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7:12: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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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
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
如果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离婚
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彩礼应当返还
那么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
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
我们一同来看
典型案例
诉讼中返还彩礼应坚持平等、过错、酌情返还三个原则——李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返还案
案例要旨:在诉讼中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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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1
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当下,由于社会环境及适用条件的不同,决定着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针对个案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该案中,原告向三被告请求返还见面礼、结婚礼金、金戒指和其他物品,一审法院对彩礼和其他物品进行区分,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对该案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在对彩礼的范围及数额进一步认定基础上,通过联动调解,被上诉人减少了彩礼的主张数额,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对彩礼的定位及数额认定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风俗习惯的。
2
彩礼的返还主体
从传统意义上讲,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几类:
(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
从返还责任上:
(1)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2)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二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一方通常已达到成人年龄,应该对彩礼有支配权。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义务也是该方。该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对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也是正确的。
3
彩礼返还应坚持的原则
按照风俗习惯,在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一般原则是:
(1)女方悔婚的,一般全部返还所有彩礼和其他物品;
(2)男方悔婚的,女方一般不用返还各种彩礼和其他物品;
(3)男方和女方同时悔婚的,经双方协议,一般坚持有限返还原则。
笔者认为在诉讼层面上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过错原则。由于某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三是有限救济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促使男女双方婚前交往和彩礼提供的理性化。
该案中,一审原告和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但是,在女方已经备置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时,男方突然作出不再迎娶的决定。虽然,结不结婚是一种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由于一审原告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一审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因此,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一审原告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该案一审、二审法院正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有限救济原则,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适用调解手段使案件得到恰当处理。
裁判规则
1.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林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依据。不能仅以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完全共同生活为由,简单地认为离婚时彩礼应返还男方。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即要求离婚的彩礼返还的问题,应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当地善良风俗以及彩礼的具体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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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陈国强诉王坤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彩礼给付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成就,发生返还彩礼的法律效力。在婚约形式简化的背景下,彩礼给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
案号:(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517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12
3.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殷某诉赵某彩礼返还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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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前同居数月,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要求离婚的,可以要求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胡某诉单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准予离婚。对于该类离婚纠纷中的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可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地民间习俗,依照法理和情理,酌情判决予以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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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1
返还彩礼的范围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符合条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摘自《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
2
彩礼返还数额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应退还的彩礼数额越少。从社会常理看,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最终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意味着双方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若双方短时间共同生活后即解除婚约的,如果没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可以请求返还大部分彩礼。一般来说,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此时全额返还彩礼有悖公平和生活实际。《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就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摘自《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审理指引》,倪金龙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8~29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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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该风俗的好坏,朋友们可以在评论区探讨,今天樊律师给大家科普如果夫妻离婚,那么彩礼能否要回来。
彩礼作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引起了诸多纠纷,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彩礼二字,便能查出十几万条案例,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往往会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而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樊律师带你一探究竟。
首先,民法典颁布后,对于强行索要彩礼问题是明确不支持的态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提到:“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实际中大部分人虽非自愿,但也确实不得已而给付彩礼,尚达不到强行索取财物的程度,因此重点探讨合法彩礼如何分配的问题。
关于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一定要分结婚前与结婚后来判断,这也是樊律师经常提到的重点。彩礼给付也分为领取结婚证前与领取结婚证后。
如果是领取结婚证之前就给付了彩礼,离婚时如果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如果彩礼是在领证前给付的,如果想要追回彩礼,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才可以。
第二种情况就是领取结婚证以后给付了彩礼,这时彩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正常情况下就是一人一半。
当然,实际生活中涉及彩礼的案件大多十分复杂,而且牵扯到几个家庭,因此法院在裁判时也会依照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金额。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介绍到这里,欢迎点赞关注,各位认为彩礼制度是否合理,有什么意见欢迎在评论区讨论,樊律师后续将为大家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由于娶媳妇较难,彩礼动辄达到几万、十几万、有的高达几十万,给男方造成了沉重的家庭负担。有些女方索要彩礼后,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是办完手续后不久便提出离婚,致使男方结婚目的落空。伴随彩礼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因为彩礼造成严重的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笔者根据部分案例简要叙述离婚后能否主张返还彩礼及一般的裁判规则,实际情况复杂多样,会有所出入,本文仅供参考。
一、一般规则
(一)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全额返还。因给付方提出解约的,可能会酌情减少。(二)已办理婚姻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全额返还。因给付方提出解约的,可能会酌情减少。(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会酌情支持返还彩礼。(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不足一年,考虑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共同生活超过一年,一般不予支持,特殊情况下也会酌情支持。
二、部分判决
1.原告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被告按农村习俗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后双方因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终止恋爱关系,故对于双方接受对方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酌情返还。综合本案整体案情及相关证据,考虑到双方订立婚约的时间、分手的经过等,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陈某彩礼金额的50%为宜。((2021)苏0722民初5631号)2.杨某1二审提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村委会证明可以证实杨某1系农村低保户,因结婚支出彩礼导致家庭困难,对杨某1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杨某1、王某1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对杨某1要求返还彩礼28万元的请求本院酌情支持50%。((2021)宁05民终1250号)3.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接受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双方订婚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依法应当退还娄某彩礼120000元。对娄某要求退还见面礼及其父母各自给付的6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传统风俗习惯及已经订婚的客观情况,不宜再返还。((2021)豫0222民初2909号)
三、法律程序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者一方起诉被判决离婚后,男方及其父母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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