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及计算方法

时间:2022-11-04 20:22:10来源:法律常识

人身损害赔偿怎么算?一文说清各项费用标准,心中有谱不怕坑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生中可能需要打官司的情况,大概率是因为借钱不还、被单位辞退,或者受伤索要赔偿。那今天,我就和大家说一说,这个人身损害赔偿是怎么算的;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心中有谱自然在谈判中处于不败之地。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自身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要求侵权人所做的赔偿,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最常见的情形就是交通事故,除此之外,还有比如学生在学校受伤,又比如因为酒店、餐厅地面湿滑致人摔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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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一、基础赔偿项目

1、医疗费

赔偿标准: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

(2)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

(3)康复费、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证据形式:

医疗费、住院费发票等。

2、误工费

赔偿标准:

(1)基本原则是,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即每天工资×误工天数。

(2)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载明为准;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4)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证据形式:

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

3、护理费

赔偿标准:

(1)护理人员的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原则为一人,鉴定机构,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4)护理期: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5)因残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合理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证据形式:

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护工合同、护工发票、诊断证明、医嘱、鉴定报告等。

4、交通费

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赔偿标准:

(1)以实际发生为准。

(2)须有正式票据为凭。

(3)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证据形式:

打车发票、加油发票、公交票据等。

5、住宿费

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产生的费用。

赔偿标准:

(1)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证据形式:

住宿发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

(1)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证据形式:

以住院为前提,无需进一步举证。

7、必要营养费

赔偿标准:

(1)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证据形式:

营养品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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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赔偿标准:

(1)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虽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调整金额。

(4)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两大指标。

特别提示:

(1)超过确定的期限,没有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应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赔偿标准:

(1)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证据形式:

发票、医嘱、鉴定报告等。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标准:

(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3)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6)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特别提示:

(1)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具体范围:

A、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未成年外孙子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B、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C、受害人父母(年龄条件,以及是否有生活来源)

4、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标准:

(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特别提示:

(1)超过确定的期限,仍需护理,应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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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

1、丧葬费

赔偿标准: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同前述致残的情形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3、死亡补偿费

赔偿标准: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特别提示: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

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费用。

赔偿标准:

(1)无明确规定,合理支出。

证据形式:

发票、收入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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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而支付的赔偿。

赔偿标准:

(1)无具体标准。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五、说明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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