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8:4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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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固镇法院微信号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顾某获赔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据悉,2021年4月1日6时17分,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王庄镇孙集村委会西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顾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顾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丁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可能、左侧颞叶及右侧基底节区小出血灶可能、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眉弓裂伤等。经鉴定,顾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目前遗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丁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丁某支付了6000元垫付款,顾某就赔偿问题与丁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
为妥善处理这一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保险司一次性赔偿顾某各项损失合计13.4万余元,丁某已支付的6000元垫付款不再返还。
编辑 彭玲
7月22日,唐河县法院“道交一体化”审判团队当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获赔160000元。
2021年11月29日,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其前同向左转弯下路曲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左髋关节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曲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未投保。后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刘永晓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因赔偿金额和履行期限存有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帮助原、被告化解矛盾,刘永晓法官立即安排好庭审事宜,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刘永晓法官充分了解双方诉求,以双方当事人在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着手点,组织双方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提出了调解建议。
经过刘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曲某分期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该案得以顺利了结。(姜燕)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记者 马先震 何潇)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山东省荣成市两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鲍鱼养殖厂(以下简称好当家鲍鱼养殖厂)、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当家”,600467.SH)等三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好当家在交强险范围内、外赔偿原告共计83.96万元。
12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乔某华、于某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082民初3747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27日,于某华驾驶鲁10/L××××号大中型拖拉机(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一)与王某东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二)车上载乔某华相撞,致王某东及乔某华受伤。被告好当家鲍鱼养殖厂系被告好当家分公司,事故车辆未投保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23.9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万元,后续治疗费8.83万元,残疾赔偿金65.59万元,误工费2.07万元,护理费25.5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2000元,法医鉴定费4140元,鉴定支出5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在交强险范围外按照70%赔偿比例赔偿84.67万元,共计96.67万元。
好当家鲍鱼养殖厂、好当家辩称,于某华系好当家鲍鱼养殖厂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在于某华工作期间。被告好当家鲍鱼养殖厂系被告好当家分公司,事故车辆未投保保险。好当家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好当家无垫付。因发生事故时乔某华未佩戴头盔,有一定过错,乔某华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7日16时10分许,于某华驾驶涉案车辆一沿通往荣成市好当家养殖厂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滨海生态路交叉路口时,与王某东驾驶涉案车辆二车上载乔某华沿滨海生态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车辆损坏,王某东及乔某华受伤。本次事故经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乔某华无责任。于某华系好当家鲍鱼养殖厂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好当家鲍鱼养殖厂系被告好当家分公司,事故车辆未投保保险。
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9月6日,乔某华住院治疗71天;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11月11日,乔某华住院治疗66天。2021年1月7日,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乔某华的损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遗留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2、其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之日止。3、其伤后住院期间(137天)需要2人护理。4、护理依赖程度:其颅脑损伤目前遗留四肢瘫,存在完全护理依赖,故出院后长期需要1人护理。5、预计其后续治疗费每年需17653元左右。
被告好当家鲍鱼养殖厂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对乔某华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2021年4月30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1、乔某华目前情况符合一级伤残。2、评定乔某华误工期为伤后至首次评残之日前一天(含住院时间),护理期为伤后至鉴定之日(含住院时间)。3、乔某华目前状态符合完全护理依赖。4、乔某华后续治疗为更换鼻饲管、更换纸尿裤、尿垫及相应对症治疗。另查明,王某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产生损失。事故时,乔某华乘坐王某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华系好当家鲍鱼养殖厂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于某华系履行职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好当家鲍鱼养殖厂系好当家分公司,故应由好当家承担赔偿乔某华合理损失的责任,于某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关于原告未佩戴头盔是否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王某东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其头部受伤,原告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与此次事故造成其头部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正常情况下,好当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70%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减轻好当家超出交强险5%的赔偿责任,又因涉案车辆一未投保保险,即好当家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按照65%赔偿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为:医疗费23.9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万元,残疾赔偿金65.59万元,误工费2.07万元,护理费25.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4140元,共计122.70万元。由被告好当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共计12万元;在交强险范围外按照65%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剩余各项损失71.96万元。以上共计83.96万元。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乔某华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共计12万元;二、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外按照65%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乔某华剩余各项损失71.96万元;上述款项共计83.96万元及本案确定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汇至原告账户。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鲍鱼养殖场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好当家”,600467.SH)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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