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33: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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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夫妻忠诚协议到底行不行?这应该是很多律师及法学生被七大姑八大姨问得最多的问题了。这不,它来了。厦门大学蒋月老师结合真实案例为您解读!
【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3100字,预计阅读时间33分钟
夫妻忠实,既指夫妻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又包括不得恶意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损害、牺牲配偶另一方利益。狭义的夫妻忠实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均保持对另一方的性忠贞和对第三人的专属排他性,夫妻双方互相均以对方为唯一性伴侣。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底线,是一夫一妻婚姻最基本要求和核心。一夫一妻制文化塑造了人们的婚姻观,已婚者须将性行为严格限于婚内。因此,夫妻忠实与人格尊严直接关联。单身自然人享有独立人格权,但不涉及夫妻忠实。没有婚姻,就无“夫妻忠实”。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嫖娼等,是夫妻不忠实的典型情形。民众通常使用“背叛”“婚外情”“出轨”“有外遇”等词来归类描述和定义夫妻一方不忠实的行为。夫妻忠实协议是在2001年以后,民众根据婚姻家庭法相关规定,智慧地创新的行为,努力要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落实自己的婚姻生活中。本文结合数个真实案例,对论题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情形,均是法定离婚事由;而且第3款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进入新中国立法,是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46条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部分已婚者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滋生了婚外情问题。为此,民众新创了“二奶”“小三”等名词用来特指与已婚者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女性;也有针对介入他人婚姻的男性的专有名词。当年修正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和推动力正是试图遏止婚外情现象进一步发展。其效果如何,您懂的。
二、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争论
夫妻忠实协议,也称“婚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通常指夫妻双方于婚前或婚后自愿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有婚外情,否则,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害或者放弃一定财产利益等内容的协议。该类忠实协议约定的内容,通常涉及三个方面:财产性质事项;人身性质事项的;既涉及财产性质事项,又包括人身性质事项。因此,引发了关于该类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争议,且该争论持续至今,在法学界、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认识。
(一)主张夫妻忠实协议应当有效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而且诉诸法院时,原则上,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其理由如下:(1)它维护一夫一制婚姻,且有明确法律条文为依据;(2)此类协议具备合同有效要件;(3)此类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4)协议内容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5)发生争议的,指向明确,司法能够裁判。
笔者一贯主张夫妻忠实协议有效,但限制人身自由或排除法定义务的条文除外。
(二) 否定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该观点不承认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如下:(1)夫妻之间无法定忠实义务,相关法律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应理解为一种道义责任;(2)忠实协议限制了当事人人身权;(3)损害赔偿金事先约定与损害赔偿法法理不合;(4)此类协议不能强制执行;(5)若赋予法律效力,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此处所称“有违善良风俗”是主要指容易诱导捉奸成风。
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当承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的认识分歧,明显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夫妻忠实问题时的立场取舍。
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的态度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开放单独受理专门针对夫妻忠实争议或者夫妻忠实协议履行争议提出起诉。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司法解释正是20年前相同司法解释的翻版或者保留。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这规定有可商榷之处。随着《民法典》确立家庭文明建设要求,拒不受理单独就夫妻忠实协议争议提起的诉讼的司法立场应该有作出适当调整的必要。
千万别误以为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不审理夫妻忠实协议哦!夫妻忠实协议时常出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理并裁判离婚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夫妻忠实协议争议。
四、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效力争议的裁决
(一)支持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1:岳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3年起被告与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为了家庭完整原告未提出离婚。2014年起被告完全丧失了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发展到与第三者在宾馆开房、在外同居的地步,原告发现后多次与家人一起劝导,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不再与第三者来往,如与第三者来往,被告净身出户,孩子由原告抚养并赔偿原告青春损失费50万元,车间、设备、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归岳某某所有。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与第三者断绝来往,仍然在宾馆开房、同居。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感情及精神,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原告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被告名下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费50万元。
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与他人在宾馆开房等事实属实,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没有再犯上述错误,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做出更大的努力维系夫妻感情,给婚生子孟某乙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不因父母感情问题影响前途。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缔结婚姻,婚后感情和睦,生活和谐,未产生不愉快的事情和更大矛盾,现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依法应判决不准离婚。如岳某某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原系同一工厂同一车间的工友,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岳某某怀疑孟某某与有夫之妇即案外人曹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4年5月9日,因岳某某查到了孟某某与曹某在宾馆开房同居的事实后,孟某某为岳某某出具保证书2份,承认自己所犯错误,并承诺改正,不再与曹某往来,如有违反,位于××路某建筑公司的住房、××的车间归岳某某单独所有,放弃孟某乙的抚养权,孟某某净身出户。孟某某出具保证书后,岳某某发现孟某某仍与曹某未断绝来往,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经他人协调,孟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再次书具保证书1份,承认与曹某犯下伤害岳某某的错误,并再次承诺不再与曹某交往,如违反,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和××的车间及设备、孟某乙的抚养权均归岳某某单独所有,孟某某净身出户,并赔偿岳某某青春损失费50万元。孟某某的父亲孟×兴、母亲高××,见证人王×山、李×勇在保证书上签名。其后,岳某某又发现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查到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开房的线索,为此岳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如上诉求。
该案审理期间,经法院到公安机关核实,岳某某提供的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在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名义开房的线索属实。
孟某某、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经营的车间1处,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现由岳某某保管)。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原系孟某某父亲孟×兴于2006年5月29日为孟某某、岳某某二人结婚购买的婚房(原购买人为岳某某,后更改为孟×兴),2009年5月25日以25.5万元卖给孟某某,孟某某办理房产登记时,岳某某放弃该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孟某某名下。孟某某、岳某某从2006年秋搬入该房居住,并进行了装修,婚后在该房产中生活至今。2014年5月28日,孟某某以借吉××借款30万元为由,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吉××,并为抵押权人吉××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债权数额35万元。
孟某某个人债务有借岳×平的借款5万元,借岳某某爷爷借款2万元,借吉××借款30万元,使用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刷卡消费7万元,孟某某认可均系个人债务,自愿承担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岳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短信截屏、照片、财产清单、他项权证书,被告孟某某提供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夫妻房屋权属约定协议书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孟某某不珍惜双方夫妻感情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发展到在外开房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岳某某作为妻子,曾几度原谅孟某某的过错行为,给过孟某某改正自新、重新和好的几次机会,但孟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珍惜妻子给予的机会,仍然数次作出伤害岳某某感情的事情。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孟某某也同意离婚。综上,法院认定岳某某与孟某某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岳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孟某乙现跟随岳某某生活,由岳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孟某某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岳某某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完整,接受孟某某不与第三者交往及违反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承诺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孟某某违反不与第三者交往的约定,故孟某某关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成就,岳某某可依法主张关财产的所有权和损害赔偿。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车间1处的经营权为夫妻共同享有,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岳某某所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为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经夫妻双方使用多年,增值较大,其关于该房产归岳某某所有的承诺,应当认定为对岳某某的损害赔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孟某某个人承诺,此房产系孟某某个人财产,孟某某有权处分个人财产,故岳某某诉求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故岳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诉求数额过高,本院依法酌定支持20万元,过高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岳某某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诉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孟某某个人债务,其自愿承担,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孟某某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应准予离婚的辩驳,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二)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岳某某抚养,被告孟某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4年抚养费4000元及2015年1至6月的抚养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15年7月起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支付上、下半年的抚养费6000元),至孟某乙18周岁止。(三)位于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的车间1处及经营权归原告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归原告岳某某所有(已由岳某某控制管理)。(四)被告孟某某名下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原告岳某某所有,被告孟某某应依法消除该房产上的抵押权。(五)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岳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六)被告孟某某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孟某某自行承担。(七)被告孟某某用原告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消费7万元,由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或直接偿付给原告岳某某。(八)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参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章民初字第2452号】。
案例2:在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且李某起诉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参见(2018)黔01民终5882号】。
案例3:在刘某与杨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2019)川01民终1078号】。
(二)不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
案例4:江苏省溧水县法院判决案件, 2005年。
2005年4月, 江苏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某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0年,原告发现被告与某位妇女通奸,故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痛改前非,并立下“忠诚协议”,承诺“如自己再发生婚外情,将自愿与妻离婚,并赔偿妻子10万元”。2005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打开被告放置文件的抽屉,发现被告详细记录有婚外情的日记本。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亲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约定赔偿10万元。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原告10万元赔偿金请求。
总而言之,关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夫妻忠实协议效力,越来越多法院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任何胁迫,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方遵守协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v
夫妻忠实,既指夫妻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又包括不得恶意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损害、牺牲配偶另一方利益。狭义的夫妻忠实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均保持对另一方的性忠贞和对第三人的专属排他性,夫妻双方互相均以对方为唯一性伴侣。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底线,是一夫一妻婚姻最基本要求和核心。一夫一妻制文化塑造了人们的婚姻观,已婚者须将性行为严格限于婚内。因此,夫妻忠实与人格尊严直接关联。单身自然人享有独立人格权,但不涉及夫妻忠实。没有婚姻,就无“夫妻忠实”。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嫖娼等,是夫妻不忠实的典型情形。民众通常使用“背叛”“婚外情”“出轨”“有外遇”等词来归类描述和定义夫妻一方不忠实的行为。夫妻忠实协议是在2001年以后,民众根据婚姻家庭法相关规定,智慧地创新的行为,努力要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落实自己的婚姻生活中。本文结合数个真实案例,对论题进行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情形,均是法定离婚事由;而且第3款进一步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首次进入新中国立法,是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46条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部分已婚者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滋生了婚外情问题。为此,民众新创了“二奶”“小三”等名词用来特指与已婚者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女性;也有针对介入他人婚姻的男性的专有名词。当年修正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一个重要背景和推动力正是试图遏止婚外情现象进一步发展。其效果如何,您懂的。
二、关于“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争论
夫妻忠实协议,也称“婚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通常指夫妻双方于婚前或婚后自愿约定,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有婚外情,否则,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害或者放弃一定财产利益等内容的协议。该类忠实协议约定的内容,通常涉及三个方面:财产性质事项;人身性质事项的;既涉及财产性质事项,又包括人身性质事项。因此,引发了关于该类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争议,且该争论持续至今,在法学界、司法实践中尚没有统一认识。
(一)主张夫妻忠实协议应当有效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夫妻忠实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而且诉诸法院时,原则上,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其理由如下:(1)它维护一夫一制婚姻,且有明确法律条文为依据;(2)此类协议具备合同有效要件;(3)此类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4)协议内容不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5)发生争议的,指向明确,司法能够裁判。
笔者一贯主张夫妻忠实协议有效,但限制人身自由或排除法定义务的条文除外。
(二) 否定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该观点不承认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如下:(1)夫妻之间无法定忠实义务,相关法律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应理解为一种道义责任;(2)忠实协议限制了当事人人身权;(3)损害赔偿金事先约定与损害赔偿法法理不合;(4)此类协议不能强制执行;(5)若赋予法律效力,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此处所称“有违善良风俗”是主要指容易诱导捉奸成风。
法学界对于是否应当承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的认识分歧,明显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夫妻忠实问题时的立场取舍。
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的态度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开放单独受理专门针对夫妻忠实争议或者夫妻忠实协议履行争议提出起诉。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条司法解释正是20年前相同司法解释的翻版或者保留。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这规定有可商榷之处。随着《民法典》确立家庭文明建设要求,拒不受理单独就夫妻忠实协议争议提起的诉讼的司法立场应该有作出适当调整的必要。
千万别误以为在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不审理夫妻忠实协议哦!夫妻忠实协议时常出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审理并裁判离婚或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夫妻忠实协议争议。
四、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对涉及夫妻忠实协议效力争议的裁决
(一)支持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1:岳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
原告岳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3年起被告与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为了家庭完整原告未提出离婚。2014年起被告完全丧失了作为丈夫、父亲的责任,发展到与第三者在宾馆开房、在外同居的地步,原告发现后多次与家人一起劝导,被告也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不再与第三者来往,如与第三者来往,被告净身出户,孩子由原告抚养并赔偿原告青春损失费50万元,车间、设备、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归岳某某所有。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与第三者断绝来往,仍然在宾馆开房、同居。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感情及精神,双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原告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被告名下财产均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春损失费50万元。
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与他人在宾馆开房等事实属实,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没有再犯上述错误,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做出更大的努力维系夫妻感情,给婚生子孟某乙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不因父母感情问题影响前途。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缔结婚姻,婚后感情和睦,生活和谐,未产生不愉快的事情和更大矛盾,现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依法应判决不准离婚。如岳某某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原系同一工厂同一车间的工友,经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岳某某怀疑孟某某与有夫之妇即案外人曹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4年5月9日,因岳某某查到了孟某某与曹某在宾馆开房同居的事实后,孟某某为岳某某出具保证书2份,承认自己所犯错误,并承诺改正,不再与曹某往来,如有违反,位于××路某建筑公司的住房、××的车间归岳某某单独所有,放弃孟某乙的抚养权,孟某某净身出户。孟某某出具保证书后,岳某某发现孟某某仍与曹某未断绝来往,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经他人协调,孟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再次书具保证书1份,承认与曹某犯下伤害岳某某的错误,并再次承诺不再与曹某交往,如违反,位于××路17号某建筑公司的房产和××的车间及设备、孟某乙的抚养权均归岳某某单独所有,孟某某净身出户,并赔偿岳某某青春损失费50万元。孟某某的父亲孟×兴、母亲高××,见证人王×山、李×勇在保证书上签名。其后,岳某某又发现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查到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开房的线索,为此岳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如上诉求。
该案审理期间,经法院到公安机关核实,岳某某提供的孟某某多次与曹某同驾轿车外出,并在相应时间段在以孟某某或曹某名义开房的线索属实。
孟某某、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经营的车间1处,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现由岳某某保管)。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原系孟某某父亲孟×兴于2006年5月29日为孟某某、岳某某二人结婚购买的婚房(原购买人为岳某某,后更改为孟×兴),2009年5月25日以25.5万元卖给孟某某,孟某某办理房产登记时,岳某某放弃该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孟某某名下。孟某某、岳某某从2006年秋搬入该房居住,并进行了装修,婚后在该房产中生活至今。2014年5月28日,孟某某以借吉××借款30万元为由,将上述房产抵押给吉××,并为抵押权人吉××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债权数额35万元。
孟某某个人债务有借岳×平的借款5万元,借岳某某爷爷借款2万元,借吉××借款30万元,使用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刷卡消费7万元,孟某某认可均系个人债务,自愿承担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岳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证人证言、QQ聊天记录、短信截屏、照片、财产清单、他项权证书,被告孟某某提供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夫妻房屋权属约定协议书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孟某某不珍惜双方夫妻感情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发展到在外开房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岳某某作为妻子,曾几度原谅孟某某的过错行为,给过孟某某改正自新、重新和好的几次机会,但孟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不珍惜妻子给予的机会,仍然数次作出伤害岳某某感情的事情。案件审理过程中,岳某某坚决要求离婚,孟某某也同意离婚。综上,法院认定岳某某与孟某某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岳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孟某乙现跟随岳某某生活,由岳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孟某某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岳某某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完整,接受孟某某不与第三者交往及违反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存在依法可撤销的事由,承诺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孟某某违反不与第三者交往的约定,故孟某某关于有关财产的归属和损害赔偿的承诺成就,岳某某可依法主张关财产的所有权和损害赔偿。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车间1处的经营权为夫妻共同享有,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岳某某所有。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为孟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经夫妻双方使用多年,增值较大,其关于该房产归岳某某所有的承诺,应当认定为对岳某某的损害赔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孟某某个人承诺,此房产系孟某某个人财产,孟某某有权处分个人财产,故岳某某诉求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其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故岳某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诉求数额过高,本院依法酌定支持20万元,过高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岳某某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诉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孟某某个人债务,其自愿承担,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孟某某关于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应准予离婚的辩驳,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二)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婚生子孟某乙由原告岳某某抚养,被告孟某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4年抚养费4000元及2015年1至6月的抚养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15年7月起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各支付上、下半年的抚养费6000元),至孟某乙18周岁止。(三)位于章丘市某街道办事处××村的车间1处及经营权归原告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油压机1台、气动工装2台、激光打标机1台、条码机1台、电脑1台、汽车配件1宗归原告岳某某所有(已由岳某某控制管理)。(四)被告孟某某名下位于章丘市××路17号章丘市某建筑公司宿舍1-1-3东户的房产1处归原告岳某某所有,被告孟某某应依法消除该房产上的抵押权。(五)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岳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六)被告孟某某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孟某某自行承担。(七)被告孟某某用原告岳某某银行信用卡个人消费7万元,由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或直接偿付给原告岳某某。(八)驳回原告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参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章民初字第2452号】。
案例2:在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段某原系夫妻关系,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段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开房过夜,虽是在双方感情已出现裂痕且李某起诉离婚期间,也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确给李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应给付李某一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主张的赔偿金30万元过高,结合双方感情状况以及清镇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00元。对段某辩称的出具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逼迫书写以及按手印,对此段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参见(2018)黔01民终5882号】。
案例3:在刘某与杨离婚纠纷中,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2019)川01民终1078号】。
(二)不支持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
案例4:江苏省溧水县法院判决案件, 2005年。
2005年4月, 江苏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某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0年,原告发现被告与某位妇女通奸,故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痛改前非,并立下“忠诚协议”,承诺“如自己再发生婚外情,将自愿与妻离婚,并赔偿妻子10万元”。2005年,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打开被告放置文件的抽屉,发现被告详细记录有婚外情的日记本。遂向法院起诉离婚,亲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约定赔偿10万元。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原告10万元赔偿金请求。
总而言之,关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夫妻忠实协议效力,越来越多法院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任何胁迫,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方遵守协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抚养权裁定有何不同?抚养费如何规定?对于继子女、养子女、多个子女的家庭,如何规定抚养权?本文针对不同情况,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做出简要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01.
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03.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04.
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05.
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06.
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07.
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08.
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4)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5)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6)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8)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9)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09.
直接抚养的归属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
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
继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
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
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
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
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湖南高院微信
编辑:田璇
最近大S与汪小菲离婚的消息持续刷屏,有许多人讨论其离婚的原因,但无论他们离婚是因为什么?巨额财产又如何分配?这些其实对我们的生活也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
但是,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有哪些规定,这可能真正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当然,不是诅咒大家会离婚啊!真心希望大家不会用到这些知识。不过如果婚姻出现了问题,还是要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为大家总结了几点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
1,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离婚也不会马上拿到离婚证,需要一个月之后再次申请才能拿到离婚证。如果一个月后不去民政局再次申请离婚,或者说在一个月内有一个人不愿意离婚,去民政局撤销申请的,都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为一时的争吵,冲动之下离婚,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也避免冲动离婚给家庭特别是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让离婚不再随意,在客观上也让大家对待结婚更加谨慎,有利于减少闪婚闪离现象的发生。
但是对于“离婚冷静期”社会上也存在一定的质疑。有人认为冷静期的设置不利于保护被家暴的当事人。
对此民政部也给出了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2,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在离婚时,许多夫妻关于财产如何分配都会产生矛盾。我们可以看一下民法典目前对于这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应当由双方协商划分,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
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规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赠与夫妻双方的婚房,在结婚前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归父母的子女,不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谁的认定相对复杂。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赠予时也没有说只归其中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进行分配。
3,子女归谁抚养
离婚后,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极特殊情况下会判给父亲。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按子女的真实意愿。
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四章还有关于离婚的其他规定,大家感兴趣的可以进一步了解。
本次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介绍就先到这里。
希望大家永远也不会用到这些知识,都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
虽然近些年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但还是希望大家重视自己的婚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之气就冲动之下离婚,双方有矛盾可以协商磨合,一个美满的婚姻无论是对孩子还是对自己都是一件好事。
像周总理和夫人邓颖超的爱情就令无数人艳羡。虽然夫人邓颖超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但周总理依然不离不弃,他曾对夫人说:“我这一生都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唯有你我希望有来生”。
“导弹之父”钱学森先生在晚年获了很多奖之后,曾诙谐地对夫人蒋英说:“钱归你,奖(蒋)归我。”
“两弹元勋”邓稼先先生去世前最后一句对爱人说的话是:“要是有来生,我还是选择中国,选择核武器事业,选择你!”
最后,祝大家都能拥有像周总理、钱先生、邓先生一样幸福美满的婚姻。
有事没事,聊点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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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两个人自愿离婚法律应该怎么判,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和保护】,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