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5:26: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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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结婚,自结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2016年,王某发现李某是乙肝大三阳患者。王某认为李某故意隐瞒病情,并要求离婚。李某认为,自己的病情不影响结婚,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所以不同意离婚。二人因此时常为此吵架。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在婚前告知对方,如果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有权依照本条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但是需要核实李某患有的乙肝大三阳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2、关于哪些疾病属于不能结婚,法律上并没有细致地进行区分,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其他的法律中大致的知晓一些: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指定传染病主要只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遗传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
另外,提醒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结婚,婚后女方因疾病摘除子宫,男方无法接受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承办法官法官从实际出发,从感情入手,向原、被告讲事实、说道理,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挽回了这段脆弱的感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5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某某曾于2017年2月因患有子宫内膜异位做了子宫内膜异位灶切除术手术,并患有相关后遗症,该疾患治疗情况被告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王某某。随着病情加重,2019年7月夫妻二人赴兰州某医院会诊,医院诊断被告严某某患有宫颈癌中晚期需要摘除子宫。至此,二人感情发生破裂。王某某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一年,且被告在婚前故意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该疾病导致被告无法生育,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处离婚。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准不准予离婚,应该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王某某与严某某结婚时间较短,双上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理解。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之间的主要矛盾是因严某某的疾病而导致的,因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冷静下来,多沟通交流,解开彼此的心结,就能完全建立起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严某某现患有疾病,正是需要王某某照顾与关心的时候,作为丈夫的王某某此时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扶持责任,这也是缓解双方矛盾的机会。同时,庭审中,严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完全破裂,其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处不准予王某某与严某某离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邓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审理程序:二审
邓某、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原告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邓某的婚姻关系;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70000元及为结婚做酒、红包、购买结婚礼物等花费33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新田甲医院病历记载:被告邓某于2011年因家庭琐事与婆家发生言语冲突后缓起精神失常,尔后出现经常自语自笑,晚上少眠,有时整夜不睡,2013年离婚,××××年在家人介绍下跟第二任丈夫结婚,因结婚当天,被告邓某出现又哭又笑,乱语,大哭大闹等情况,被带至郴州市××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二月后出院。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1月30日在新田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2日再次在新田甲医院住院治疗,总病程为6年。邓某病情出现复发的原因是邓某中断服药所导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姻关系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虽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同居生活时间四个月,但被告隐瞒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且处于复发治疗阶段的事实,导致原告与其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撤销原告与被告邓某的婚姻关系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给付二被告的70000元彩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部分返还。原告提出返还为结婚做酒、红包、购买结婚礼物等花费33300元的请求,考虑到被告方也支出了部分开支和治疗疾病需要花费的实际情况以及避免增加原告方为此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诉累,对该项诉求法院依法酌情综合认定返还损失13000元,故对原告该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法判决:一、撤销原告蒋某与被告邓某的婚姻关系;二、由被告邓某、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蒋某彩礼70000元及返还损失13000元,合计83000元;三、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邓某、章某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为证明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证据一、媒人书写的证词,拟证明结婚前媒人已告知被上诉人,上诉人邓某有精神疾病;证据二、医院检查报告单,拟证明双方结婚前被上诉人曾带上诉人去做过脑部检查;证据三、费用清单一份,拟证明女方结婚以及邓某后期生活费用共计15800元。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认为:书写证据一的证人并未到庭,该证词真实性存疑,同时该证词中也未提及两上诉人以及媒人明确告知蒋某,邓某患有精神疾病,故证据一真实性存疑且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证据二仅能证实邓某于2021年2月16日在新田县乙医院做过脑部检查,无法证实其他事实,故证据二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信。证据三拟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故证据三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存在未如实告知蒋某,邓某患有精神疾病的行为。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撤销邓某与蒋某的婚姻关系,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邓某和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撤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社会大众的基本常识来看,精神疾病属于应当于婚前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
第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邓某及其亲人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所患疾病明确告知蒋某,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举证责任应由两上诉人承担。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目前婚前检查虽已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前提,但对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避免案例中所述情况有重要作用。
全国多省市都制定了婚前检查费用的相关减免政策,比如重庆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重庆市,并在市内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婚姻登记前3个月及婚姻登记后1个月内,可以申请婚前医学检查。
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及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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