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27: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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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抚养孩子一直是每一个父母要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正常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照顾,但是有时候我们也可以看到父母拒绝抚养孩子,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受到正常的照顾和教育,在法律中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那母亲哺乳期遗弃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接下来华律邀请王佳静律师为您解答。
母亲哺乳期遗弃孩子,要按实际情况来定,有遗弃罪嫌疑。
立案标准: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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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之三: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裁决?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离婚时,夫妻双方出于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考虑,都不要孩子,都放弃抚养权。法院应当怎么裁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注:《民法典》第1067条】,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都放弃抚养权,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处于被遗弃状态。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裁定子女暂由某一方抚养,然后继续审理夫妻离婚案件,在做出离婚判决的同时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注:法释第60条】,即使双方都不要孩子,法院也会判决某一方直接抚养孩子,让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注: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的司法实践,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共涉及十五个问题,即:
1、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2、离婚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3、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裁决?
4、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把孩子“要回来”?
5、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6、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
7、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参加兴趣班、辅导班的费用,可以要求另一方分担吗?
8、离婚后,物价上涨了,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
9、离婚时,夫妻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能反悔吗?
10、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费用,离婚后能反悔吗?
11、夫妻一方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12、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后,是否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追索抚养费?
13、夫妻分居期间,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14、男方受欺诈抚养的子女系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
15、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的费用,父母应当负担吗?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官姐姐,这个问题我知道!”法律知识抢答环节,13岁的乐乐把手举得高高的,逗笑了在场的检察人员。
这是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今年暑期举办的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现场邀请了20余名中小学生,而乐乐是检察官暗中关注的重点对象。
一年前,乐乐还深陷监护困境,检察机关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通过依法办案、落实救助、强制“补课”。
母亲两次遗弃亲生子
乐乐首次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是在2018年初。当时,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冬生带队开展困境儿童权益保障调研,在走访民政局时得知,未成年人乐乐因被亲生母亲遗弃长期滞留于民办福利院。
原来,乐乐是非婚生子女。十多年前,乐乐的母亲何翠玲在上海打工时,与上海人刘根林发生一夜情并生下了乐乐,丈夫因此与她离婚。离异后的何翠玲曾带着乐乐找到刘根林,可刘根林早有家室,不肯接纳乐乐。没有收入、没有住所的何翠玲独自难以养育孩子,只好将刘根林告上法庭。
2013年5月,长宁区法院判决乐乐随母亲何翠玲生活,由刘根林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到乐乐年满18周岁为止,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谁知几天后,何翠玲竟将乐乐遗弃在了长宁区法院立案大厅。经法院多次沟通,她在一个月后将乐乐接了回去,并保证不再遗弃孩子。然而没过两年,她却再次将乐乐扔在了法院门外。此后,乐乐只能借住在民办福利院,开始了长达四年的寄宿生活。
听闻了乐乐的遭遇,检察官们在感到痛心的同时,认为何翠玲先后两次遗弃亲生子,情节非常恶劣,涉嫌遗弃罪,应当启动刑事程序以解决乐乐的监护困境。于是,长宁区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除了依法追究何翠玲的刑事责任,乐乐的生活、学习问题也亟待解决。该院向区委政法委汇报相关情况,政法委指定由新泾镇承担对乐乐的临时监护责任,并联系社会福利机构为乐乐设置了一间临时照护室,安排专门人员同住照顾。此时的乐乐已经12岁了,正面临“小升初”的关口,但由于他没有上海户籍,学籍上存在问题。为确保乐乐能接受教育,区教育局专门为他办理了转学手续,安排他就近入学。
自幼被遗弃的经历对乐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他防备心较重,对亲情淡薄,容易沉溺于网络游戏。为此,长宁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关护小组,对乐乐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爱心关护。
母亲被判缓刑期内接受强制亲职教育
2018年11月15日,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遗弃罪对何翠玲提起公诉。是否要撤销何翠玲的监护权,成为该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尤丽娜办案时思考最多的一个问题:“一旦监护人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可以剥夺其监护权。但对于孩子来说,最理想的成长环境离不开家人的陪伴,所以我们要考虑多个因素:一是孩子的意愿,二是何翠玲的表现,三是孩子未来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
为保障乐乐在诉讼过程的法律权利,长宁区检察院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乐乐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是否愿意继续由母亲何翠玲进行抚养充分征询乐乐的意见。乐乐说他一直记得在妈妈怀抱里度过的温馨时光,以后还是想要回到妈妈的身边。
何翠玲被羁押后,接受了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羞愧和悔恨。她向尤丽娜承诺,如果可以继续抚养乐乐,她会一心一意照顾孩子,来弥补自己造成的伤害。同时,何翠玲在沪打工的妹妹也向检察院表示愿意和乐乐母子同住,解决他们的住所问题。
鉴于何翠玲认罪态度良好,同意履行监护职责,其亲属亦作出落实住处的书面保证,该院对何翠玲的再犯可能性、监护意愿真实性和监护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估。
最终,检察官们一致认为,对何翠玲适用缓刑,完善其监护能力,进而逐步修复母子关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也最符合乐乐身心健康发展的利益,故本案不易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
虽然乐乐更希望回到母亲身边,但何翠玲此前的“不良记录”着实令人担忧。长宁区检察院认为,有必要让何翠玲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责任与担当意识,以实际行动修补改善亲子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因此,该院建议区法院根据此规定,判处何翠玲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强制亲职教育,获法院采纳。
今年2月15日,该案在长宁区法院宣判,何翠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还以缓刑禁止令的形式要求何翠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否则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记者从长宁区检察院获悉,这是全国首例含有强制亲职教育内容的禁止令。
检察官每周都跟母亲通电话
为落实这一要求,长宁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妇联等单位配合衔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妇联设立单独项目,购买具有相关心理咨询资质和经验的“家庭辅导师”的专业服务,为何翠玲母子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心理辅导。除此之外,妇联还将根据对何翠玲的评估情况,提供诸如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亲子交流等“菜单式培训”,让她更好地承担起一个母亲的职责。
经协调,何翠玲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居住地所在街镇的司法所负责,区检察院牵头制定矫正帮助方案,确保矫正工作执行到位。区民政局则继续承担托底保障,一旦何翠玲再次遗弃孩子,或经评估她仍是“不合格”母亲,民政局就会“托底接盘”,担负起照顾乐乐的国家监护责任。
案件顺利告一段落,但乐乐的成长依然牵动着尤丽娜的心,“我每周都会抽空跟何翠玲通电话,监督她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醒她要尽到母亲的本分”。尤丽娜还特意向乐乐的班主任了解孩子的近况,得知乐乐的学习成绩在班级里名列前茅,何翠玲不仅每天接送乐乐上学,还会主动与班主任沟通孩子的学习情况。
除了乐乐的学业,他的生活境况也备受关注。区民政局向乐乐发放了生活困难救济金,长宁区检察院也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乐乐申请落实救助款。
在近期的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中,长宁区20余名中小学生在检察官的带领下走进未成年人检查展览馆、聆听法治课,乐乐也在受邀之列。“我们希望乐乐能把自己看作一个普通孩子,摆脱过去的阴影,融入到同龄人的世界里。”尤丽娜说。
来源:澎湃新闻(ID:thepapernews)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文字:李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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