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9:26: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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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多数夫妻在面对离婚时,还是选择协议离婚,而不是对薄公堂。协议离婚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财产、债务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然后按照离婚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民法典》时代下,如何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已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了合意(4)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5)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落实到纸面上。
协议离婚有哪些必经程序?
(1)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需要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两人结婚证以及双方拟定的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离婚协议书。(2)离婚冷静期。《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并不当场审查并核发离婚证,而是经过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审查登记。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包括当事人身份以及证件的真实性,双方离婚意愿,离婚协议是否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审查结束后,予以登记,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后,对方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在登记离婚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的约定反悔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双方办理协议离婚后,如果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反悔而产生纠纷,应当在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友好地分手,也避免了双方在法庭上相互指责从而产生更加敌对的情绪,但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协议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了合意,否则还是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因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约定将共同按揭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分割价款
但前夫却一再拒绝配合处置
协议无法履行
房产分割怎么办
案情
2020年1月,王芳与张华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按揭购买的杭州市滨江区某套房屋立即挂牌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王芳80%、张华20%分配。
协议签订后,王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张华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予以回绝。房屋迟迟不能转让,王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
忍无可忍之下,王芳一纸诉状将张华诉至滨江法院,要求法院分割房屋。
“我没有阻止她出售房屋,是她没能找到合适买家按市场价格出售房屋。”庭审中,张华认为王芳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后分配转让款”的约定,王芳才是违约一方。张华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取得房屋,如果法院要拍卖,所有评估费用等损失要王芳承担。
“我可以按照法院评估价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张华。”面对张华推脱出售的说辞,王芳提出房屋由法院委托评估,自己接手房屋并将协议约定的房屋折价款补偿张华的方法。
法院裁判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张华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王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王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王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张华明确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归王芳所有,王芳补偿张华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张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可分为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属于债权契约,不动产经登记,动产经交付后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人民法院裁判分割,作出的判决属于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本案中,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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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费婧
来源: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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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张某(男方)诉王某(女方)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2005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相恋,后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经营饭店并育有一子,饭店在夫妻二人悉心经营下生意红红火火,在有了一定的积蓄后二人在南京市浦口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5年左右,张某发现妻子王某有婚外情,张某遂与王某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张某及双方名下的房屋归张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双方在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离婚证。2018年,张某多次催促王某将房屋过户,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遂委托代理本案。
2018年案件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和购房合同,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信用,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某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XXX路XXX号X幢X室的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案件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山水一程,三生有幸。我们在遇到对的人固然是幸运的,然而生活又充满了不确定,新鲜感和热情消失得很快,有人离开也会有人来。关于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信用,全面履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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