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7:4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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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这是立案的标准)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或者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案例
1、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113刑初241号)
判决内容: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醉酒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113刑初198号)
判决内容: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委托他人报警并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额外补偿人民币10万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蒋某辩护人提出的蒋某系自首、认罪悔罪、已赔偿并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建议适用缓刑的罪轻意见,经查属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被告人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113刑初183号)
判决内容:被告人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某甲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一直以为
车才是马路上的危险来源
万万没想到
行人随意过马路
也能把电动车司机撞成重伤
行人横穿车道,碰倒电动车驾驶人
浙江省平湖市,一天早上,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为了进入园区,向某下车来到了岗亭处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登记后,向某转身走向非机动车道,准备坐回工友车上。
此时,向某因着急过马路,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并未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随之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乘车逃离。向某称:“我当时看他没什么外伤,以为没多大事的,就坐车走了。”
然而,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9)、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交警部门认为,向某在车辆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马路,其行为具有突然性,导致熊某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向某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尽管熊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有超速行为,但其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15万元全部赔偿款。
法院:行人犯交通肇事罪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应当对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引发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主要事故责任,且向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被告人向某系自首,法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向某能够赔偿被害人熊某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官:谁违法谁担责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都可能涉嫌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律面前,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在日常出行时,万不可为图一时方便而违反交通规则,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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