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付的首付离婚法律怎么判,婚后买房父母付的首付离婚了怎么分

时间:2022-11-22 05:46: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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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用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 夫妻双方支付首付,由父母清偿贷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 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 婚后用父母支付的首付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吴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为了解决住房问题,由吴先生的父母支付首付8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商品房。该房登记在吴先生一个人的名下,吴先生贷款70万元,截至2012年1月吴先生起诉离婚时已二人已偿还15万,同时该房已涨至300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吴先生父母支付的15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李女士认为:吴先生父母支付的首付80万元可以算作吴先生的个人财产,但首付款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当然认为80万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本离婚律师认为吴先生的离婚财产分割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原则,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帮子女买房,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可以推定父母所支付的首付款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该首付款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并不存在争议。同时又因为婚后个人财产的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因此首付款部分的增值也是吴先生的个人财产。通过计算可知本案所争议房产中有160万元属于吴先生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支付首付,由父母清偿贷款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生活中,年轻夫妻在购房时,常见由父母资助首付,由夫妻俩慢慢偿还贷款。但也有情形是夫妻俩自行支付了首付,在偿还贷款时由父母帮助偿还,对于此类房屋,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小周和小杨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二人贷款购买了一处房屋。由于两人将近年所攒的钱都用于支付了首付,因此在偿还贷款时便有些力不从心。小周的父母为了减轻小夫妻的生活压力,开始替小两口偿还起每月2000元的房贷。后来,小周和小杨因为琐事经常争吵,感情逐渐被消磨殆尽,最终二人走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该套房屋,法院会如何分割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该房屋的性质。由于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这一点应该是很明确的。问题在于,小周父母所偿还的贷款性质该如何认定,到底是属于对小夫妻俩的赠与?还是对小夫妻的借款呢?在这个例子中,小周的父母是逐月对房贷进行偿还,且每月偿还的金额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将该贷款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不过假如在上述例子中,小周的父母不是每月帮两人还贷,而是凑钱将全部贷款一次性还清,例如小周的父母一次性帮助两夫妻偿还了50万贷款,那么此时对于该50万元的的性质,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法院会将该50万元视为是对小周的赠与,而有些法院会从平衡双方利益以及公平角度考量,将该50万元视为是小周父母对二人的借款,视为是小周父母对双方的临时性资金出借,不过此时也需要综合考虑父母一方的经济条件,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等因素,对此实践中还缺乏一个统一的定论。

    综上,双方婚后支付首付,由父母偿还贷款的房屋,该房屋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所支付的贷款的性质,还要看具体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如果父母是按月偿还贷款,且金额较小的话,法院一般会将其视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假如父母是一次性将贷款全部还清,且金额较大的话,有些法院会将其视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也有些法院会将其视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还需要结合父母一方的经济条件,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结合案件其他细节综合考量。

    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与上一篇文章相呼应,本次以刚发生的案例来谈谈婚后父母出首付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而非双方名下的房屋分割问题。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其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一套房屋。

    该案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已经七年。婚后,男方父母出资60万元作为首付,并由双方贷款80万元而在北京市房山区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现该房屋贷款已还清,而房屋则升值至目前的300万元。由于女方发现男方有外遇,故而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男方虽然同意离婚却不同意平均分割涉案房屋。其理由是: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是其父母所出,且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这些情况说明首付款是其父母对其本人的赠与,和女方无关。既然首付款部分与女方无关,则与首付款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判归其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做平均分割。为了说服法官,男方还搬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因为他的观点缺乏明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购房时间发生在婚后。这个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婚后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时,除非赠与方明确表示仅赠与夫妻一方,否则受赠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有,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链接」

    最后,男方所搬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款,而非只是首付款。而婚后父母出资仅为首付款,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综上,本案中待分割的房屋既非婚前购买,也非男方父母明确将首付款赠与给男方个人,还与房屋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下无关,更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故而该房屋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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