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3:59: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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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现在的人们离婚率较高,是因为出轨婚外情和家庭暴力等,也有很多专家把婚外情和家庭暴力比作毁灭婚姻的两大杀手。
两个人离婚前期,朋友亲戚都会好言劝阻,有人会说两个人之间没有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一些原则问题,那就可以继续生活下去,两个人多磨合一下,日子总能过得下去。
其实以上这些说法都是人们自以为的,是不正确的,据婚姻咨询实践中的统计,有70%的离婚是因为三观不合。
根据对很多离婚女性的采访中,很多女性表示,自己当初被男的灌了迷魂汤,瞎了眼嫁给了这个渣男,怪自己当初没有好好看清楚这个人。
张女士说当初看自己的丈夫长得帅,自己希望嫁给一个帅气的男人。
王女士说当时看上了男方的家庭条件,婚后的生活自己不用上班,要吃有吃要喝有喝,衣食无忧。
李女士说自己的丈夫当年是名牌大学毕业,工作上有上进心,觉得他未来发展不可限量,家里人对丈夫也很满意。
赵女士说自己谈对象的时候,丈夫对自己百般呵护,温柔体贴,关怀备至,认为找一个更爱自己的男人比找一个我爱的人更靠谱。
其实还有很多女性,在自己变成大龄剩女的时候,匆匆忙忙就把自己嫁了,没来得及去了解自己的丈夫。
这些人说的标准其实也是现在很多人的标准,身高、学历、工作、事业、家庭条件等,都是很多人在了解一个人时的基础条件。
正是这些标准蒙蔽了很多人的双眼,结婚前觉得对方条件、标准都很好,可是结婚之后发现生活一地鸡毛,那些所谓的高标准完全视而不见了。
总得来说,夫妻双方不能过下去的理由,往深层次讲就是三观不合,什么标准都掩盖不了三观不合。
有一个词叫做“灵魂伴侣”,我觉得这次和三观不合很搭,因为只有灵魂伴侣才能伴我们走完一生,才能经受住风雨泥泞的考验。
日子要用钱过,要看脸过,更重要的是要用心过,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而幸福的婚姻总结起来就是八个字“门当户对,志同道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法院对待离婚诉讼的裁判依据来说,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认定标准。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来源:法务之家,山东高法,谨供普法参考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对于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市民来说,如何向法庭证实自己正遭遇家庭暴力?哪些形式是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表述。那么,作为普通市民遇到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8月3日,大河网记者对南阳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白丞博和焦作市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进行了采访,来听听他们有哪些建议。
白丞博(中)在庭审中
白丞博说,因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规定相对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定障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上述《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情怀。通俗点讲,就是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更加明细化,使其更容易理解和适用。
◆不离婚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申请条件方面,《规定》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即如果遭到配偶的家庭暴力,即使不想提出离婚诉讼,依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法律层面限制施暴者的行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婚姻和家庭稳定。
◆新增冻饿或经常性侮辱等方式的行为
细化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除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还增加了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
◆10种形式可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证据
明确了可以证实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证据形式。具体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新增两种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内容
增加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的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规定》明确上述“其他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除此之外,《规定》还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显示了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的主张,无论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人民法院均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一步凸显了人民法院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意志。
◆南阳两级法院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白丞博说,近年来,南阳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和涉及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中,依法快审快结,及时发出司法保护令,严格限制和约束施暴者行为,让数百名家暴受害者回归正常生活,让一百多个家庭破镜重圆。
张瑞明走进军营宣讲法律知识
◆建议:离婚后被前夫骚扰也要纳入人身保护令调整范围
焦作中院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张瑞明告诉大河网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该法调整范围覆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将其明确为九种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抚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张瑞明说,《规定》将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常见的涉家暴姻亲关系纳入保护令调整范围,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生活现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助于保护令的有效实施。但现实中离婚后如果被前夫骚扰,只能受到治安处罚,没有明确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
所以张瑞明建议离婚后前夫仍对前妻继续进行骚扰,也应该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张瑞明说,如果前夫继续骚扰的话,前妻不仅可以将前夫的电话号码加入黑名单,以避免短信或电话骚扰以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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