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2:39:09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7月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奔赴庐江县白湖监狱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的被告徐某是一位2013年入狱的犯人,案件的原告李某是一位“90后”女孩。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法官于白湖监狱中当庭调解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徐某于2008年在霍邱县城关镇相识并恋爱,2012年秋季双方订婚,李某接受徐某彩礼款5万元。2013年3月7日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李某陪嫁物品有电视机、电冰箱、电脑、洗衣机、沙发等物品。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子女。李某与徐某结婚后在本县城关镇租房居住,徐某帮助亲戚做生意维持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执。2013年8月29日,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在服刑期间。被告徐某入狱后不久便经常电话要求李某起诉与其离婚,原告李某1992年出生,徐某1986年出生,由于年差距较大,被告不愿耽误原告李某以后的生活,多次要求原告起诉离婚。2015年6月10日,原告李某到法院起诉。
经霍邱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陪嫁物品,以上陪嫁物品归被告徐某所有。三、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陈孝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