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6:41: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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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小姐最近向上海交通广播《1057大家帮》节目求助,今年3月4号,朋友问她借车外出,在开车出小区时不小心蹭到了一辆停在小区内的车。由于当时天色昏暗、视线不佳,朋友没有发觉,所以还车时也没有说什么。第二天,被蹭车主发现后调取了监控,找到了张小姐,两人商量后决定走“快处易赔”流程。
因为被蹭车辆的车灯出现了轻微裂痕需要整个更换,维修费用超过了1万元,张小姐车辆的保险公司调查员就到现场进行调查。当他了解到车辆当时是由张小姐的朋友驾驶而非她本人时,就告知张小姐,谁开车谁报案,应该让她的朋友来报案。
张小姐听从建议后,就在撤案单上签了字,然后让朋友马上再报案。没想到,朋友报案后,保险公司却以张小姐有骗保嫌疑、48小时内未报警、一个案件报了两次案为由拒绝理赔。这让张小姐傻了眼,不是按照调查员的要求做的吗?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那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如果保险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张小姐在这起案例中到底有什么地方做的不对?
接下来她又该怎么办?
张小姐的案例也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听众倪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车主报警没有问题,但是谁开的应该做到实事求是的告知。听众刘先生来电说,他也有过和张小姐类似的经历,当时酒后请了代驾,代驾在开车过程中碰坏了车辆后备箱需要更换,他报警后送去维修。在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因为对方没问,所以也没有告知是代驾开的车。但是后来保险公司来现场调查,调取了监控,最后确认是代驾开的车,符合事实,还是给予了理赔。
所以说,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报警一定要符合事实,要真实有效。刘先生的观点也得到了交通广播《王蕾车管家》节目主持人王蕾的赞同。她表示,由谁报警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提供的相应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应该让当事人来参与理赔的环节中。王蕾解释说,在这起案例中,作为车主的张小姐代替她朋友报案没有错,但是她后来与对方选择“快处易赔”的方式选错了,因为“快处易赔”不支持事后报案。
“快处易赔”不支持事后报案,而张小姐恰恰是第二天才去报案的,这一点她就做错了。同时,“快处易赔”还需要上传当事人的证件,张小姐又没有上传当事人也就是她朋友的证件,这块又是硬伤。由此看来,保险公司认为张小姐的报案的确有涉嫌虚假的地方,因此拒保也是有据可依。那么张小姐下一步应该怎么办呢?来听听王蕾给到的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交通广播也要再次提醒大家:首先:“快处易赔”不支持事后报案,必须当场报警,当场解决。其次,“快处易赔”必须上传当事人的驾照等证件,记住一定是当事人,所有的保险理赔都必须是发生事故的当事人。
记者:唐 亮、唐晓婷
编辑:洁 羽
监制:小 乐
审核:胡 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部队的宗旨,更是军人坚定的理想信念。退伍军人查轶群同志,不忘初心,用他的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查轶群,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本科学历。1989年月3月成为一名海军战士。在部队,政治、军事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服役四年先后被部队多次授奖。1992年12月退伍后,1993年招考到怀宁县公安局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现任怀宁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退伍不褪色,换装不换心。查轶群扎根基层,从事交通管理工作26年来,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以一丝不苟的敬业态度,坚定地实践了执法为民的忠诚诺言,侦破和办理多起在全市、全省有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他创立的“亡人交通事故处理维稳工作法”被省公安厅确立为全省优秀项目。其先后多次立功受奖,2018年被命名为全省公安机关2018年度“爱民模范”,2019年评为全县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019年荣立一等功。
俯身甘做的拓荒牛
查轶群出生在农村,经过部队的培养,锻造了他勤劳吃苦、坚韧能干的品质,退伍后查轶群招考到怀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工作。他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在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历任副中队长、指导员、中队长、现任副大队长,高级执法资格、高级事故处理资格、痕检中级工程师、省、市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专家组成员,怀宁县安委全专家组成员。
他勤学苦钻、锐意进取,是负重前行的拓荒牛,在执法岗位上,自己带头学、带头练,复杂疑难案件自己带头办,练就过硬的本领。 “一人强不是强,大家强才是强。”为此,他勇挑业务骨干领头人的担子,通过多元化方式提升大队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 在事故处理业务中,他始终坚持周三事故例会制度,从不放过每一起案件的疑问,从现场勘察、证据等痕迹采集,讯(询)技巧,手把手传教。同时,把练兵考核作为提高事故岗位,整体能力的抓手,每季节开展“练兵”活动,把执法全过程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以此提高队员的整合素质。这种贴近实战、服务实用、突出实效的业务培训考核将极大提升该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水平。
破案维稳的急先锋
2019年9月份,怀宁县境内相继发生“9.10”“9.19”“9.21” “9.24”4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案情重大,性质恶劣,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强烈,侦破困难重重。大队高度重视,秒机响应,迅速启动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机制,在县局、大队的统一指挥下抽调精干力量,副大队长查轶群任专案组组长带领事故民警充分发扬“忠诚为民、廉洁公正、务实创新”的安徽交警精神,有效运用“传统+科技”战法,侦查思路清晰、侦查手段高效、侦查信心坚定,不辞辛劳、昼夜奋战,攻坚克难、锲而不舍,拨开层层迷雾,还原事故真相。经过30多天跨五省、十市的日夜奋战,碾转近万里,一举成功侦破4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1人因受伤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而充分保护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大庆安保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查轶群始终严格对照因果关系和证据标准,多年来,怀宁县亡人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撤案率连续多年为零。不滥用强制措施,近十年未发生死者家属“闹丧”“堵门堵路”,2017年,发生一起学生亡人交通事故,家属因肇事驾驶人没有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对他辱骂推搡围攻,他保持冷静克制包容,最终赢得了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不仅如此,查轶群把隐患的排查治理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零隐患”确保“零风险”,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综合治理,加强与交通运输、公路、应急等部门联运,形成共治合力,深入督促、跟踪问效,如期治理了2019年市县级挂牌督办的21处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率100% 。执法质量是公安交管工作生命线,查轶群严格执行案件审核、审批机制,确保执法办案严格、公正、规范、监督机制健全。
2019年共审核把关刑事案件119起,行政拘留案件166起,所有案件均严格做到证据到位、程序到位、规范到位,实现了“执法零过错、群众零投诉、案件零信访”的工作目标,践行了“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岗位请放心、我的岗位绝不失”的战斗格言。
疫情战线上的拼命三郎
在公安系统熟悉他的人都知道,干起工作不要命,拼命三郎,人送外号“疯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查轶群那股拼命三郎式工作的劲儿再次展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查轶群主动请缨,以车为家,死守劝返点。查轶群作为S 344省道龙泉岭疫情防控省道劝返点成立疫情防控临时党支部书记,组织全体党员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践诺,让党旗飘扬起来,党徽挂起来,让党员在疫情防控中亮身份、作表率,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而充分发挥党员的战斗保垒作用。
查轶群24小时坚守岗位,以车为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疫情防控劝返点“三员工作法”为抓手,担当作为,忠于职守,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该劝返点自1月31日启动,经过多天艰苦细致工作,路面机动车流量、非机动车和行人流量显著下降,机动车劝返率从起初的15%提升为100℅,非机动车、行人劝返率从5%提升为95%,劝返工作呈现“两下降、两提升”的良好局面。查轶群总结的以劝返点“三员”工作法助推“三防”工作法在全县所有管控点推广应用,引起强烈反响,群众满意度高。
期间,查轶群带头向县红十字会捐款1000元,在他的带动下,其余15名党员积极相应,踊跃捐款,为疫情防控作贡献。其工作事迹被《凤凰网》、《安徽经济网》《安庆日报》等多家主流媒体报道。
忘我工作真诚为民
查轶群出生在平凡的百姓家庭,从小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入警后,他始终告诫自己要“牢记宗旨、不忘初心”,把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赢得群众的理解与信任。2015年9月,张某因醉驾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在车祸中死亡,且事故责任人,查轶群多处协调为张某年迈父母跑低保和政策性补助。2003年9月,居民陈某因交通事故变成植物人,对方无赔付能力。
查轶群15年如一日带头帮扶救助这户困难家庭。从警26年来,查轶群同志不忘初心、扎根基层、忠诚履职、执法为民。他先后主办和指导交通事故案件5000多起,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百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0余人,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忘我的工作,离不开家人支持。2018年10月,查轶群母亲不幸患淋巴细胞癌,还没等到母亲术后清醒,他便急忙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后来,母亲知道后,不仅没有责怪于他,反而支持他当初地决定。不忘初心,坚守初心,才能永葆共产党员本色。查轶群父亲是名老教师,当查轶群刚进入警察队伍时,父亲送给他八个字“清正、廉洁、爱岗、敬业”。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就要有一身正气,他铭记父亲的家训,在工作上勤政廉政,在遵守纪律上重在律已,不为诱惑所动,不为利益折腰,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
退伍不褪色,换装不换心。查轶群怀着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挚爱,再续风采退伍军人风采,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为警徽增添了光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如果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是私了撤案的,但是如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就不能撤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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