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00: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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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天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宝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奕萌,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静远,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一审第三人:朱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一审第三人:邓丽红,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静远,一审第三人朱磊、邓丽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错误认定邓丽红与李戈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李静远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李静远,但李静远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涉房屋的物权没有转移。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中《自愿离婚协议书》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李静远对案涉房屋享有无权请求权。2.邓丽红于2015年6月23日将案涉房屋过户到朱磊名下而不是李静远名下,案涉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值得考虑,该协议应为无效。3.目前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规定。本案李静远完全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初始登记或者过户登记,本案不能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李静远的物权请求权未对顺德丰公司的债权实现形成不利影响错误。案涉仲裁裁决于2014年9月4日作出,案涉房屋于2015年6月23日过户到朱磊名下,邓丽红是在转移财产躲避执行,其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李静远提交书面意见称,应驳回顺德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房屋登记在朱磊名下未登记在邓丽红名下,法院查封案涉房屋违法。根据李戈与邓丽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李静远所有。2015年5月,因李静远未满18周岁,无法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李静远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
邓丽红提交书面意见称,案涉执行异议之诉因顺德丰公司违法获取执行依据而引起,案涉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和本案诉讼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查封执行案涉房屋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执行错误。二审判决合法有据,应驳回顺德丰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第三人朱磊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原审查明,2009年11月30日,邓丽红与李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屋归李静远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屋作为邓丽红与李戈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李静远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李静远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2016年,顺德丰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李静远的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李静远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德丰公司对邓丽红所形成的金钱债权,李静远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顺德丰公司主张邓丽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顺德丰公司还主张本案应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作为参考的主张,因该案与本案案情不同,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顺德丰公司提出本案不能比照执行该条法律规定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顺德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李敬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园园
书 记 员 杨 鹏
来源:民事审判
随着离婚的普及率居高不下,不婚族也越来越多。恐怕是被各种离婚纠纷新闻吓出了婚姻恐惧症。其实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公民的条款规定,没必要过度紧张和觉得有失公平。在我国婚姻法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办离婚手续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协商不成牵扯到孩子以及财产分割有争议时去法院办理。
那么我们今天双方协议离婚来谈谈。首先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时候,就要对婚内的共同财产以及子女归属问题来沟通协商。就协商沟通后达成的结果,双方应该将协商的内容通过书面表达出来,就是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并且签上双方自己的名字。
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我们都需要携带什么资料手续吗?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必不可少,如果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在民政局调出备份结婚证的复印版)
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可以书写很多分,而到民政局后,民政局会采用双方都认可的那一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也就是说,尽管有很多其他份离婚协议书,但只有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一份才具有法律效力)
3、双方的个人照片(离婚证上使用,民政局附近就有独立照相馆)
只需要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了。同时还有几点重要注意事项要说明一下:双方协议离婚就离婚协议书内容具备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的、胁迫对方同意离婚协议内容的。在办理离婚证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离婚协议无效,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证实真是情况的,那么离婚协议无效,法院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结婚,婚后两人买了一套107平米的房子,2016年9月李某女在待产期发现张某男经常以加班,或出差为由夜不归宿,经特殊手段查明,张某男已出轨,和小三经常开房,为此李某女向张某甲提出离婚,张某甲知道自己对不起妻子,也同意离婚,并与妻子李某女签订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即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女所有,存款10万归李某女所有。协议签好后,双方约定第二天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李某女的父母听说此事后,就劝说李某女,让他们不要离婚,为了即将出生的小孩,李某女心软就原谅了张某男,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已签好的离婚协议也就没用上,李某女就收藏着在。2017年10月小孩出生后不到一岁,李某女再次发现,张某甲外遇,要求离婚,但这次张某甲不同意离婚,于是李某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诉求为判决双方离婚,房子归李某女所有,存款10万归李某女所有,孩子由李某女抚养。李某女为支持自己的诉求提交的证据之一就是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张某男在开庭时反悔,认为财产要重新分割,不能按“离婚协议”来,但法院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判决房子全部归李某女所有,而是一人一半,存款10万因照顾妇女权益是三七开。
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故此不要认为抓住了配偶的把柄,签订了为了“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或净身出户的协议,而没有去办理离婚,所有的财产都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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