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9:23: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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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鹤山家暴案视频刷爆了微博,视频中的弱女子本欲架摄像机取证家暴过程,结果突然出来一个只穿着内裤的男人,一上来拽着女人就打,旁边还有一个小孩子在哭着喊“妈妈”,可是那个是孩子爸爸的男人呢,不管不顾,不顾及孩子,拳打脚踢。视频中的家暴持续了有40多秒。
虽然家暴事件,让女子不幸,但幸运的是她用了最直观的视频取证,这在今后的离婚(如果女方主张离婚的情况下)中会是个重要的证据,因为即便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法官也是要审查证据的,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法官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据鹤山检察消息,鹤山检察已提前介入家暴案。5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我们看到家暴的视频中,孩子一直在身边,那么假如没有视频证据,未成年的孩子的证言能否作为家暴事实的认定依据呢?
请看下面这则案例+法官的详细评析,就找到了答案!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作为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依据。
【案情】
原告:赖某。
被告:黄某。
1999年8月23日,赖某与黄某登记结婚,于2000年4月30日生育长女黄晶某,2004年8月16日生育次女黄悦某。刚结婚时,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黄某曾多次殴打赖某,导致赖某于2014年带着两个孩子离开黄某。2016年8月4日,黄某因殴打赖某被公安机关处予行政拘留5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向黄晶某和黄悦某调查取证,两人均表示曾看见黄某殴打过赖某。经释明,赖某表示放弃向黄某要求损害赔偿。
【审判】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起诉离婚,黄某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赖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赖某实施家庭暴力,有赖某提供的报警回执、疾病诊疗证明书、行政拘留决定书以及黄晶某和黄悦某的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赖某有权请求黄某赔偿,但赖某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目前黄晶某、黄悦某均与赖某一起生活,且黄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结合两婚生女的意愿考量,黄晶某、黄悦某应由赖某抚养,黄某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故对赖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11条规定,判决:一、准予赖某与黄某离婚;二、婚生女黄晶某、黄悦某均由赖某直接抚养,黄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两婚生女抚养费各500元给赖某。
一审判决后,黄某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禁止家庭暴力法律观念的普及,一方面反对家庭暴力应该说已成为社会共识或者说大多数人的共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实务中依然存在家庭暴力较为多发却难以认定的困局。本案中,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将两位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破解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原因分析
1.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私有住宅内,由于空间上的封闭性和隐秘性,通常难以被外人知晓。即使有邻居或旁人目击、耳闻有家庭暴力发生,也大多以属于别人的家事为由不加干预。
2.当事人维权意识薄弱。在离婚案件中,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殊的人际关系,遭受家庭暴力的通常为女性,她们往往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私事,有的以为属于情感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好,故委曲求全,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懂得第一时间保存证据;有的怀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采取能忍就忍的态度,不愿将遭受家庭暴力的事情告诉“外人”甚至是自己的亲朋好友,维权意识薄弱,不愿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援助;有的甚至出现受虐型人格症状,对施暴者产生心理依赖。
3.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和不易保存性。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同时反映出了证据本身的不易保存性,加上多数受害人维权意识薄弱,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固定保留,当受害人日后想寻求法律救助要收集证据时,往往已错失最佳时机。比如,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因受害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等,导致相关证据不复存在。
4.其他原因。部分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问题上采取较为严苛的证明标准,不敢轻易认定。比如,对于家庭成员的证言,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与受害人有利害关系、真实性无法查清等为由不予采纳。即便一些受害人提交了报警证明、医院诊断书、鉴定书的,只要加害人矢口否认,有的法官也以真实性、关联性不明为由不予认定。
二、未成年人证言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
1.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排斥未成年人的证言。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未将证人证言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在条文中列明,但依常理可知,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种类不仅仅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还可以是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故该条文中的“等”在理解上应为“等”外等,而非“等”内等。这其中的证人证言自然包括未成年人的证言。
2.未成年人具备证人的适格性。未成年人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儿童,因记忆能力、言语能力、心理承受力、易受暗示性等因素,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证言的可靠性下降,为此,不少国家以年龄作为未成年人能否作为证人的门槛。比如,美国、西班牙就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予以明确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内容上看,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69条第(1)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依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未一刀切以年龄作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的分水岭,未成年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感知和正确的表达能力,就具备证人的适格性。
三、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审查认定
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事物的记忆侧重点有所不同,成年人的记忆侧重于整体全貌,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的记忆则侧重于局部细节。另外,证言所体现出的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实质为证人对客观事实的感知,是一种主观认识,该认识与证人本身的知识水平、生活和社会经验有一定的关系,而在这些方面,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显然逊于正常的成年人。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证言进行审查时,首先,应查明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感知、记忆能力,看其能否就感知的案件事实进行表述,能否正确表达意志。其次,审查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未成年人受经济生活条件、与家庭成员关系等因素影响,在威胁、教唆或暗示情况下,其证言可能表现出顺从成人的倾向,另外,未成年人的抗压能力不能与成人同日而语,在惊慌、紧张心理状态下,其证言可能会走样。因此,在向未年人取证或核实时,应注意采取符合未成年人发展特点的询问方式,尽量减少给未成年人带来的精神压力,查清其证言是否受监护人的干扰和暗示,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本案中,黄晶某、黄悦某作为赖某与黄某的婚生女,在目睹家庭暴力发生时均已年满10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二人对父亲黄某是否有殴打母亲赖某这一家庭暴力事实均已具备相应的感知和正确的表达能力,相关证言与二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当,且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报警回执、疾病诊疗证明书和行政拘留决定书等相互印证,真实可靠,可作为认定本案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使用,故法院予以确认。
【案号】一审:(2016)闽0504民初字第1531号 二审:(2016)闽05民终6224号
5月25日,记者从广东省鹤山市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文。
经查,2019年5月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子姚某发生口角,后用拳脚对姚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前情回顾
5月20日晚间
一段女子自拍丈夫家暴视频取证
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来源:广东公共DV现场
从视频可见
一位女子正在架设手机录像
其身旁还站着一个
看上去只有一两岁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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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调整摄像设备时
突然冲出来一名男子
对该女子拳打脚踢
全然不顾
一旁孩子惊恐地尖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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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男子已被刑拘!
5月21日下午,汕头市潮南公安分局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回应此事。警方称:今晨,一则家暴视频在微博、微信群中传播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视频中,一男子对一妇女拳打脚踢,旁边一小孩受惊吓哭闹不止,妇女有潮汕口音。汕头公安接报后高度关注该视频,迅速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经排查,视频中被殴打妇女及施暴男子户籍地均在汕头市,但两人已外出打工多时。经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该视频事发地为广东江门鹤山市。目前,施暴男子已被当地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当地妇联介入
当事人希望办理离婚
22日,记者从鹤山市妇联了解到,目前妇联已经介入处理此事,也联系到被打女子,她目前在家属陪同下在广州接受治疗。
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当日施暴的丈夫陈某正在出租屋内睡觉,因为天气炎热便开着风扇。其妻子姚女士想给孩子煮粥,就拔掉了风扇插头,丈夫被热醒后两人发生争执。据姚女士介绍,双方争执过程中其丈夫扬言要打她,所以她才架设手机想要录下视频,随后便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
姚女士告诉妇联工作人员,其丈夫早先也曾对她使用过暴力,但情况相对轻微,被打后她也立即报警。在交谈中,姚女士强烈表示希望与丈夫离婚,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担忧。鹤山市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向姚某说明了离婚的相关途径和办法,待公安机关调查后,也会持续跟踪和帮助姚女士。
遭遇家暴怎么办?
法官教你合法维权
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庭黄文劲法官列举了三种有效途径:
其一,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其二,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白云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吴彤彤建议,如遭受家庭暴力,除了要有反家暴的勇气之外,更要做到智勇双全,学习通过收集证据依法反家暴来保护自己。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由于人身保护令所涉及的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故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保护的法益确属法律保护的范畴。
3.公安机关证明。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官方证明证明力最强的种类,是最应当予以重视的。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医院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以殴打为代表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会给受害人造成轻重不一的伤害,受害人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病历来确定自身受伤情况。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
6.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无论是对于人身的直接伤害,或是通过打砸财物、言语行为间接威胁,都可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寻求法律的依法保护。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关于家庭暴力
你要知道这些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
请对家暴零容忍!
来源: 正义网
文字:张凯伦
[海峡网]
20日,网传一段女子在架设摄像机取证家暴过程中,被丈夫家暴的视频。21日,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已于5月18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鹤山市妇联了解到,被打女子姚某目前在广州接受治疗,她向妇联表示,丈夫早先也曾对自己施暴,希望能够与丈夫离婚。
网传视频显示,一位身穿白色短袖、红色短裤的女子正在架设摄像设备,其身旁还站着一个一两岁的孩子。而就在女子调整摄像设备时,其身后房间内突然出来一个身穿短裤的男子脚踹该女子。期间该男子不顾旁边大哭的孩子,多次拳打脚踢该女子,时间长达40多秒。
据警方通报,视频中被殴打妇女及施暴男子户籍地均在汕头市,两人目前在鹤山打工。鹤山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妇联已经介入处理此事,也联系到被打女子,她目前在家属陪同下在广州接受治疗。
妇联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事发当日施暴的丈夫陈某正在出租屋内睡觉,因为天气炎热便开着风扇。其妻子姚女士想给孩子煮粥,就拔掉了风扇插头,丈夫被热醒后两人发生争执。据姚女士介绍,双方争执过程中其丈夫扬言要打她,所以她才架设手机想要录下视频,随后便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
姚女士告诉妇联工作人员,其丈夫早先也曾对她使用过暴力,但情况相对轻微,被打后她也立即报警。鹤山市公安局21日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已于5月1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法医验伤,姚某伤情达到轻伤程度。
妇联工作人员介绍,在交谈中,姚女士强烈表示希望与丈夫离婚,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感到担忧。鹤山市妇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向姚某说明了离婚的相关途径和办法,待公安机关调查后,也会持续跟踪和帮助姚女士。
(北青报记者 李涛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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