之间的不信任感越来越深,影响到夫妻经营的婚姻后,变成了现如今离婚率攀升的重要社会背景。婚姻是需要夫妻之间共同经营的,但是产生了不可化解的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只能选择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争议焦点多是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而财产的分割往往离不开房产的归属问题。本文中,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上述问题,分情况做出了梳理。
第一,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时应当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过,若一方出资的是首付,并且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若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其二,若没有特殊情况,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处理。
第三,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如果双方结婚了,则此种情况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条件达成,房产属于共同共有。
第四,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若两人婚前同居,房子系同居期间购得的,多按共同共有处理。若非同居期间购房,法院对此种情况进行判断时,会综合考虑购房情况、出资数额等具体情况。
第五,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中双方当事人主张分割房产的,法院不会考虑出资额的多少,而是一律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予以平分。
结婚即成立一个小家,没有房子的支撑很难成立一个稳定的小家,因此很多人在结婚前都会选择购房。不过,此时了解好相关的房产归属法律问题十分重要。如果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诵盈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案情,作出最佳的处理方式。
很多人都很关心,婚前买的房子,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分割吗?
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进行分析。
我们在提供律师咨询服务的时候,和当事人谈到这个问题,对方往往很惊讶,很多人都会主观的认为,既然是婚前买的房产,当然应该属于买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该在离婚时分配。这个观点是非常片面的。
其实,只有在以下二种情况下,婚前购买的房产才是完全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1、该房产由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
2、该房产由一方在婚前贷款购买,婚后由购房一方的父母或其他亲戚出资而不是购房者的婚后收入偿还银行贷款,并通过并通过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该房产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包含婚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
那么,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就会明白了。如果是婚前贷款买房,虽然首付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但贷款是在婚后由该购房一方的工资或投资收入来偿还的。实际上这个房产的绝大部分价值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例:甲乙双方为夫妻,甲在婚前贷款购买一处房产,总价为100万元,甲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20万元,月供10000元,还贷期为12年,房产登记在甲的名下。婚后甲以个人工资收入还贷,结婚15年后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同时该房产的市场评估价上升为200万元,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共增值120万元。
合理的分配方式有2种:
1、该房产购买时价值100万元,甲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20万元,甲应单独占有该房产20%的份额,剩下的80%由甲乙双方各占有40%。离婚时,该房产的市场评估价为200万元,甲应该分得40万元(20%)+80万元(40%)=120万元,剩下的80万元(40%)归乙方所有。
2、该房产购买时价值100万元,甲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20万元。离婚时,该房产的市场评估价为200万元,甲先分走购房时投入的20万元和至离婚时相应的利息(假设是10万元),剩下的170万元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即:甲应该分得20万元(本金)+10万元(利息)+85万元=115万元,乙方分得85万元。
对于甲的首付出资,要不要计算利息,这个有一定的争议性,一般应该协商解决。
但是,不管是婚前全款还是贷款所购买的房产,只要在房产证加上另一方的姓名,即属于共同所有。
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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