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离婚不离家的你们现在都怎么样了

时间:2022-11-21 23:37: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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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不离家”规避执行,法官怒怼被执行人:不要对抗法律
  • 那些「离婚不离家」的夫妻,最后婚姻都怎么样了?
  • 离婚不离家,经济账怎么算?法院判决来了
  • “离婚不离家”规避执行,法官怒怼被执行人:不要对抗法律

    “欠钱多了就可以不用还吗?”

    “欠那么多你起码还一点嘛。”

    “不要用你个人的事情来对抗法律!”

    ……

    3月29日,面对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的连环怒怼,被执行人张某龙同意用550棵树苗抵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于2023年12月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还清剩余欠款。

    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齐振东介绍,张某与张某龙于2017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初,张某龙向张某借款68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2月前还清。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张某龙却以没钱为由不还钱。多次讨要欠款未果,张某将张某龙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龙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张某龙名下的财产信息,传唤张某龙,他也拒不露面。经调查得知,张某龙为了规避执行,与妻子离婚,且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和儿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但两人“离婚不离家”,仍在一起生活。

    执行一时陷入僵局,正当大家一筹莫展之际,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听说张某龙在当地承包土地,种植了700余棵新梅树,第一时间告诉了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齐振东。

    接到线索后,齐振东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赶到张某龙的新梅树园,看见张某龙的前妻在地头忙碌。当问及张某龙的下落时,其前妻以离婚为由称不知道。

    经法官释法析理,张某龙的前妻将其找回,经协商,张某龙表示愿意用树苗抵还部分欠款,并承诺于2023年12月之前还清剩余欠款。

    当天,申请执行人张某用挖掘机将550棵树苗挖走,实现了部分胜诉权益。

    来源:新疆法制报记者 荣雪颖


    那些「离婚不离家」的夫妻,最后婚姻都怎么样了?

    在我接触过的1000+案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夫妻俩虽然早已领了离婚证,却依然过着同居生活,白天同吃同住,夜里同床共枕,和婚前没有任何差别,谁都不提离婚的事,就这么心照不宣的过下去。


    很多人无法理解这些夫妻既然选择了离婚,结束夫妻关系,却依然模糊界限,住在一起。这样的离婚到底是为了什么?


    「离婚不离家」其实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是很多离异家庭的一个缩影。



    一是因为「离婚不离家」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一种形态;二是因为当事人也觉得这样可能不妥,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他们不知道这样的处理到底是好是坏。


    更为关键的是:他们对将来是迷茫的,所以在关系的处理上时常陷入不知所措的状况中。


    给各位分享三个女性当事人「离婚不离家」的真实故事,看看她们的讲述吧!希望可以给你一些思考和启发。ps:以下内容已获得当事人允许,请勿对号入座。




    1、王女士,坐标成都,29岁,结婚2年,离婚3年10个月



    我和前夫16年结婚,18年离婚,我和他当时是闪婚,因为当时为了能留在成都本地,有个属于自己的家,我才选了这个本地男人,结果婚后发现和他性格实在不合,相处极为痛苦。但是由于他已经离婚过一次,这是二婚,他不想离,但是我很坚持。


    为了快速离婚,我和他办理的是协议离婚,没有通过法院,所以协议上唯一的房子只说是各自分50,却没有安排谁来接手,固定时间卖掉……结果就是隐患非常大!



    之后的几年,我铁了心要卖房子,但是他铁了心耍赖,赶走中介和买家,这房子根本无法出售。他也当着家人的面说:房子我不卖,拖死你!他内心的想法其实很明确。


    如果房子不卖,我就被拖着,很少有人能理解我,所以我就不可能再恋爱结婚。他反正都离两次了,破罐子破摔,这辈子他不结婚了,也拖我下水孤独终老。如果我熬不住,搬走,那他正好独占房子,房贷我还得一起还,这种美事他特别喜欢。


    所以「离婚不离家」有可能并不是什么大家的选择,很有可能就是纯粹的一方是无赖,想把另外一方拖死。之所以他敢如此拖着我也是因为那时候孩子中班,我本是想在孩子小学前处理好房子带孩子离开这个城市。


    我和孩子的户口都在老家。他拖着房子不变卖的原因也许有一个是怕房子卖了我带孩子回老家了他就没什么机会见孩子了吧。不过就算他有这个想法也不代表他是个好父亲,因为就是现在他也是两三个月见孩子一面。


    故事讲到这里就该结束了,最后还请各位口下留情。一个女人在一线城市,孩子读书、居住证、工作、都需要一个自己的房子,人到中年,考虑的不是自己爽不爽了,孩子肯定排在自己前面。




    2、李女士,坐标深圳,35岁,结婚4年,离婚半年



    我和老公是大学同学,17年结婚,今年离的婚。离婚原因是出轨。


    离婚半年后,他周末会回来陪孩子在家住,衣服也没有全拿走,有次我无意聊了那个女人,他说没有跟那个女人继续在一起。


    他从不主动找我说话,有事情找他会很热心地帮忙,但我也是敏感的,偶尔还会钻到被出轨的情绪中,他跟那个女人的点点滴滴都在脑中挥之不去,总怀疑他在说谎。


    他周末回来对我们娘俩好的时候,我都会觉得我们没有分开,但其他看不到的时间,我就会陷入到胡思乱想之中,也没有办法完全相信他。


    前不久他提出了想和我复合的事情,但不想我过问他所有的事,我却犹豫了。




    3、朱女士,坐标北京,47岁,结婚20年,离婚13年


    我的大学年代那时禁止学生恋爱。84年秋,我被分配到北京,和前夫成同事。那时我常给国家总理、部长写讲稿,他给领导做礼宾和翻译。


    85年春,我首次谈恋爱,那时前夫年轻有为,仕途光明。一年后他出国读研。经过三年苦恋后结婚、我也出国读研、栖息到他身边。88年-92年,前夫艰难创业期。我和他恩爱如初,五年从未红过脸。


    92年他回国创立公司时,我在异国他乡生下女儿,93年我再孕子时他出轨,08年离婚时 他一再染指助手,只因他工作常年在国内,我在他乡育儿女。


    离婚后前夫反而勤回家,那个时候正好儿女均上了中学且是全日本第一难校,他再婚、再再婚后则更勤回来小家居住,原夫妻处成了良好「兄妹」。




    我们虽然没有了夫妻关系,但是和他就像朋友一样相处,彼此有商有量,对彼此也没有过高的期待,相敬如宾的生活着,再也没有以前的剑拔弩张,关系反而缓和了很多。


    一家四口愈加其乐融融,直至他和现妻断联大半年,最终突逝在我和他原来的家、和我俩的孩子身边……


    离婚13年来,他的亲友都和我说,他老了肯定会回家的。最后他是真的回家了,只是倒在浴缸后没再睁眼。我的初吻和最后我急救给的人工呼吸,终点覆在了起点,这缘也算是「圆满」吧。






    讲到这里,三位女性的故事就该结束了。其实离婚的真正含义,是形式上的离婚证+内容上的情感了断。「离婚不离家」只是法律上的关系结束,但形式上跟不离婚并没有太实质的差别。


    如果你从感情上原本就不想了断,那么你就不应该去选择离婚。你可能会说,这是被逼无奈,如果是这样,你应该努力的方向不是以「不离家」来试图重拾婚姻,而应当是彻底了断情感关系来获得新生。


    是否离婚说到底是一个取舍,在我遇到的大部分「离婚不离家」的咨询者里面,不管他们嘴上说出来的理由是什么,他们的内心,其实仍然对婚姻抱有一丝幻想——这才是他们选择「离婚不离家」的真实心理,只是很多人不愿意去承认而已。


    他们无法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只能选择离婚;但他们又舍不得这些年为这段婚姻和感情投入的心力,所以不能做到彻底了断。


    「离婚不离家」的这种相处模式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火烧身,得不偿失。


    第一,是离婚后的人往往以为自己自由了,可以在外面另外找对象了,于是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去外面找一个人隐婚。


    但是由于这边为了共同养育孩子,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这种情形有可能涉嫌重婚,而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仍然与之生活在一起,那么与之共同生活的人也有可能构成重婚罪,除了重婚罪之外,还会有构成强奸罪、猥亵罪等风险。


    以前是因为有婚姻法作保证,这些性犯罪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的,但是现在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特别是孤男寡女共处一室,如果在生活当中像未离婚前那样不注意性关系,就很容易有可能触及犯罪。


    第二,是由于双方未办理复婚手续,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于对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不适用民法典。


    在这种情况下,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说房产如果登记在甲方的名下,首先就会推断为是甲方的个人财产,乙方如果主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要承担起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就会最终丧失分割该财产的权利。


    同时由于同居期间个人收入在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那么假如男方外出工作,而女方在家照顾子女料理家务,在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财产的时候,女方很有可能就会吃亏,这一点女性朋友一定要注意。



    最后想告诉各位,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我们都应该选择正确的方法面对,如果选择了离婚就应该在离婚后开始自己新的生活。


    如果可以重归于好就应该选择及时复婚,只有用正确的方式面对,才能保证自己在遇到问题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婚姻是一场修行,在不同的时刻看见不一样的自己。在亲密的关系里保持独立,成就彼此,这才是真正的爱。


    年轻时的吵架,中年时的包容,老年时的陪伴,无疑都是婚姻中的美好时刻。愿婚姻中的我们千帆过尽后,仍然牵手漫步山间,一起看夕阳西下。

    离婚不离家,经济账怎么算?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海法/文杨希/漫画)离婚不离家,经济账该怎么算?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一对夫妻离婚后还共同居住生活,在此期间男方还陆续转账给女方30万余元,女方也向男方转账8万余元。七年之后,男方再婚搬出,引发了一场官司。

    社会复杂,婚姻也复杂,现实中有不少家庭离婚后两人仍然住在一起,还仿佛过着跟以前一样的日子,只是结婚证换成了离婚证而已。一起生活,金钱往来自然无法避免。那么,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经济账到底该怎么算?让我们来看看,这起官司,法院是怎么判的。

    官司:离婚之后共同居住,转账30万该不该还?

    杨先生与肖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肖女士所有,杨先生还应支付婚生子大学期间抚养费每月2000元。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0年杨先生再婚搬出。

    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杨先生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向肖女士转账共计30万余元,其间肖女士向杨先生转账8万余元。

    杨先生主张,其转给肖女士的款项系交由肖女士代为保管,现其再婚再育又身患疾病,债台高筑,要求肖女士返还代管的款项。

    对此,肖女士有不同看法。她答辩称,两人并无保管合意,杨先生所转款项是用于支付给婚生子的抚养费及日常生活支出,因此转账横跨6年之久且数额较小、转账时间不固定。

    判决:不能证明“保管关系”,驳回还款诉求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肖女士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款项性质可能的情况下,杨先生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存在。

    杨先生未能举证保管协议或保管凭证等其他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先生与肖女士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驳回杨先生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之后共同居住 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法官说,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客观上是为继续维持家庭关系或帮扶一方,存在共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共同抚养婚生子女等情形,经济上仍有较为密切的往来且难以区分。但因夫妻关系已解除,两人的财产已非共同共有关系,在内、外部的经济往来中如未明确财产性质,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杨先生所主张交由肖女士保管的款项发生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上存在长期、多次、转账金额较小等特征,杨先生主张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钱款性质的约定,因此承担败诉结果。

    相关案例

    离婚时隐藏财产,离婚后还能重新分?

    离婚时男方隐匿财产,离婚后女方还能要求重新分财产吗?此前,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官司,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应当少分财产,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财产。

    闹上法庭的这对夫妻年龄都在40岁左右。在法庭上,凌女士指责张先生隐匿财产。她告诉法官,张先生偷偷领取了一笔住房货币化补贴11万余元,但她却分文未见。

    法院审理认为,从在案证据看,张先生领取的住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可以认定为“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对这些存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指出,由于张先生存在隐匿财产行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说,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如果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这既是对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律师说法

    “3问”离婚财产分割

    1问老公出轨,女方能多分财产?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等,不论财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还是在女方名下,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离婚补偿。

    2问配偶转移财产,如何维权?

    陈奇斌: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一方谋划多年,将共同财产转移得所剩无几了才提出离婚。《民法典》对这种行为作出制裁,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上,删除了原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财产的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敲碎,有利于保护利益受损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问一方炒股赚的钱也是共同财产吗?

    陈奇斌:个人婚前的理财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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