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5:39: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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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后被告起诉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于2015年4月20日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称2015年5月发现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第三者,被告与之同居,并向本院提交公证书及照片证明这一事实。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与照片中的女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出去旅游时还有其他朋友一起,双方并未同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照片、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已同居,并向本院提交照片证明。照片中多为被告与婚外异性外出游玩或节日祝福的亲密照片,但并不能证明已达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重婚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同之处在于,已婚者都与他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不同之处在于事实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同居则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也不同于出轨,出轨指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并未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重婚、与他人同居、出轨均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其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性质更为严重,不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还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在《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男女同居就是同居,无论同居多久仍为同居关系,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一说。当你的同居行为变为事实婚姻的时候,也许你已经犯下了重婚罪,而重婚罪是要坐牢的。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二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起居生活,对外称夫妻。《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提法,也就是说男女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婚姻的说法,无论同居多久仍然为同居。然而,在《刑法》中仍有“事实婚姻”的提法。事实婚姻是同居的结果,与同居有直接关系。并且事实婚姻确实触犯了重婚罪,要付法律责任。可见,男女的同居行为,可以是正常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事实上,有种同居行为会被界定为事实婚姻,要负法律责任的。
袁媛与老公韩军都是公务员,都是不到30岁的年轻人,结婚没有几年,有一个孩子三周岁多点,老人给看着,两人的日子过得还可以。韩军是典型的北方大汉,长得一表人才,又能说会道,深受女人的欢迎。尽管袁媛十分小心,但是韩军还是在外沾花惹草,而且不是一人,有本单位的,也有外单位的。管不了就不管吧,只要他不离婚就行,说不定离婚再找得还不如他,两人闹了几次后,袁媛心里想。
看到妻子的态度出现了转变,韩军在外面就更加放肆了。一次,单位安排韩军出差开会,一同去的是另一个局的局长。这个局长是个女的,50多岁,离异多年,因为爱打扮,看上去较为年轻。局长多年,练就一张伶俐的嘴,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即使骂人让人听起来也比较舒服,挑不出毛病。韩军与这个女局长在一起可算是遇到知音,会议期间的一天晚上,两人在外要了包间,喝酒聊天。两人越聊越投入,越聊越开心,最后是“相见恨晚,知音难觅”的感觉。聊到夜深人静,两人仍不甘休,回到酒店房间继续聊,最后的结果是聊着聊着同床共枕了。
韩军与女局长勾搭上,并且深为女局长的魅力所折服,推掉了其他的女友,一心一意地伺候起女局长来。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更何况是这事。不久,这事就被袁媛知道了。一般地,与韩军年龄差不多的,袁媛都忍了,现在居然找了个50多岁的局长,你想干什么?袁媛越想越气,最后提出了离婚。对于离婚,韩军不同意,袁媛想以重婚罪起诉。咨询律师。律师经过调查,告诉袁媛,起诉重婚罪难以成立,因为第一,他们没有长期同居,只是在一起发生关系,事后各回各家,不存在同居关系;第二,对外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两人对外仍是工作关系,没有以夫妻关系相称。所以,以重婚罪起诉离婚是做不到的事情,只有另想办法。
徐拜育是一个富二代,因为有钱,所以他不工作,不结婚。不工作,是因为有花不完的钱;不结婚,是因为他有自己的想法,只与女性同居。他认为自己有钱,可以找女孩同居玩乐,玩够了再换,省去了离婚的麻烦,所以他身边没缺少过女人。女人换了一茬又一茬,终于有一个女孩子让他动心了,这个女孩子半年多了还没换,这是徐拜育待得最久的一个。同时对家人对外一直称为夫妻关系,这也是第一个女子。不知是有意还是无心,女孩居然怀孕了。
大家知道,女人怀孕对男女之事是有影响的,没有怀孕前随意了。这对徐拜育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他没有工作,关心的擅长的是男女之事。男女之事被限制,对他来说是没有用的,限制了他唯一的乐趣,他心里非常难过。只要有钱,就好办事,这就是社会。身边的朋友看到徐拜育的情况,一次喝酒中与徐拜育进行了交流。知道情况后,没多久就给徐拜育介绍了一位女人。说来也怪,这位女人也深得徐拜育喜欢,双方在一起玩得也十分开心。不知是习惯了,还是出于玩笑,徐拜育对外也以夫妻关系介绍这个女人,两个人在一起总是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
这事很快就让怀孕女孩知道了,在悄悄安排人跟踪抓住证据后,就与徐拜育摊牌了:要么与另一女人断绝来往,回到她的身边;要么两人法庭见,他犯了重婚罪,要坐牢的。重婚罪,怎么可能呢?徐拜育咨询律师,律师听后回答到:从现有情况看,您确实嫌疑很大。第一,你现在与两个女人长期同居;第二,对外均以夫妻相称;从法律上说,你与这两个女人都构成事实婚姻,这就形成了重婚的嫌疑。如果一方起诉,你很有可能被判重婚罪。何去何从,请你本人慎重考虑。
同居,是《民法典》允许的行为,不存在违法的说法。一般人认为,只要不办理结婚手续,爱怎么同居就怎么同居,不会有事的。如果这样认为,那么你真的错了。《民法典》中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但在《刑法》中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是建立在“同居”的基础上,与同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同居对于一个人来说,构成多重“婚姻”含“事实婚姻”的时候,那么你的同居就可以与犯罪划等号了。
一般来说,属于事实婚姻,犯有重婚罪的条件为:第一,甲方已经履行结婚手续,或者没有履行结婚手续,但以夫妻关系与异性同居;第二,甲方与另一异性长期同居,虽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对外则以夫妻关系相称。这种情况下,甲方与另外一个异性的同居形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甲方有重婚罪的嫌疑。可谓:婚姻有风险,同居要小心。
根据多年来办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本离婚律师认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都存在出轨、与婚外异性同居,乃至重婚的情况。根据以往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与婚外异性同居及重婚的情况,在离婚时过错方才可能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由此导致大量当事人虽然充分证明了对方有婚内出轨行为,但是在离婚诉讼得不到任何赔偿的情况。这与当初制定婚姻法时的某些法律理论及观念有关。
然而,这种法律理论及观念与中国人对于婚姻及法律的认识是存在差距的。由于婚姻法在实行多年后,社会上的婚内出轨现象越来越严重,国民除了普遍谴责外,对该法律规定也纷纷表示难以理解。于是,作为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此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修改后的离婚赔偿制度除保留适用于与婚外异性同居、重婚的情形外,增加了一条,即“其它重大过错。”那么,能否将不涉及同居、重婚的其它婚内出轨行为纳入“其它重大过错”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并非所有婚内出轨行为都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因为该法律规定中有“重大二字”。何为重大?单就不涉及同居、重婚的其它婚内出轨行为而言,我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至少可以判定偶然的一次出轨,未对婚姻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不能认为是重大过错,因而不属于该规定中所指的重大过错,出轨方无需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一方婚内多次出轨,甚至已成为习惯,给配偶造成了严重的情感伤害的话,则通常可以被认为“重大过错”,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尺度,应该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并结合个案的不同而综合判断。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民法典并非将一切婚内出轨行为都纳入离婚赔偿的范围,只是将与婚外异性同居、重婚及除此之外的其它情节严重的出轨行为作为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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