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哪里找,民法典女性结婚

时间:2022-11-21 16:39: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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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匪夷所思!未婚女“被结婚”五次?女子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 妈妈为9月婴儿割肝续命 爸爸:我决定放弃孩子和你
  • 「房产法律知识」第1期: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纠纷怎么办?
  • 匪夷所思!未婚女“被结婚”五次?女子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虽然我领证历经艰辛,但迟到的‘红本本’终于还是来了,真心感谢南通法院和法律援助!”2020年11月16日,被冒名五次登记结婚的尚女士终于领到了真正属于她的结婚证。她第一时间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喜。至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离奇“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终于案结事了。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的典型个案。当事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穿梭奔波,就是为了证明“那个人不是我”。背负在她身上的别人的错误,最终在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得以彻底纠正。

    左一为尚女士领到结婚证。

    毫不知情,未婚女“被结婚”五次

    2019年12月10日,尚女士与男友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尚女士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首、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婚姻登记机关拒绝为尚女士办理结婚登记。

    尚女士一头雾水!她根本不认识和她登记结婚的五名男子,也从未去过这五个地方。她和男友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一再解释她从未结过婚,可是,因系统清清楚楚记载了她的五次“婚史”。更让尚女士感到生气的是,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暗示男友,要谨慎恋爱交友,别轻易把彩礼、房产等给女友。

    很显然,工作人员把尚女士看成了骗婚人。幸好男友没有怀疑她,十几年间男友从未发现尚女士与其他男子有过密的接触,坚信女友不可能背着自己与他人结婚。同时,他们还发现,尚女士五次结婚登记信息集中在2004年和2005年,可那两年,她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出过远门,身份证也没丢过。

    但登记处工作人员仍然拒绝办理,尚女士和男友既气愤又委屈,一时又觉得束手无策。

    无法领证,无奈提起行政诉讼

    领不到结婚证,领取准生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小孩户口等都会受影响,尚女士陷入无尽的烦恼中。

    为了尽快消除黑婚史,尚女士选择了多渠道维权。她一方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与五个地方的民政局沟通,请求撤销相关的婚姻登记。河北省公安机关经调查后,给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了调查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销了尚女士的两起结婚登记信息。

    但其他三地民政局均称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她的请求。无奈之下,尚女士分别向各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20年4月24日,南通开发区法院收到尚女士的诉状,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尚女士与沈某的婚姻登记。

    登记无效,判民政部门删除信息

    南通开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尚女士身处外地且怀有身孕,为使尚女士免受奔波之苦,承办法官立即为尚女士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展开走访调查。沈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确认照片上的尚女士并非2005年与沈某结婚的冒名女子。南通开发区法院通过支云庭审系统,远程连线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冒名婚姻登记案,查明尚女士被冒用身份、婚姻登记错误的事实。

    图为法院通过支云庭审系统审理本案。

    法庭上,民政局对于他人冒用尚女士身份进行登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只有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像尚女士这种“被结婚”的情形,民政部门无权撤销。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案件,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女士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女士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这一无效行为对她的婚姻权益将持续侵害。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这种错误信息的存在。

    为确保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南通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8月判决确认尚女士与沈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并责令民政局一并删除尚女士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爱心接力,实现和美圆满大结局

    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受到广泛关注。尚女士令人匪夷所思的五次“被结婚”遭遇,牵动着社会大众的心,人们都希望尚女士能够早日如愿领取到真正属于她的结婚证。扬州一位律师看了媒体对本案的报道后,主动联系尚女士为她代理。安徽、山东两地法院先后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确认冒名婚姻登记无效和冒名婚姻关系不成立。

    凭着这三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尚女士终于证明了自己从未结过婚,底气十足地和男友再次走进当地民政局,民政局主任亲自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看着来之不易的“红本本”,尚女士感慨万千,想起南通开发区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对她的帮助、关怀,她第一时间报喜,还特地通过手绘画、感谢信、锦旗等多种形式传达她的无限感激。


    ■规则阐释:有权必有责 违法须担责

    本案判决确认尚女士被冒名的婚姻登记无效,体现了以下三条裁判规则:

    一、“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为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安定性,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救济的请求。但是,对于可能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持续损害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不应受法定起诉期限的限制。无论在社会一般观念、社会评价还是法律评价上,登记结婚又离婚与未经登记结婚的效果完全不同。名誉是人格权益的重要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被诉结婚登记行为作出于2005年7月,尚女士在15年之后提起诉讼,形式上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在尚女士确有证据证明在完全不知情时被冒名登记结婚,致其法律上婚姻关系混乱、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以及严重损及名誉权的前提下,如仅以超过起诉期限拒绝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难以体现司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和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宗旨。在法律适用的价值位阶上,对公民权利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均高于对客观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持。因而,对持续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确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审判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

    二、登记机关应当严守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证件和证明等材料。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国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自治,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关系形成的确认,必须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尚女士被他人冒用姓名、身份与沈某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审查,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明显错误,结婚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并严重侵犯了尚女士的婚姻自由权和名誉权。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将“重大且明显违法”作为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错误婚姻登记行为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性。

    对明显违法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及时、主动纠错,以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未依职权主动纠错的行政行为,经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申请,行政机关也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快启动调查和纠错程序,最大程度减少权利人损失。本案尚女士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屡次遭到拒绝的原因在于,《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但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相当,并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后者才属于应当纠错的情形。法律以抽象规则调整繁杂的社会生活,执法者当有举一反三、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而不能僵化执行法律。在适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将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情况下,应当结合个案,对法律作出合目的性解释,以充分贯彻依法行政要求,体现法律的正当性。

    专家点评:

    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

    “被结婚”会造成很多困扰。比如,会影响受害人真实的结婚登记需求,甚至造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婚。而且,很多人忌讳配偶有过婚史,“被结婚”还会让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令人匪夷所思的“未婚女五次被结婚案”,是公民个人信息被冒用、滥用的典型个案。当事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穿梭奔波,努力证明“那个人不是我”,发生在她身上的错误却长期得不到纠正。由于法律条文的一些小漏洞,她向法院起诉都成了疑问,案件似乎进入了“法律的死胡同”。

    本案判决体现了三个非常有价值的导向:

    一、保护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追求。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都违反当事人的意愿,都是对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对于明显违背社会生活常识、明显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机关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甩手不管,无所作为。行政机关及时、主动纠正重大错误,将行政行为修复至合法状态,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也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未依职权主动纠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本着法律的精神予以受理和审理。该案判决为纠正虚假登记行为树立了法律的界碑,充分展示了实质法治的精神。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注重全面保障当事人权利,实质性解决纠纷。本案法院不但判决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为尚女士解除“被结婚”之“枷锁”,还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尚女士此前的结婚登记信息记录,为尚女士彻底解除“后顾之忧”。这样的判决是真正负责任的判决,不但实现了公平正义,也塑造了司法的良好形象。

    三、本案再次提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公权力机关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不当采集行为增多、个人信息泄露现象频发、个人信息被违法使用的几率增大。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人格利益予以保护,即是立法对人民日益增强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的回应。要使法律规定发挥实效,政府有必要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系统,从根本上消除“被结婚”“被股东”等乱象。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未婚女“被结婚”五次?女子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编辑:吴冰 施尚景 刘梦鸽

    妈妈为9月婴儿割肝续命 爸爸:我决定放弃孩子和你

    “再苦再累再难,我绝不放弃可怜的孩子,我要尽我最大的力气。”25岁的葛牵云,在扬州北郊江阳佳园小区的家中,泪眼朦胧,但对记者说这番话时,语气坚定。

    她口中“可怜的孩子”小雨,才9个月大,却患了“先天性胆管闭锁”,胆汁无法流进胆囊,全部淤积在肝脏,解决的办法只有换肝。本来两个人面对这么大的事情,还能互相鼓励互相支撑,但让葛牵云无助的是,她和孩子的爸爸张东虽然举办了婚礼,但由于张东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未领证。现在张东面对孩子的病情退缩了,这一切只能由她独自承受。

    虽然无助,但葛牵云还是决定割肝救子。

    12月7日,小葛接到上海医院通知,下周将去医院“过伦理”,这是换肝手术前患者主要家庭成员签字通过的必要程序。

    两个打工青年牵手“结婚”

    却没有领到结婚证

    葛牵云所住的江阳佳园小区,远离扬州市区,位于四楼的房子是她的爸爸葛祥和妈妈辜书兰,靠辛苦打工的钱购买的。葛祥是镇江丹徒人,辜书兰来自淮安涟水,两个人在扬州打工相识后结合,葛牵云是他们唯一的孩子。

    葛牵云告诉记者,前年,自己在扬州一家电子厂上班时,认识了同在厂里上班的张东。张东(化名)是连云港农村人,比她小3岁,人长得帅气,和她也谈得来,两人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但辜书兰对张东却不太中意,这倒不是连云港距离扬州比较远的原因,“远一点没关系,家里经济条件怎么样也不重要,只要两个人好好的,大家勤快点,以后日子会好起来,我和孩子的爸爸也都是打工的,这没有什么。我反对的原因,一个是张东比牵云小3岁,年龄太小;还有一个是他脾气不太好,任性。”

    反对归反对,最终辜书兰和丈夫还是没有拗得过宝贝女儿。葛牵云决定嫁给张东,去年8月,和他回连云港农村老家举办了婚礼,辜书兰和丈夫葛祥也去了。从连云港回到扬州后,辜书兰还按照当地习俗,为女儿操办了“回门酒”。结婚的仪式都履行了,但两个人的结婚证却没有领,原因是张东太小,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他是1996年12月出生的,要到今年12月满22周岁时才能领证。”葛牵云说。

    领到结婚证只是时间问题,大家并未十分在意。今年3月5日,儿子小雨的降临,为张家和葛家增添了欢乐。孩子出生后要上户口,上户口需要父母的结婚证,葛牵云和张东一起赶到属地扬州市公安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平山派出所,说明已经举办过婚礼,没有领证是因为一方年龄没到的特殊情况,并在派出所做了笔录文字材料,凭这个材料为孩子上了户口。

    常规体检“击碎”家庭平静

    也“击退”了初为人父的“丈夫”

    葛牵云、张东,以及双方的父母做梦也没有想到,全家人都十分疼爱,活泼讨喜的小雨,竟然会查出犹如“天塌下来”一般的重症!孩子出生第42天时,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带着小雨去扬州苏北人民医院例行体检。医生仔细观察了孩子的脸色后,让孩子做个黄疸指数检查,结果孩子黄疸指数离奇偏高,医院建议他们到南京的大医院再做检查。一家人带着小雨赶到南京的医院,小雨被诊断为“先天性胆管闭锁”。先天性胆道闭锁,那可是了不得的大病,系肝内外胆管出现阻塞,肝内产生的胆汁不能排入肠道,会导致肝功能衰竭。

    “医生说,如果不治,孩子活不过一周岁。我又查了资料,情况和医生说的一样,我一下子懵了,眼泪止不住地朝下掉。”葛牵云告诉记者,当时大家还有幻想,是不是弄错了呢?孩子这么健康,活蹦乱跳的,应该没问题呀。他们又赶到上海仁济医院,经确诊为“胆管闭锁”,一家人哭成一片。4月28号,在医院ICU,小雨进行了“葛西手术”,接受这种手术的患者,一般都已经出现明显肝硬化症状,如果不实施手术,患者很快会因为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扬州苏北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朱玲玲告诉记者,儿童“先天性胆管闭锁”患病率大约万分之一左右,临床上患病率不算太低,不属于罕见病症。

    “孩子当时来医院检查时,目测脸色比较灰暗,属于那种黄得发绿发黑的阴黄,感觉就有问题。结果检查后,孩子黄疸指数离奇偏高,我们建议赶紧去更大的医院进一步检查。”朱玲玲说,“先天性胆管闭锁”没有药物可以治愈,不治会危及生命,一般也就一年左右的时间。“葛西手术”只是“胆管闭锁”的一种过渡性治疗手术,只是帮助疏通胆管,是为了救命的手术,术后还要进行肝移植,这样才能彻底治愈。

    “医生告诉我,做肝移植手术前,可以先等外源,但不排除在等到外源之前孩子会出现紧急情况,就必须让亲体移植先‘顶’上去。我想先进行配型,如果成功了,随时准备割三分之一的肝给小雨。”葛牵云说,当自己把捐肝的决定告诉父母和张东时,遭到一致反对。

    辜书兰说,就这么一个姑娘,才25岁,她哪里舍得,万一姑娘出现危险,怎么得了?葛牵云对父母说,没有孩子的时候不知道,有了孩子,小雨就成了她的心头肉,一想到小雨要离开自己,心里就会有种窒息般的疼痛。如果不割肝给小雨,自己会后悔一辈子、痛苦一辈子,“你们忍心看唯一的女儿痛苦一辈子吗?”话说到这个份上,辜书兰和葛祥强忍泪水,支持了女儿的决定。

    父母同意了,“老公”张东却一直反对,强烈反对。“他说他的父母劝他放弃,不但费用高,也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他坚决地对我说,他是不会去做配型的。我10月25号做配型的那天,他打电话给我,要我放弃,开口闭口就是‘钱从哪来’。”葛牵云说,今年10月,张东离开了家。

    记者了解到,换肝的费用,如果使用亲体肝源,手术费需要20多万元;如果使用外源肝,费用至少30万元,还不包括后期的费用。张家和葛家的经济条件都不好,葛家现在的房子,是葛祥和辜书兰在扬州打工多年先购得一处简易房,后简易房拆迁,换得的这套远离市区面积不大的安置房。

    对话张东——“我太累了

    没有办法,只能放弃”

    “我太累了,从结婚到现在,我一直在迁就她,我不知道我到底是‘嫁’还是‘娶’。孩子查出这个病,跑了这么多医院,钱都花光了,以后的费用会特别高,还不能保证治好,以后复发怎么办?我不敢去赌了。”记者联系上张东,他说自己现在在苏州打工,离开的原因就是因为“太累”:“以后日子还过不过了?我不想再这样继续下去,长痛不如短痛。”

    当着记者的面,葛牵云打开手机免提,和张东对话。张东问葛牵云:“你现在打算怎么办?”葛牵云回答:“我必须继续为小雨治疗。”张东:“我告诉你我决定放弃了,放弃孩子,也包括你。”

    对话律师:没领结婚证

    要不要对孩子的下一步负责?

    “不管遇到多大困难,我都要救他(指小雨)。我想咨询一下律师,他要不要出孩子的治疗费。”葛牵云说。

    “出孩子的治疗费,对孩子的下一步负责是必然的。”张东和葛牵云没有领结婚证,如果是非婚生子的话,他要不要对孩子的下一步负责?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春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肯定地表示,孩子是不论是结了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和生父、生母的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是对应的,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责任,不以父母是否登记结婚为前提条件。

    袁春明主任律师介绍,过去的婚姻法对于举办过相关仪式、得到亲朋好友认可、但未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给予承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不能确立。对于所谓的“事实婚姻”,也就不予认可。具体到张东和葛牵云的问题上,如果张东不出治疗费,不能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和责任,葛牵云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自己的合理主张,两人共同承担孩子的治疗费用。同时,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也意味着今后完全可以重新选择自己的生活,重组家庭。

    走“单亲妈妈”途径过伦理

    25岁的她已做好换肝手术准备

    葛牵云告诉记者,本月13号,也就是下周四,她和家人去上海仁济医院过伦理审查,因为没领结婚证,她要走“单亲妈妈”的途径,这样只需要一方家庭成员的签字就行了。先前自己已经通过身体检查,过了伦理审查,也就具备了做换肝手术的条件,“我们的理想时间是明年三四月份去做,天气暖和一些,恢复得也快一些。但不确定的因素很多,走一步看一步。”

    说着说着,葛牵云的眼睛又红了,很快就有了泪滴。她哽咽着说,自己的泪为可怜的孩子流,也为父母流,他们辛苦了大半辈子,好不容易生活渐渐安定下来,“现在又在为我操心,爸爸天天在外面挣钱养家,妈妈什么事情也做不成,帮我带孩子,生怕有个磕碰闪失什么的。她自己身体也不太好,还这么辛苦,一想到这个,我的心就会疼。”

    葛牵云擦干眼泪,想了想,语气坚定地说:“现在看来,幸亏没有领到结婚证,否则没有小雨父亲的签字,伦理关通不过,换肝手术没法做。”

    (来源:扬子晚报)

    「房产法律知识」第1期: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纠纷怎么办?

    房粉们大家好!

    为让大家了解到更专业的房产法律知识,扬州房天下联合江苏润茂律师事务所推出《房产法律知识》专栏,今天开始上线啦,专栏系列内容涉及新房、二手房、共有房、物业和车位等主题,不间断的给大家分享有关房产法律的案例和知识,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的内容。



    第一期: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应当归谁?


    张某与王某结婚后,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10岁独生子名下,当时没有书面约定房产权登记或赠与事宜;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提起离婚,关于此商品房财产分配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张某认为此房屋产权已登记为独生子,则应该归独生子;但王某认为购买房屋资金是夫妻共同出资,仅是登记在独生子名下,此商品房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法律分析

    思路一:张某与王某出资以未成年独生子之名购房,并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可认为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且此商品房已经交付、办理产权登记视为赠与关系成立并履行,该房屋产权应属于独生子。

    思路二:因未成年独生子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签约、产权登记等法律行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独生子名下,但张某与王某夫妻双方在出资购房时并无书面约定出资、产权登记或赠与事宜,应审查真实意思和相关证据,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张某与王某夫妻的真实意思是将资金赠与独生子,并代独生子进行购房、登记,则离婚时也应确认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并由监护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监护管理;

    2、如果张某与王某真实意思并不是将资金或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仅是借独生子名义购房、登记,则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律师建议:

    赠与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赠与房产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第3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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