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样才为立案,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时间:2022-11-22 16:4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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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样才为立案,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 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 「普法系列·第4期」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机朋友请看过来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事故诉讼指南

    (弘扬雷锋精神、为人民服务)

    交通事故案件立案时需按如下要求提供诉讼材料(需要填写的材料请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1、民事起诉状(如1个被告就一式2份,2个被告就一式3份,如此类推)。

    (1)起诉状要有明确的原告与被告,写清楚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住址等,如原告或被告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起诉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要写清楚具体金额,本案诉讼费由谁承担等;

    (3)起诉状要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要讲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具体陈述你的理由;

    (4)起诉状尾部具状人处必要由原告亲笔签名(如是单位必须盖公章),并写上日期。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原告亲自办理的,还必须提供原告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按民事起诉书的份数提交)。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3)病历、诊断证明;(4)医疗费单据;(5)误工费(收入)证明;(6)护理费证明;(7)交通费证明;(8)营养费证明;(9)残疾鉴定书;(10)死亡证明;(11)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4、填写原告(或其代理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5、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普法系列·第4期」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机朋友请看过来

    (上接“普法系列·第3期”)

    【量刑标准】

    1、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里要奉劝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别逃逸,要勇敢面对,积极处理事故,如果有伤者的话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拨打120急救电话、122交通事故电话或者110等;如果逃逸的话,那将面临的严厉的惩处,终生禁驾。

    此外,这里要着重强调一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私家车的,扣押驾驶证6个月,并罚1000元至2000元不等;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拘留,并罚款5000元,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有:

    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

    司法解释认为:

    “逃逸”是指驾驶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种情形要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指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形非常恶劣,致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漠视生命,因此刑法对这种情形处罚比较严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随着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的请开跟也多起来,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是触目惊心,那如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呢?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是学习、了解、掌握交通安全法规。系统掌握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做到依法出行,用法律为自己的出行保驾护航。

    二是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人们外出都希望能够平平安安,家人们时刻在为你祈祷平安。提高安全意识,不仅要保证自己不去造成交通事故,而且要让自己避免成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这里要告诫所有的行人,一定要远离大卡车,大卡车盲区范围大、制动距离长,有些事故不是大卡车司机不踩刹车,而是真刹不住!

    三是人人都是交通安全宣传员。在自己掌握了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的同时,也要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多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假如你和朋友聚餐喝了点小酒,吃完后看到朋友想要开车回家,这时候一定要及时制止,不但是对朋友的负责,也是对你自己负责,“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底线不能突破。


    交通安全关系你我他,不单单是司机朋友要学习掌握交通安全知识,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学习掌握,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丝毫不能放松,但愿人人都能提高安全意识,快快乐乐出行,平平安安回家!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逃逸:要知道自己已经交通肇事,如果不知道自己已经交通肇事进行逃逸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1.甲开车当场撞死乙,并导致丙重伤,之后逃逸,急救人员五分钟后赶来,对丙进行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

    甲撞死乙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将丙撞成重伤,负有救助的义务,但是由于丙得到了及时的救助仍然死亡,故甲对丙不构成逃逸后致人死亡;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甲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

    2.甲开车撞死乙,并导致丙轻伤,甲逃逸,丙昏迷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甲撞死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甲逃逸不作为导致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甲对丙得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甲开车将丙撞成轻伤,甲逃逸,丙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

    甲的先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造成重伤后逃逸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的不救助导致丙死亡,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法定升格刑,属于量刑情节,使用该情节的前提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此时甲对丙构成遗弃罪。如果此时甲将丙转移至山洞后丙死亡的,此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甲撞乙重伤致其昏迷,甲逃逸,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

    甲重伤乙且逃逸,此时已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后不救助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此时应考虑后面的死亡结果是用给交通肇事罪还是升格条件,因前面行为已经成立了交通肇事罪,故死亡结果不用对成立该罪名进行补充,故用于后面的升格情形,即交通肇事逃逸不救助致人死亡。死亡结果要么用于成立条件要么用于升格刑条件。

    5.甲撞乙重伤,不救助逃逸,乙又被后面丙车辆碾压。

    此时甲重伤乙逃逸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肇事逃逸行为已经用于成立交通肇事罪了就不能再用于评价后面逃逸的升格刑;丙碾压乙的行为不异常,都是由于甲的肇事逃逸不救助行为导致,甲对此都应负责,甲成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乙如果有过失则成立交通肇事罪,如果无过失就是意外事件。

    6.甲撞乙轻伤,已昏迷,甲不救逃逸,五分钟后,后车丙碾压乙,导致乙死亡。

    甲撞乙轻伤加逃逸,此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此时乙的死亡用于评价甲的交通肇事罪,此时乙的死亡已经用于评价成立交通肇事罪了,故不能再评价为逃逸致人死亡的升格刑,禁止二次评价;但此时甲仍然有逃逸行为,故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乙同上。

    7.甲撞倒乙,甲逃逸,十分钟后丙开车碾压,二十分钟后救护人员赶到,发现乙死亡,无法查明死亡时间情况。

    三种情况。一、甲直接撞死乙;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三、丙碾压死乙。

    一、甲直接撞死乙。此时甲直接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后面的逃逸行为不用评价,因为此时乙已经死亡,不具备救助的可能,故不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仅成立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丙碾压的是尸体,无罪。

    二、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甲撞乙时候,乙没有死亡,此时也无法查明为轻伤还是重伤,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此时应认定为轻伤,此时肇事行为还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乙的死亡结果应用于成立该罪名,且肇事后逃逸,故此时甲属于交通肇事罪逃逸情形。丙同上

    三、丙碾压死乙。此时甲撞乙行为,同上,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时丙碾压死乙不异常,仍归责与甲,故此时甲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丙如有过失成立交通肇事罪,无过失意外事件。

    由于甲和丙不是共同犯罪,应单独分析处理,故应启用存疑有利于别告,对甲和乙来说第一种情况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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