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6:58: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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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均车辆保有量也随之增加,面对复杂的路况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呈现上升趋势。那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进行赔偿吗?5小时后报警呢?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请看本期案例!
案件详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2020年9月25日7时50分,刘某至交通大队口头报警,称自己于当日凌晨02时许,驾驶江某的车辆行驶至汇金国际路段往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沿石,造成车辆部分机件受损。
5小时后接到报警,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为报警人刘某,其它事故原因无法查实。车辆维修后,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协商未果,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
原告江某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维修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有约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包括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逃逸行为不予赔偿,驾驶员刘某未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实,责任应自行承担,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间是凌晨2点,而刘某在事故发生后5个小时才到交警部门进行口头报警,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为报警人刘某,但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实。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江某将损坏的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了4万元的维修费。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另查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从本案来看,江某在格式条款下签名表示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了解并承担后果;从驾驶人刘某报警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因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报警的地点不相一致,刘某有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实。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离开现场的情形,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存在禁驾情形等因素,均是确定驾驶员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本案中,驾驶员刘某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又未及时报警,导致本起事故的性质、损失及责任难以认定,具有重大过错,故保险人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报险,固定现场,切忌自作聪明,存在侥幸心理,任意驶离现场,否则将承担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
来源:湖南高院、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既影响事故各方出行、耽误行程,也会造成车流中断,引发次生事故。为此南京交警高速十大队积极推行“快速发现、快速撤除、快速处理”事故处置新模式,全力做好辖区道路保畅工作。
案例
9月10日中秋小长假首日,高速十大队仅用时20分钟,就完成了一起行车道碰擦事故的发现、撤除、责任认定等全部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了对群众节日出行的影响。
8时45分27秒,宁合高速汤泉互通附近发生一起碰擦事故。事故双方均把车停在了第一车道上。8时45分45秒,不到一分钟指挥室视频巡查岗发现该起事故警情。8时53分19秒,指挥室电话指导事故双方撤除至应急车道。事故现场恢复畅通。8时56分43秒,巡逻交警赶到现场。9时05分,交警对这起责任明确、双方无异议的碰擦事故,利用交管12123平台现场完成责任认定。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张小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于2020年9月27日21时35分许,与对向行驶的李小国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小国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小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本案被告王小江,张小华借用车辆时王小江外出务工,车辆管理人为其妻子赵小秀。赵小秀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为,见张小华经常开车,不知道张小华没有驾驶证,张小华借车时以为他有驾驶证就将车借给了他。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李小国198000元。对于交强险外的损失,李小国又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华、王小江赔偿。
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
经巨野法院查明,李小国的损失总计374222.76元,交强险外损失176222.76元(374222.76元-198000元)。关于以上损失的分担,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小国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80%赔偿部分,在实际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本案系车辆管理人赵小秀向外出借车辆,相应责任应由其承担,鉴于赵小秀与机动车所有人王小江的夫妻关系,且庭审中王小江主动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结合原告李小国未列赵小秀为被告的情形,对于该部分过错责任判决由王小江承担,具体责任份额,结合本案案情按总损失的20%酌定由王小江赔偿35000元,余下损失105978.21元由被告张小华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在审理中需要厘清的思路:首先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80%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该机动车又存在借用的情形,管理人赵小秀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主动要求查看驾驶证而不是仅凭借“误以为有”就可以,因此应认定赵小秀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再次,车辆管理人的过错责任系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因连带责任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该过错责任法条规定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是按份责任;最后,本案还涉及到债务加入,车辆所有人王小江自愿加入其妻子赵小秀的过错责任承担,原告又自愿放弃要求赵小秀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最终对该部分过错责任判决由王小江承担。
法官提醒
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情形,不要随便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对自己的车辆也一定要尽到管理义务,保管好车辆钥匙,否则若他人因车辆未被妥善管理好而擅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一定不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若存在上述情况,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对受害人的损失不予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也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最后的责任都是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知法、守法,莫要等到事故发生后再追悔莫及。
来源: 山东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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