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误区是离婚法律常见的,离婚纠纷中常见的五大误区有哪些

时间:2022-10-28 21:33:04来源:法律常识

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对离婚纠纷有五个误解,下面一一说明:

一、分居满两年的婚姻自动解除

部分人认为分居满两年的婚姻会自动解除,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分居满两年只是一个法定离婚的理由,而且前提还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因工作、治病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甚至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那么,什么情形下婚姻会自动解除呢?配偶一方死亡的,只有配偶一方死亡,婚姻才会自动解除。在法律上死亡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二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普通人理解的生老病死。所以我重点说一下宣告死亡,所谓宣告死亡,就是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根据上述规定,想要消除婚姻,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因此,分居是不会导致婚姻自动解除的,只有死亡才可以。

二、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吃亏

很多时候,当事人明明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求解决问题,但是他们往往会有所顾虑,就是担心自己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己会吃亏。其实这是严重的误解,法院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离婚就会认为他有过错,毕竟现在是法治国家,不是“厌讼”的时代。任何官司打的都是证据,因此不管是哪一方先提出,只要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由对方引起的,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就不会吃亏。

三、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相比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不仅会节省经济成本,还会节省时间成本,所以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或者双方不能协商,但委托的律师可以促成双方协商的,都可以考虑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协议离婚的,很多人认为离婚协议是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但这存在误解。我们先看看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协议是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而不是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请求对方净身出户

在现代社会,我们每个人都会面临各种诱惑,因此婚内出轨或与他人同居的事时有发生,甚至帮别人养孩子的事情也并不少见。这时候,很多人对受害者报以深切的同情,对过错方义愤填膺,觉得应该让对方净身出户,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国法律中没得让对方净身出户的规定。关于过错离婚情形,在我写的婚姻三大救济制度的文章里有具体陈述,在这里我就不再赘述。我们可以看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的,只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是都不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但是如果一方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能会导致自己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我们国家依然承认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在我国农村过去普遍存在,就是男女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但双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家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有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上述条例颁布实施后,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先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如果当事人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只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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