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06: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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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须知
到法院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需要准备以下四方面的材料:
1.起诉状(详见模版)原件,按对方人数+1提供份数(如有被告2人,则需提供诉状3份);
2.身份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如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提供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需提供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企业登记信息(可在网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企业信息);
3.证据材料:需制作证据清单目录(详见模版),与证据(本院立案时只收取复印件)装订一起,按对方人数+1提供份数(如有被告2人,则需提供证据材材料3份);
4.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原告的情况)、《被告送达线索确认表》(被告的情况)各一式二份。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李四,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住××市××区××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住××市××区××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诉讼请求:(注:诉讼请求仅为模版,参照时请结合自身情况书写)
一、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鉴定费×××元、车辆维修费×××元,共计×××××元;
二、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三、判令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李四和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注:事实与理由仅为模版,参照时请结合自身情况书写)
××××年×月×日,被告李四驾驶其自有的桂××××小轿车经过××市××区××路段时,追尾原告驾驶的桂××××小轿车,造成原告受伤及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四对事故负全部的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区××医院抢救和治疗,伤情诊断为××,××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因×级伤残,被告还应赔偿原告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原告有扶养人×××、×××、×××需要扶养,故还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精神严重损害,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被告李四车辆挂靠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系被告李四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手写签名)
××××年×月×日
证据目录
(注:证据目录仅为模版,参照时请结合自身情况书写)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和对象 | 页码 |
1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 | 1 |
2 | 病历本、医疗费发票 |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身体损害,共住院×日 | 2-10 |
3 | 出院医嘱证明 | 证明原告还需全休××日以及需要护理情况 | 11 |
4 | 工资收入证明 | 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计算依据 | 12-13 |
5 | 伤残鉴定意见 |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残×级 | 14-17 |
6 | 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 | 证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 | 18 |
7 | 车辆行驶证 | 证明被告李四为桂××××小轿车车主 | 19 |
8 | 挂靠合同 | 证明被告李四的车辆挂靠在被告××汽车运输公司 | 20-23 |
9 | 保险合同 | 证明被告李四的桂××××小轿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 | 24-27 |
注: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提交人:张三(手写签名)
提交日期:××××年×月×日
来源:智慧普法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
医药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
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
残疾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死亡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
二、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时限表(2020)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几日内做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 | 3日内 |
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3日内 |
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几日内委托? | 3日内 |
检验、鉴定的时限不超过多少日? | 20日 |
超过2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多少日? | 60日 |
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几日内送达? | 2日内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几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 3日内 |
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 5日内 |
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10日内 |
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一般期限是多少日? | 30日 |
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10日内 |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10日内 |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几日内制作认定书? | 10日内 |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几日内做出? | 5日内 |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复议?(这个时间要记牢) | 3日内 |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 30日内 |
6、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的时间最长:多少日?(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 40日 |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是几日? | 5日 |
检验、鉴定应当在多少日内完成? | 20日内 |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多少日? | 10日 |
检验、鉴定完成后几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 5日内 |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时间几日? | 10日 |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几年? | 3年 |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几年? | 3年 |
交通事故的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为几个月? | 6个月 |
一审简易程序为几个月? | 3个月 |
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颅脑类伤残:治疗终结后几个月?(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 6个月 |
其他身体部位受伤:治疗终结后几个月? | 3个月 |
上诉期:自收到判决书后几日内? | 15日内 |
二审的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几个月? | 3个月 |
二审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几个月? | 1.5个月 |
申请执行的期限:自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几年内? | 2年内 |
执行案件的审限:自立执行案后几个月? | 6个月 |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 10日内 |
并于几日内制作调解书? | 10日内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几日前通知当事人? | 3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几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10日 |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几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30日内 |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几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3个月 |
最新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2020)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
五、护理费证据 |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
七、交通费 |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
九、后续治疗费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十一、康复费 |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
新伤旧疾一起来
可太难了
不幸在事故中受伤
但受害人本身就患有疾病
这部分赔偿该怎么算?
因原告自身患有疾病,
被告要求核减赔偿金
湖南怀化,2021年1月21日晚,杨小智(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周大强(化名)相撞,致使二人不同程度损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大强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不全瘫、颈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并全身多处骨折。周大强住院74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杨小智垫付4万元。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杨小智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安装遮阳伞具)的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周大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擅自改型(安装遮阳伞具)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8月,周大强的损伤被鉴定为:损伤致颜面部多发瘢痕形成构成九级伤残;损伤致脊髓损伤遗留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15000元左右,术期增加误工期15天、护理期10天,营养期10天。
另查明,杨小智驾驶的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其母亲吴大美(化名),但该车平时是杨小智在使用,且杨小智在该摩托车上安装了遮阳伞。吴大美为该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周大强将杨小智、吴大美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
诉讼过程中,杨小智申请对周大强的颈椎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及周大强治疗颈椎病所花费用和时长进行鉴定,并要求依法核减25%的残疾赔偿金。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周大强颈椎病、腰椎病既往存在;2. 脊髓损伤遗留四肢不全瘫构成七级伤残,外伤作用力大小为:主要作用(无法进一步明确损伤参与度具体数值);3. 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区分哪些是治疗周大强自身颈椎病所花费的费用,也无法区分其治疗花费的时长。
法院:原告不该因个人体质而自负责任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各方的侵权责任应如何划分?
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杨小智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大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被告吴大美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明知该车存在安全隐患(摩托车上安装遮阳伞具),且明知杨小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仍然将车交予杨小智使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上述责任承担为:由周大强承担30%的责任,由杨小智承担50%的责任,由吴大美承担20%的责任。
经核算,原告周大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计为501341.33元。上述损失均超过了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和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大强198000元;对于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吴大美承担20%,即60668.26元;由被告杨小智承担50%,即151670.66元,因杨小智已经先行垫付40000元,故还需要支付111670.66元。
二、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的,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周大强自身存在疾病,交通事故对原告的损伤为主要作用,应当依法核减25%的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
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已经由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大强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亦已经对周大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减轻了被告的30%的侵权责任。
虽然原告周大强既往存在颈椎病、腰椎病,且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周大强的过错,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周大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受害人的自身缺陷
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旧疾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体质是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人类个体在形态结构和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特征。受害人体质状况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也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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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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