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2:03:5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泾阳县法院泾干法庭庭长景花蓉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史某因资金周转问题于2013年向原告于某借款30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借贷的法律关系。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诉请的逾期利息是否予以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案件中的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人依法可以不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参照相关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款人违背了契约精神,与我国民法典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背离,因此,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作者:赵瑞雪
编辑:田艺欣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