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5:37: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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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结婚到底是谁在作主
彩礼中的情理法碰撞
“还我18万彩礼!那是我的血汗钱!”近日,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青年小伟在车上悬挂横幅向女方讨要彩礼的视频,引发众多关注。
据报道,2021年2月,小伟和女方在媒人介绍下相识。当时25岁的小伟在农村已属“大龄青年”,相识不到一个月,双方即敲定了婚事,小伟家付给了女方一笔彩礼,其中部分为借款。不料想,后来女方对婚事反悔,拉黑了小伟微信,且拒不退还彩礼。小伟一气之下将未婚妻及其母亲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17.9万元。但女方拒不还款,小伟遂拉条幅索要彩礼。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各地法院宣判多起因彩礼产生的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彩礼返还问题。近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街头采访时,了解到年轻人对彩礼的看法不尽相同:有青年直言,“彩礼可以收,但不要给对方家庭增添负担、带来麻烦”;有的青年则认为,“彩礼不是必需品,没必要非得给感情加上一个价码”;也有年轻人表示,彩礼代表的是两个家庭对即将走入婚姻的年轻人的祝福,但“天价彩礼”就变了味儿。
你的婚姻为何让彩礼“作主”?什么是彩礼?彩礼和婚约的关系是什么?在何种法定情形下应当归还彩礼?面对彩礼中情、理、法的碰撞与冲突,该如何从法律角度加以平衡?如何整治高价彩礼、人情攀比等陋习?为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彩礼成了婚约的标配?
9月11日11时18分,伴随着亲朋好友的欢呼与祝福,辽宁沈阳95后女孩小金身披白纱,与相恋5年的男友走入婚姻殿堂。回想和男友一路走来的经历,小金感慨道:“几个月前我们还差点儿因为十几万元的彩礼分手,还好,我们最后达成了共识。彩礼不在多少,只当是一份心意”。
对于彩礼,广西90后女孩张果认为,“女生应该要彩礼,这关乎男方及家庭对女生的认可和重视程度”。
在街采中,记者了解到,受传统观念影响,“彩礼”在一些年轻人眼中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为10万元左右。“大家都拿,所以通常认为拿彩礼理所应当”“只要要求不太高,都是可以商量的,量力而行”“只要双方感情好,是能接受的”……
在85后温达的老家合肥,11万元的彩礼钱是标配,寓意万里挑一。在他眼里,“彩礼和婚姻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但身边却有朋友因彩礼闹了纠纷,导致两人分道扬镳。
温达的高中同学花几百万元在老家置办了婚房,计划婚后让父母搬过来一起住,但女方却表示不愿与其父母同住。女方认为,婚房是彩礼的一部分,对其有支配权。“撕扯了一个多月后,两人还是分手了,其实挺遗憾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学者邓丽分析,彩礼的给付源于我国古代的嫁娶风俗——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当然现在已经大大简化了。从习俗来说,彩礼一般是双方约定成婚时,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金钱等,小到金银首饰,大到现金、汽车、住房等,“这种给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财富在家庭间转移”。
“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的缔结是以婚姻登记为准的,完成婚姻登记才能使婚姻关系确立。”在邓丽看来,这种所谓的订婚、婚约,并没有婚姻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一旦因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则需要法律加以介入、调解和界定。
邓丽直言,当前给付彩礼的风俗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化,金额升高,互相攀比。对于经济能力不够宽裕的年轻人来说,它不再是两情相悦之下心甘情愿的赠与,演化为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有时是举全家之力而为,甚至举债而为。“那么一旦双方未能如预期步入婚姻,就会产生不可承受之损失,纠纷也就随之而起。协商不成,就会演变成对簿公堂”。
借婚姻索取财物踩了法律的红线
2021年3月,吉林长春的小昊与文婷相识,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并订婚。按照当地风俗,小昊给付文婷彩礼4.6万元,随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激烈争吵导致分手,小昊要求文婷返还彩礼钱,遭到拒绝。经亲友多次协调未果,小昊诉至长春市榆树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庭长李道明主持庭审时,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登记结婚、彩礼数额和用途、回礼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经济水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情理法的详细阐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文婷返还小昊彩礼款1.5万元,纠纷得到解决。
近年来,彩礼价码在有些地方一路飙升,甚至出现“天价彩礼”,还有地方的彩礼标准按女孩学历和地域要价,中专10万元、大专12万元、本科15万元,如一道道无情的屏障,让不少步入婚恋年龄的青年长叹。
最近,中央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自今年8月至2023年12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减轻农民群众在婚丧嫁娶中的人情、宴席、彩礼等的支出负担。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专家张荆指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张荆提醒,包办、买卖婚姻及以结婚名义索取财物,将传统习俗当成敛财工具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
邓丽解释说,彩礼在学理上一般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与对方缔结婚姻组建家庭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当条件不成立时,对方不再具有合法依据保留该项财物,应予返还。
张荆指出,在法律上有以下3种情形需要返还彩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彩礼都应进行返还”;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的目的没能实现,也需要返还”;虽然领证且共同生活,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卷着彩礼就要走,这种情况是法律所禁止的”。
记者注意到,2020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专门出台文件《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明确规定,返还彩礼时,对超出10万元的部分全额返还,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比例返还,并确定了彩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
移风易俗 让彩礼的意义回归于“礼”
“高价彩礼物化了婚姻,让婚姻蒙上了阴影,给双方家庭带来了许多困扰,损害了淳朴的社会风气,让一些农村家庭生活负担不断加重。”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江西省委会副主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卢天锡提交了《关于整治农村高价彩礼 促进乡风文明的建议》。
卢天锡经过调研发现,导致农村高价彩礼的首要原因是男女比例失衡。加之随着农村劳务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年轻人尤其是女青年大多选择留在城市工作或嫁到城市,加剧了农村青年男女比例失衡。另外一些攀比观念盛行等因素也导致彩礼金额逐年走高,让一些家庭不堪重负。
在卢天锡看来,今年2月22日发布的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高价彩礼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一场“及时雨”。他建议,从国家层面加大治理力度,让彩礼的意义回归于“礼”。
张荆分析,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情况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农村,女性“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为给付高额彩礼,在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
9月8日,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在回应婚俗改革问题时表示,从2018年起,民政部将婚俗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于2021年4月、9月分两批次在全国确立了32个婚俗改革实验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一些地方性婚俗改革实验区。
“目前来看,各个实验区开展的改革工作确有成效,得到了社会各方面好评,最突出的是各个实验区的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陋习得到了有力遏制。”詹成付说。
街采中,不少年轻人对彩礼更多理性色彩。90后山西青年李博说,他结婚时拿了13.8万元彩礼并购买了一些首饰给女方,“我觉得一切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太关注钱、房子、车子,把重心都放在这些事上,感情肯定会出现问题”。90后已婚青年刘泽认为,“只要感情到位,不会因为彩礼的问题而影响结婚”。
(文中受访青年均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先藕洁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题:数据代人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解群众“急难愁盼”
新华社记者高蕾、孙少龙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作为确认婚姻关系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婚姻登记必须在一方户籍地办理的规定,多年来让不少外出工作、生活、学习的人深感不便。
好消息来了。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决定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5月19日,民政部召开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由此将进入实施阶段,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
据民政部介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启动后,男女双方不仅可以在其中一方的户籍地进行婚姻登记,如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也可在试点地区办理登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认定依据是看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
居住地“扯证”:让公共服务随人走
来自内蒙古的张女士和来自山东青岛的王先生在江苏南京工作生活多年。几年前,两人决定领证结婚,但由于当时未将户口迁到南京,只好回王先生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据王先生介绍,从南京坐火车回青岛单程要花6个小时左右,高铁票再加上其他路上的花费,往返一趟的花销接近2000元,他还专门向单位请假3天。
像王先生一样“为爱奔波”的不在少数。
根据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一规则的制定固然有着当时的考虑,但伴随着“流动中国”的形成,对常年在外的群众而言存在诸多不便。
婚姻登记是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要民生事项,也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影响较大的基本公共服务。民政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平均每年办理结婚登记1000万对左右、离婚登记近400万对、补领婚姻登记证400万对左右,直接服务群众近4000万人次。
与之相对的是我国人口流动愈发频繁的现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有4.93亿人处于“人户分离”的状态。更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中15岁至35岁的人员占了总量的70%以上。这些人员多为外出打工就业、经商办企业、求学参军人员,适婚人员占绝对比例。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流动群体返乡办理婚姻登记必将产生较大的时间、人力、物力和经济成本。
“婚姻登记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性别与家庭社会学研究室主任马春华说,“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是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满足群众迫切需求为导向,正逢所需,正当其时。”
迎难而上:一次酝酿已久的试点
“现代社会的管理制度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魏绍玲看来,从表面上看,试点增加了婚姻登记地的选择,但背后却涉及当事人信息核验难度增加、业务流程再造、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多方面因素,改革难度较大。
“还需注意的是,试点突破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从维护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角度而言,本身就需要慎之又慎。”魏绍玲说。
在魏绍玲看来,“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但要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把好事办好,需要长时间多方面的积累准备。
事实上,关于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酝酿,并非一日之功。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打造服务型政府。作为民生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也一直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中。
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就提出了要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指导意见,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列入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与此同时,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各项条件也日趋成熟。
一方面,经过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不懈努力,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目前已实现全国联网,民政部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信息共享取得了积极成效,婚姻登记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这些都为“跨省通办”提供了信息化建设基础。
另一方面,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0个部门联合发文,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全面推行个人信用风险告知制度,加大对婚姻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等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些地方实行的婚姻登记“市内通办”“省内通办”的探索也为本次试点积累了有效的经验。
2016年以来,在民政部的指导和支持下,沈阳、广州、深圳以及山东16个设区的市陆续开展了市域内通办试点。2020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授权,民政部支持浙江省开展婚姻登记“省内通办”试点。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总体看,前期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积累了经验,为推动实施本次试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
为民创新:在便民与秩序间谋求双赢
在马春华看来,试点推行将给婚姻登记机关带来的挑战可以预见。
一方面,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配备和工作场地主要根据当地户籍人口和年登记量核定。试点将打破现有公共资源配置平衡格局。对于流动人口、外来人口众多的一、二线城市,就地登记结婚的人数或将陡增,这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的承载能力将接受考验。
另一方面,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涉及环节多,现实问题复杂,各地工作差异大,要实现“跨省通办”,需要各地民政部门的配合和磨合,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对婚姻关系缔结或解除予以行政确认的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做细做实服务,满足常住人口的婚姻登记需求,同时也要保证婚姻登记秩序,维护婚姻神圣性和严肃性。”夏吟兰指出,“这就需要在便民和秩序之间求得双赢。”
在夏吟兰看来,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的基石,维护婚姻登记制度平稳有序事关每个人的利益。试点工作既需要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和支持,及时了解“跨省通办”的内容和要求,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多提一些建设性意见建议,让试点工作少走弯路。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民政部选择辽宁、山东、广东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对必须推进的改革,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找出规律、凝聚共识,其本身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马春华说。
马春华认为,要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的作用,通过试点在如何适应服务人群的变化、如何合理有效测算和配置服务资源、有效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等方面不断探索路径、总结经验,推动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探索可行路径,为修订完善《婚姻登记条例》积累实践经验。
沈阳市律师业服务收费标准
徐和利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02484899
(2015年8月24日经沈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标准。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登记设立在沈阳市范围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用,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除本标准规定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和行业指导价最低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但律师服务收费中国家发改委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标准最低标准收取律师费的,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及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查处。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标准,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本所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并将本所收费标准报沈阳市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提供法律服务预计耗费的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委托的承办律师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
(四)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
(五)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六)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七)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案件标的价值的大小;
(九)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和协商收费等方式。
第九条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第十一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三条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或效果,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刑事诉讼案件,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除外;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婚姻、继承案件;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五)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协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各类法律事务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沈阳刘强律师团队整理
第十七条因律师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凡承办有关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免律师服务费实施吸引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行价格联盟的垄断行为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名录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50%执行。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8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指刑事部分)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8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8000元/件,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4、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诉讼案件或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10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下浮至50%。
(二)担任公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基准收费标准为500元/件,上浮或者下浮不超过50%。
(三)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1、涉及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7%,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收取;
2、涉及争议标的在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6%;
3、涉及争议标的在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4%;
4、涉及争议标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的3%;
5、涉及争议标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争议标的的2%;
6、涉及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采取行业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名录,律师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8%;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6%;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6)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民事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部分参照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律师费按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律师费可以适当酌减。
(五)法律咨询
1、每小时100—5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8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财产标的额0.7%收费,最低收费200元。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倍且不低于20,000元收取律师费。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2000元/小时。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建议书、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律师意见书的,参照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按财产标的的2.5%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
(1)按合同标的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4000元 。
(2)合同标的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万元以下4000元;
10万—50万元为;3%;
50万—100万元为;2.7%;
100万—500万元为;2.4%;
500万—1000万元;2.1%;
1000万—5000万元;0.9%;
5000万元—1亿元;0.5%;
1亿元以上;0.2%;
3、公司改制
按所涉及的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累加收费):
100万元以下;100,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5%;
500万元—1000万元;3%;
1000万元—5000万元;2%;
5000万元—1亿元;0.9%;
1亿元以上;0.2%;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取律师费。
(七)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二十五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一般应在收费标准规定的5倍以内进行协商。
(一)下列刑事案件一般可确认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及2个以上罪名;
2、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3、集团性犯罪;
4、犯罪次数三次以上;
5、数额较大;
6、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下列民商事、行政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由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收费标准自2015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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