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51: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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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要必须拿出证据来。
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
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离婚诉讼中想让法院判决离婚,仅仅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是不够的,同时还要注意搜集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感情不和造成的证据,往往后一种证明较难。因为法律规定适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来源: 听见青海
2022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农历月初)生育一子/女,取名×××。
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或其他原因),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孩子××由男方/女方抚养,由男方/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
(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或研究生毕业,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建议不要以成年为标准,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探望时间、次数。但探望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对方应保证探望一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市××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男方/女方所有,由男方/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女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
房产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个月内办理,男方/女方必须协助另一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房屋归属方负责。
(注:目前比较流行的是将房产赠与子女,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这种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该赠与一般不与撤销。但子女成年周期较长,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侣后,往往一起和子女在该房屋居住,易引发矛盾,选择此种分割方式,应慎重考虑。)以上只是房屋处理方式,车辆、股权、虚拟财产均类似处理,说明财产状况以及处理方式,何时交付即可。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
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
(注:该条款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五、非户主的一方应在xx天内迁出户口。
(注:离婚后户口迁移可以搬迁到房产所在地或投靠直系亲属,一般凭借《户口薄》、《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等有效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窗口办理。)
六、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因男方/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男方/女方。鉴于男方/女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女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女方精神损害费×××××元。上述男方/女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八、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十、送达地址
该协议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受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男方地址:
女方地址: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编注:范本仅供参考,在适用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离婚协议最好由专业的律师帮助起草或修改
离婚协议书要注意这四点
1、写明双方自愿离婚。
防止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
2、明确抚养权相关事项。
写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抚养费是多少,抚养费支付方式,支付截止时间;同时,尽量约定清楚探视的时间,探视的具体方式。
3、写明财产分割事项。
首先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财产事实状态如何,其次写明这些财产具体怎么分配,何时交付。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等。
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三思且行
争议焦点
女方在2019年7月3日起诉离婚,2019年9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
2019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产等归女方所有,后男方以该协议系以维持婚姻关系为目的,因女方并未告知已经起诉离婚涉嫌欺诈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婚姻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事项,在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均应当对婚姻状况有全面、清楚的认识。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女方已经起诉男方离婚,而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据此法院认为女方以不作为的方式对男方进行欺诈,使其在对婚姻关系状况无全面认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本案诉争协议,现男方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撤销男方和女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
2.案件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一审查明
男方、女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号房屋系女方于2015年购买,婚后,男方、女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该房屋贷款尚未偿还清结。
2019年7月18日,男方、女方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均归甲方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另查,男方、女方在2019年5月曾就离婚事项进行过协商,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
2019年5月18日,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表示:“XX,我觉得双方都得有互相的理解,我退一步你也有所表示,当然 我是犯错的一方,但我觉得这事是比较大的一步,我不希望说我这些都做了 然后你还提离婚,然后随时可以把我踢出去,情况就是这样”,女方对该微信的回复为:“我退的一大步是我愿意冷静下来不和你离婚,看你的表现”。
后女方在2019年7月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了(2019)京0105民初7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男方、女方双方均认可,双方在签订诉争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时,女方未将其起诉男方离婚的事实告知男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男方、女方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对男方显属不利。庭审中,男方称其系基于2019年5月18日女方给男方发送的“我退的一大步是我愿意冷静下来,不和你离婚,看你的表现”微信,男方签订此协议系以维持婚姻关系为目的。
法院认为,男方所称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乃是当事人的主观考量,依据男方现有的证据,法院无法予以确认。但庭审中,男方、女方双方均认可在签订该协议时,女方已经向法院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婚姻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事项,在签订该协议时,双方均应当对婚姻状况有全面、清楚的认识。而本案中,男方、女方双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女方已经起诉男方离婚,而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据此法院认为女方以不作为的方式对男方进行欺诈,使其在对婚姻关系状况无全面认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本案诉争协议,现男方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女方所述男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男方系在知道女方起诉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不应认定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对于女方的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男方与女方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事实与理由:女方与男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书》,被一审法院认定女方以不作为的方式对男方进行了欺诈,故判决撤销了该份诉争协议。女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仅凭女方有无提前告知男方起诉离婚的事实即认定女方欺诈了男方,而不深究这期间的前因后果,明显过于武断。本案中女方在诉争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并无任何欺诈男方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撤销女方与男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极大地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男方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女方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中,女方提交:1.2019年6月10日19:09-19:11女方家中监控录像视频及对话文字整理,用以证明2019年6月10日男方在和其母聊天时表示其知晓女方坚持要离婚一事,但就是要拖着不离,拖一年,其母表示这样没意思,赞同离婚。2.女方与男方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2019年5月18日后女方仍持续表示对男方的不满,从未掩饰要离婚的想法;男方虽然作出了承诺,但是其大多并未实现,5月18日后的表现不能体现其悔改诚意,女方没有放弃离婚的意思表示;男方15年被发现嫖娼时承诺过如再犯就净身出户并赔偿1000万元,其非常清楚再犯出轨情况下女方坚持其净身出户的态度;2019年5月女方再次发现男方嫖娼当晚即表示一定会按照之前协议必须离婚,并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女方从未误导过男方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只是男方之后因后悔才谎称被误导要求撤销案涉财产约定协议。3.女方与其妹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2019年5月31日,女方还大骂男方,未表示过原谅男方,放弃离婚;2019年6月女方便已得知男方已经找了律师准备应对离婚纠纷事宜,男方自始至终对女方坚持离婚一事明确知情。4.女方与朋友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男方已于2019年5月20日就搬离共同居处,双方未有和好不再离婚的表示。5. 2015年7月24日财产协议书,6.2019年5月11日离婚协议书,7.2019年7月18日财产约定协议书,用以证明自女方于2015年第一次得知男方嫖娼的出轨行为后便坚持要求男方如有再犯则净身出户;三份协议的意思表示是贯穿始终未有改变的,女方从未有任何隐瞒或者误导行为。8. 2019年5月11日刘某与男方对话录音,9.×号房屋购房合同、房产证,用以证明案涉×号房屋系女方婚前根据自住房政策以个人名义摇号中签购买,系其个人行为,男方未曾参与。双方均对该房屋实际系女方个人财产一事存在共识,所以男方在后续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时才未主张对该房产的任何权利,并非系女方误导导致。
针对上述证据,男方表示:1.证据一,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录像说话根本听不清,假设如女方整理的文字资料,男方的母亲即便知道女方想离婚,但女方想离婚和实际起诉离婚并非一个概念,且录像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不能证明女方在2019年7月3日起诉后没有欺骗男方。2.证据二,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微信截图没有显示时间也没有连续性,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离婚与实际起诉离婚不是一个概念。3.证据三,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谈话的是女方与其妹妹,谈话内容真假尚不确定,而且都是女方和其妹妹的口吻,这其实不是证据,只能算女方的自述。4.证据四,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谈话的是女方与其朋友,谈话内容真假尚不确定,而且是女方提出条件让男方暂时搬出,现在两人又共同居住了。5.证据五,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此协议系双方婚前签订,与本案并无关联,且协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另外,该份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涉案合同应被撤销。6.证据六,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恰好能证明女方利用男方不想离婚的心理,企图占有全部财产。7.证据七,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协议恰好能证明女方利用男方不想离婚的心理,企图占有全部财产;协议为2019年7月18日签订,女方在2019年7月3日已经起诉,却没有告知男方,恰恰证明女方存在欺诈。8.证据八,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口音实在听不清楚,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9.证据九,并非新证据,不应被采信,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男方婚前出资三十余万元,与女方共同购买涉案合同中的房屋,且无论男方是否婚前出资,涉案房屋依然还在还贷,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含有夫妻共同利益,并非女方个人财产;而因本案不是离婚,就如何分割房产男方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可在离婚诉讼中提交,而女方所提该项证据与合同撤销并无直接关联。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男方、女方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双方曾就离婚事项进行过协商,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在2019年7月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且该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对男方明显不利。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夫妻婚姻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事项,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均应当对婚姻状况有全面、清楚的认识。男方、女方均认可2019年7月18日在签订该协议时,女方已于2019年7月3日向法院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但女方并未将该事实告知男方,使男方在对婚姻关系状况无全面认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女方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难以证明其在双方签订协议前已如实告知男方其已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故男方主张要求撤销该协议,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女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女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3民终1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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