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6:31: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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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
一位20岁小伙夜晚开车,经过没有路灯的路口,装上了一位老人。后老人被送入医院,治疗不久后死亡。事故认定小伙全责。问小伙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2018年发布)
第四条 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情节轻微”的理解,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其唯一抚(扶)养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属于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罪;
(三)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
(四)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具有其他从宽处理的情节。
3.解答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被认定为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积极赔偿达成谅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在不行,可以争取缓刑。注意:肇事后,要防止二次事故,积极救助伤者,拨打110、120,通知保险公司。
你以为撞别人车只是出保险?错了。如果你是故意撞别人车,则可能涉犯罪。
2022年了,还看到一些新闻,有人因车被堵住,就把别人车撞开或砸了,而且家人还在旁边指挥往哪里撞!
笔者看到,只能表示勇气可嘉,但不提倡,无特殊情况,这是法律是禁止的。
如果你支持的话,你有胆敢试吗?在法律上这个不是车辆保险纠纷,这是故意毁坏财物啊!
被损坏的车辆经过评估损失超过5000元的,就够刑事立案了。
如果在旁指挥的,则是共同犯罪,可以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来打110或122的挪车服务可以解决,人何必这么豪横,撞时一时爽,爽后就要上刑场了。
案例一:将阻碍车辆撞开,损坏6947元,赔偿12389元,拘役4个月。
(2017)粤0103刑初662号:因被害人文某停放的纳智捷轿车阻碍车辆通行,被告人谢某遂驾驶一辆福田牌厢式货车,故意多次撞击被害人文某的小轿车,致该小轿车左前后门、后轮部位损坏。经价格认定,受损的纳智捷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947元。
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有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已经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等。最终判处了拘役4个月。
笔者认为,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一时冲动,赔钱,还要坐牢,还有案底,这得不偿失!
案例二:故意撞他人车辆损坏13447元,未得被害人谅解,判刑9个月。
(2020)粤0106刑初225号:被告人罗某某因被害人刘某将小型轿车停放在其租赁的本市天河区商铺门前,而与刘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心生不忿产生报复念头。随后,罗某某驾驶面包车去到上址故意撞击上述小型轿车的车尾,导致该小型轿车的车头失控撞向罗某某上述商铺的玻璃门,最终造成被害人刘某的该辆小型轿车的前左右大灯、前档玻璃、右后尾灯、前后杠、前后盖等多个部件被损坏(经价格认定损失共计人民币1344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报复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对其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基本不可能缓刑。为了一时泄愤,确实得不偿失,作为生意人9个月可以赚多少钱呢?成年人的世界如果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任意而为,司法机关则来帮你磨平棱角,何必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撞毁他人车辆不是交通保险事故那么简单,是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造成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达到立案标准,则涉嫌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请克制你的愤怒,选择理性的方式处理,打110或122的挪车服务,或12123有提示车方挪车的方式。千万别泄愤撞他人车时一时爽,撞后接着上刑场。
作者: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七、九期刑辩高级研修班成员。
——郑泳彬律师团队——
曾获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来源:法信
导读:交通肇事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定性和处理?本期法信整理了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读者办理相关类案提供借鉴。
1.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程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图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顶替人有利益关系。可见,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2004)桐刑初字第27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2.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并罚——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后不主动承担责任,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离了现场,之后为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让他人顶罪,虚假作证,严重干扰案件侦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3期(总第45辑)
3.交通肇事行为人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卢胜贵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默许他人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并对前来调查的有关机关编造谎言、隐瞒事实真相,在主观上肇事者希望自己的肇事行为完全不被他人发现,从而逃脱追究法律责任,在客观上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客观方面的“逃跑”性质,主客观一致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而在有关机关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事实不属于自首行为。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9辑)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赵维胜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事故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隐匿肇事者身份,并默认他人为自己顶罪,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
5.交通肇事行为的顶替者,构成犯罪的,可认定为包庇罪,被顶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沈水根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找人顶替的,顶替人主观上有包庇他人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包庇罪论处;被顶替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号:(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11年第6期)
6.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虽报警但离开肇事现场又寻找他人冒名顶替的,应认定为逃逸——朱丽光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接受先期出警至案发现场的派出所民警调查,但在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事故科民警到现场处理案件前离开肇事现场时,寻找他人冒名顶替其肇事行为的,构成逃逸。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总第34辑》(2014年第4辑)
7.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离现场,找人“顶包”,并在被害人死亡后逃跑的,定交通肇事罪——李向东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其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从具体过程来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代替行为人的“顶包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行为人,意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
案号:(2009)海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8.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从重处罚——萧某交通肇事
案例要旨:无证驾驶客车,造成他人伤亡及财物损失后,找他人顶替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从重处罚。
案号:(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总第34辑)
9.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可酌情从严处罚——周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逃逸后行为人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的,可酌情从严处罚。
案号:(2016)皖01刑终26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8-22
10.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费良玉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6期
11.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的,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周康平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客观上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到事故现场顶替,即应当认定已具备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主、客观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11-27
12.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王某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例要旨: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行为人的逃逸是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致使交警部门不能客观准确认定其驾驶状况,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山西法院网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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