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5:0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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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3月21日讯(记者 吴芳 通讯员 杨天午)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不少车友在发生一些小剐蹭或者轻微事故时,都会为了省事而选择“私了”。但是“私了”不够谨慎的话,不仅不能省事,还会带来很多后顾之忧。红网《保险100问》栏目第三期携手湖南人保财险以案说险,揭示“私了”背后的风险以及哪些情况下不能“私了”。
案情回顾
新手司机小李和往常一样驾驶机动车辆回家。在十字路口右拐时没有减速,撞上了从绿化带里开出来的无牌电动车,电动车主阿黄当场摔倒,手脚及膝盖擦伤。小李随即下车与阿黄交谈,几番询问后小李觉得阿黄除皮外伤外并无大碍。出于“赶时间”和“心虚”的考虑,小李并未报交警和保险,而是提出给阿黄2千元现金“私了”,阿黄欣然同意。两天后,小李接到交警电话,称有人举报他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现伤者右膝半月板损伤住院,要求垫付医药费。小李觉得自己花的钱打了水漂。原本想省事,不料小事情最终变成大麻烦,于是小李左思右想后去交警队申请重新报案、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最终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协助下,会同交警通过行车记录仪和周边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现场并划分了事故责任,小李拐弯未减速是主责,阿黄路口横穿是次责。然后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组织协调下,小李和阿黄协商好了医药费赔付事宜。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踩雷三个
第一,凭自己主观判断就与伤者方“私了”。事故发生后,在阿黄受伤、且伤情不明的情况下,小李未及时送医诊断,仅凭自我经验来判断伤情并“私了”赔付了医药费,导致后续实际治疗时伤情、费用均有差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谨慎“私了”。在此案中,如果没有行车记录仪和周边监控视频证明,小李很可能会被认定肇事逃逸,2000元“私了”的金额也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打水漂,最终导致不能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第二,凭自己主观判断就承担事故全责。驾驶至路口时小李并未减速,导致事故发生后小李“心虚”觉得自己有错,没有报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就承担了全责,并进行了“私了”赔偿。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每一位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通过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事故双方的责任。同时,当事人双方签字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重要依据。就此案而言,小李最终报了保险公司与交警,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协助下还原事故真相,合理认定事故责任,维护了自身利益,所以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交警工作,不要主动揽责,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第三,与事故当事人“私了”后没有签订调解结案协议。此案在达成“私了”的口头协议后,小李和阿黄仅通过简单的微信转账完成了“私了”,并没有签署相应的结案协议书。如果双方有了“私了”的意向,那么正确做法是,事故当事人务必签署“私了”协议书,并保留相关证据,譬如结案协议必须记录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对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发生碰撞车辆的车牌号码等车辆信息,并由双方共同签名,使其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可以拍下事故现场的照片,照片最好能够看出事故的过错方。通过这些举措来进行自我保护,免除后顾之忧。
风险提示:出现这三种情况不能“私了”
湖南人保财险提醒车友们,出现交通事故,要知法懂法,依法判断是否进行小额快处,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由交警来处理解决。避免因贪图一时的方便,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哪些情况是不能“私了”的呢?
一是,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谨慎“私了”
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往往比较复杂,当事车主很难现场判断具体责任情况和伤者伤情。首先需要做的是现场报警并送伤者去医院认定伤情,避免后续因伤情责任无法认定带来的麻烦。如果事故经过简单、责任明确、伤者伤情确实轻微,事故当事人也愿意协商处理,并且肇事司机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按照上述内容签订事故调解结案协议,拍摄现场照片后“私了”处理。
二是,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的坚决不“私了”
遇到这种情况,车友们一定要立即报警,并且保护现场不要私自挪车;实在需要挪车,先拍照留下证据。拍照一定要注意多方位、多角度地拍摄,尽可能地还原现场及周边各角度的情况。
三是,机动车无号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坚决不“私了”
无论是无牌、无证、还是酒驾,都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无证驾驶和酒驾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交通事故中碰到对方车辆是以上情形的,大家必须保护好现场、保留证据并立刻报警。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是私了,要看具体情况。民事责任。双方自愿就处理结果达成共识。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处理完了责任也就没了。如果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当事人无权结案,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另外交通事故后期有没有责任要看情况,对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当事人无权结案。国家机关查明后,仍可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责任,如果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自愿的,没有明显的不公平,事后是不能反悔的。但如果因为当时无法预料的损害而事后才发现,则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责任。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事故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原告起诉索赔获支持
●黄义涛 孙高辉
出车祸后双方私下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形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然而当一方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更多赔偿时,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近日,平远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事故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6日,平远的张先生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钟司机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使张先生受伤,摩托车与小汽车均受到部分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钟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并对事故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钟司机付清相关费用后,双方不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结案。后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生效,根据协议,张先生获得了3万多元的赔偿。
2015年11月30日,张先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因为还担负着赡养双亲、抚养子女的重任,他认为调解协议显失公平,遂于12月14日将钟司机及小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依法核定并判决其实际应得的赔偿。
钟司机辩称,双方已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协议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了调解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结案。目前,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先生再次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根据当时治疗的状况签订的调解协议,对自身残疾程度预料不足。根据其后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损失较大,故可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对协议已约定的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数额合法有效,法院不予以处理。对协议没有约定的残疾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和交通费项目,法院予以认可。按照事故双方所负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张先生11万元,在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张先生6.68万余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案经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次性赔偿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
“一次性赔偿协议”一般是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方式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形式。但签订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且协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即使协议已约定“不再追究责任”、“不再承担一切责任”,当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案中的当事人是在伤势程度未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难以准确计算损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虽然他们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再追究责任”、“不再承担一切责任”,但当伤势经评定为伤残后,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当初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因此,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此外,法官特别提醒,签订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经济利益,最好在确定是否存在残疾的前提下协商。同时,应当把伤者有可能涉及到的各项损失及数额明确列出,不要笼统地约定一次性赔偿数额,以免日后再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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