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40: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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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对不住,我今后一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祝您早日康复,期间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尽管讲。”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的被告人徐某向原告张某歉意的说道。
2021年5月8日,张某坐在一辆正常行驶的三轮车上,突然车子遭到剧烈撞击,原来是徐某驾驶的货车逆向行驶,撞上张某乘坐的三轮车。这起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住院,并产生了大量的治疗费用,张某家里大部分资金都用在了治疗上,生活开支周转困难。交警认定本起事故徐某承担全部责任,但货车所有人、投保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货车所有人、投保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就各自承担的赔偿比例也始终没有协商一致。无奈之下,张某遂诉至安义县法院。
我院接到案件后,立即征求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愿,在双方均同意调解后,该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被告三方详细说明了张某的伤势以及家庭经济情况。最后,经调解员耐心调解,被告三方不再互相推卸责任,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立刻给付张某的医疗费用。该起交通事故案件顺利调解结案,张某的治疗费用得到有效保障,被告三方也取得了谅解。
调解日记
(二十二)
3月23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江南大道由清川大桥往西明大桥方向行驶时,与在人行横道上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遂于2022年4月13日草拟起诉状,欲将李某诉至江南区法院。
为加强诉源治理,快速有效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南区法院工作人员审查后,立案前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派给驻院特聘调解员。
调解员王惠东从责任、法理等多角度入手,向李某摆事实、讲道理,以案释法告知其案件进入审判、执行程序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引导双方对赔偿金额问题交换意见。经调解员耐心劝导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4月24日,陈某拿到赔偿损失33000元后,来到江南区法院办理了诉前调解结案手续,并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撰写|蔡梦晓
编辑|张菁
审核|黄昕如
在一个民事纠纷案件中,除了最常见的法院审理后的结果,一个是民事判决书,一个则是民事调解书。
有人会想,如果在没有立案起诉前,原、被告间的矛盾都没能达到和平的协商处理,最后到了法院,我精力金钱都投入进去,都到这一步了,什么都晚了,还调解什么,我就要等法院的判决,让对方看看,这事就是他错了,法院都会支持我。
从感情上讲,律师可以理解前述这些人的想法。但也是因为律师是原、被告告间的外人,才能有更冷静的思维去分析,一个矛盾立案起诉到法院,到底是为了什么。
是为了出一口气?是的,有这个因素,但往往生气这个情绪随着时间流逝是会慢慢淡化的。起诉到法院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获得合法权益的维护并落实。
所以,如果在一个案件的法院审理过程中,能够以一种更快、更简单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也是一种更好的方式。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调解,比之此前矛盾双方私下的调解,更有优势的是:
1、打消被告的拖延、不主动解决问题的态度问题。
在双方私下处理时,对方有些人总是心存忽视,不会把这件事情看的太重要。你找他要协商,他会说我在工作、我在学习,我在外地出差,我没时间。一天拖成了一周又拖成了一月,甚至更久。
但是,到了法院就不一样了,他也知道法院会主导安排开庭时间及最终作出结案,法院也有法律规定的审理一个案件的最长时间,不会永无止尽下去。这时,对方就会有一个认真的态度了。
2、法院审理的过程,会使对方对双方矛盾最终的成败有一个初步的内心判断,有时对方对于等待法院的判决会更倾向于进行调解。
调解这个活动,存在于一个案件的各个时间段。可以是立案后开庭前,也可以是开庭审理过程中,还可以是开庭后等待法院最终裁决之前的一段时间。
在未立案之前,双方的协商过程可能并不是那么正规,依据的证据、法律法规都没有详细去说,只是从一般对事物的认识经验上去判断,因为双方对事物的认识不同,就会造成矛盾久久无法协商成功。
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一个月5000元,另一方会觉得太高了,误工最多一个月2000元,这样就产生了认识上的矛盾,会致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而到法院后则不一样了。首先原告在写民事起诉状的时候,尤其是在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就会参考法律规定标准、实际误工的情况等,提出一个比较合法合理的金额,不会过于脱离实际。其次,被告看到原告的依据理由、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也会自己心中作个衡量,自然对于最终的达成意见能够产生很关键的指导作用。
3、在法院进行调解,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矛盾双方私下进行的协商行为,就算达成了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果能够顺利履行还好,如果没有履行,最终还是要走到法院去立案起诉这一步的。
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调解,法院会把双方的意见和承诺记入法庭笔录,也会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明确,这个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没有按照其上记载的时间、行为去履行,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4、最后强调几点:
调解这个行为是自愿的,不强制,法院不会,对方也不能,听从自己的本意即可。
调解的内容除了矛盾纠纷解决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外,还可以对法院的受理费用(调解的案件法院收费只收一半,比普通判决的收费要少)、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的合法费用进行约定,具体是和对方分担还是由对方全担,只要调解中对方同意就可以。
若能达成调解意见,大多情况是在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庭审调解笔录上签字时就生效了,事后是反悔不了的。也有部分情况是以签收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时生效的。有部分能够立即生效执行的简单的案件,法院也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并给到双方。所以,一旦确定要以调解的方式来彻底解决双方矛盾了,又对生效时间和是否有法院文书不清楚的,最好在调解笔录签字前就先向法官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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