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8:51:10来源:法律常识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王湘羽
最近连续剧《安家》正在热播
看完剧中的各种房屋买卖操作
总能感慨世间怎能有如此奇葩之事
但艺术往往取材于生活
最近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案件
在对方一再地恶意违约下
经过法院的公正判决
当事人终获50万元违约金的赔偿
而过程的曲折与奇葩程度
相信不会比电视剧差多少
2012年5月25日
郭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郭某将名下房屋
以178万的价格出售给了刘某
但是合同刚签没多久郭某就想涨价
刘某当然拒绝
郭某不肯就此罢休
于是一系列奇葩的操作开始了
第一步
郭某注销了账号
导致网签无法完成
第二步
郭某拒绝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致使刘某无法获得房屋
刘某只得将郭某诉至法院讨公道
谁成想
案子还在二审期间
郭某又把房屋抵押给了杨某
还办理了抵押登记
无奈的刘某又为此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
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行为亦无效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故事该结束了?
NO!
还早得很!
接下来郭某按下了“场外求助键”
郭某之妻吴某和郭某的侄子小郭
闪亮登场!
首先,吴某起诉郭某、刘某
要求确认郭某和刘某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在经过发回重审后
最终按撤诉处理
小郭又起诉
房屋原所属单位与郭某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一系列的“神”操作
在法院的公正审理下
都化为泡影
在排除以上重重妨碍后
刘某终于胜诉
法院判决郭某
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并交付房屋
但是!
没错,还有后续!
即使刘某胜诉
郭某仍未主动履行合同
不得已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
郭某之妻吴某又提起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后被法院裁定驳回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最终刘某通过强制执行
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至此,故事终于……
不!
还没完!
被折腾了许久的刘某认为
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违约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郭某依照合同约定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
由于郭某的故意违约行为
给刘某造成了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
郭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拒不支付违约金
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郭某存在利用诉讼
恶意阻碍合同履行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增加了交易成本
提高了交易风险
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因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至此,这个长达七年的故事,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郭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仅拒不履行合同,还利用各种诉讼手段阻碍合同的履行,导致刘某增加了许多诉讼成本和交易成本。
与此同时,郭某也受到了惩罚,不仅要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还失去了在房屋价格上涨的几年间利用当时的售房款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因此,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时时刻刻把诚实信用记在心间。 无论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商家,还是进行买卖的个人,在工作和交易的过程中都应当严守诚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辑:黄新宇 谢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