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婚姻家庭律师哪里找,丈夫成植物人4年 妻子起诉离婚

时间:2022-10-30 00:22:05来源:法律常识

9月25日,如东法院公布一起离婚案例。


曹雨和叶凡相识相恋并结婚,2015年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成了植物人,需要持续治疗。


由于曹雨是单方事故,没有赔偿金,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


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妻子叶凡外出打工,曹雨则由其父母照料。除了照顾瘫痪在床没有意识的儿子,老两口还照顾着上小学的孙子,一家人的生活十分艰辛。


几年过去,曹雨依然没有好转。


看着曾经志同道合、关怀体贴的丈夫再也不能给予生活中的关怀与支撑,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宾:张佳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

ACT心理咨询师

6年北京法院工作经历、1000+案件实操经验


方弘:丈夫曹雨已经没有意识了,也没有办法表达自己对于离婚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提出离婚,谁来应诉呢?


张佳佳律师:丈夫已经没有意识了,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诉讼主体的。所以,必须由他的合法监护人去行使。


在夫妻关系中,配偶的另一方即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妻子再成为监护人肯定是不合适的。男方的其他家人,比如其父母可以代为他来参加诉讼,法律也是允许的,如果是没有父母,或者有成年子女,或者有其他兄弟姐妹,也是可以作为监护人的。


方弘:那么,公婆如果是不同意离婚的话,婚还能离吗?


张佳佳律师:离婚案件并非取决其他人的表态。即使公婆作为曹雨的监护人,代为曹雨来表达不同意的想法,但主要因素还是要看两个人的感情。感情破裂的话也是可以离婚的。这个案子中两个人的情况其实已经很多年了,夫妻关系也是名存实亡,是可以认定感情破裂的。


作为需要抚养的一方曹雨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抚养问题需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


方弘:我们知道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叶凡要离婚,是否又构成遗弃罪呢?


张佳佳律师:刑法上的遗弃罪是指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又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者是对年老年幼的人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情况,才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


但是,这个案子中,妻子并没有主观上故意拒绝抚养,只是考虑离婚。所以,妻子没有主观上的拒绝抚养的故意。所以,妻子的行为也不是刑法上的遗弃罪。即使离婚,妻子也不构成遗弃罪。


只是说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为夫妻之间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女方要考虑被抚养人今后的生活怎么解决的问题。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给被扶养人抚养费,或者持续提供抚养和照顾,或者由法院来判决支付抚养费或后续的赡养费,也都是可以解决的。所以,它不是形式上的遗弃罪,刑事和民事需要区分。


方弘:生活当中还有一种情况,配偶一方患病或者是残疾等,另外一方就会离家出走,不管不顾,杳无音讯,这种情况离家出走的这一方是否会构成遗弃罪呢?


张佳佳律师:它其实是两种情况。


第一、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伤残了,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了,他(她)本身是需要人照顾的。因为他(她)没有能力去劳动,没有收入来源,需要照顾,还有孩子也需要照顾。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故意离家出走、不抚养生病的妻子或者生病的丈夫,或者是未成年的孩子,就构成有主观故意的遗弃。如果是长期不照顾,长期不提供生活物质的帮助或者生活来源,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话,就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刑事责任也是相当严重的,如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都是可以的。


但是,我们要注意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夫妻之间需要界定一方必须是患有严重的疾病,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故意遗弃的这一方必须有主观故意。


如果明知道对方需要抚养,还不去抚养,然后造成严重的后果,就是故意拒绝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造成了需要抚养的一方严重的后果,比如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肯定是造成遗弃罪。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抚养的一方如何维权?


民事上,需要抚养一方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是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比如房产可以要求分割、变卖后,去为生活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如果是没有共同财产的话,你可以要求对方来支付抚养费。比如说让他提供住房,支付房租,支付生活费用等等。


如果你本身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了或者你没有办法去提起诉讼,你可以要求父母或者成年子女或者兄弟姐妹代为提起诉讼;如果是没有家人,村委会这些机构也是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的


刑事上,如果已经构成了遗弃罪了,就可以报警,可以请公安机关去处理,也可以提起自诉。


方弘:法院审理认为曹雨是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所以,法院准许二人离婚。法律当然也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您觉得这两者之间是否矛盾?


张佳佳律师:其实它是一种法益上的博弈。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包括生活和物质上相互的扶助和供养,而不是一方遇到困难的时候才需要扶助。我们正常健全的夫妻之间也是需要相互的协助,相互的扶助,只是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作为丈夫是存在这种需要另一方来扶助的情形的。他已经遇到生活困难了,已经是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了,需要照顾和扶助。所以,这才凸显了相互扶助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生存法益与婚姻法益的一个博弈的过程,但并不代表夫妻之间有了这种相互扶助的义务,就没有办法离婚了。


抚养义务和感情是两回事儿,只要一方确实需要扶助,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只要能够保障需要抚养的一方后续的生活、生存问题。有能力的另一方如果愿意提供持续的照顾,支付后续的抚养费,把生存的问题的法益解决之后,婚姻问题也是理所应当的给予解决。因为,另一方作为一个自然人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如果是被抚养的一方有父母或其他的成年的子女,或者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有愿意接管、照顾他,愿意作为他的监护人,就不存在另一方必须需要抚养的情况了。生存的问题解决之后,婚姻的问题自然也就可以解决了。


所以,首先,我们要解决需要抚养的一方的生存、后续的生活、需要照顾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婚姻问题自然就可以解决了。两者其实并不存在冲突,只是我们首先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如果两个问题能够同时解决和保障的话,并不是一方需要抚养,另一方就没有办法离婚。


方弘:儿媳没想到善良豁达的公婆并没有反对她提出离婚,他们虽舍不得,但也不忍心让年轻的儿媳苦苦守候一辈子。案件审理过程中,曹雨的父母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老两口并未提出任何要求,但希望孙子由其夫妻代为照顾。叶凡则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的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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