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9:34: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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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须知
到法院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需要准备以下四方面的材料:
1.起诉状(详见模版)原件,按对方人数+1提供份数(如有被告2人,则需提供诉状3份);
2.身份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如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需提供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需提供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企业登记信息(可在网页或微信小程序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企业信息);
3.证据材料:需制作证据清单目录(详见模版),与证据(本院立案时只收取复印件)装订一起,按对方人数+1提供份数(如有被告2人,则需提供证据材材料3份);
4.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原告的情况)、《被告送达线索确认表》(被告的情况)各一式二份。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李四,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住××市××区××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住××市××区××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诉讼请求:(注:诉讼请求仅为模版,参照时请结合自身情况书写)
一、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鉴定费×××元、车辆维修费×××元,共计×××××元;
二、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三、判令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李四和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注:事实与理由仅为模版,参照时请结合自身情况书写)
××××年×月×日,被告李四驾驶其自有的桂××××小轿车经过××市××区××路段时,追尾原告驾驶的桂××××小轿车,造成原告受伤及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四对事故负全部的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区××医院抢救和治疗,伤情诊断为××,××鉴定中心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因×级伤残,被告还应赔偿原告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原告有扶养人×××、×××、×××需要扶养,故还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精神严重损害,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被告李四车辆挂靠被告××汽车运输公司。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系被告李四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承保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手写签名)
××××年×月×日
证据目录
(注:证据目录仅为模版,参照时请结合自身情况书写)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和对象 | 页码 |
1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 | 1 |
2 | 病历本、医疗费发票 |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身体损害,共住院×日 | 2-10 |
3 | 出院医嘱证明 | 证明原告还需全休××日以及需要护理情况 | 11 |
4 | 工资收入证明 | 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计算依据 | 12-13 |
5 | 伤残鉴定意见 | 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伤残×级 | 14-17 |
6 | 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 | 证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 | 18 |
7 | 车辆行驶证 | 证明被告李四为桂××××小轿车车主 | 19 |
8 | 挂靠合同 | 证明被告李四的车辆挂靠在被告××汽车运输公司 | 20-23 |
9 | 保险合同 | 证明被告李四的桂××××小轿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 | 24-27 |
注: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提交人:张三(手写签名)
提交日期:××××年×月×日
先说结论:
1、车主并不是必须垫付医药费;
2、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主,积极垫付费用是明智之举;
3、垫付医药费时,需保持好单据、发票等原始材料;
4、可寻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垫付,额度1.8万元;
5、可寻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以下为正文: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出现人员伤亡,车主正常的处理方法是先打120急救电话,再打122报警电话,然后再联系保险公司。
但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那么快赔付,而伤者正在医院抢救急需医疗费,车主要不要提前垫付医疗费用?
一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作出,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另一方面伤者救治危在旦夕,病人家属不断纠缠。
垫或不垫,对于车主来说是个两难的问题。
一、车主是否必须垫付医药费?
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垫付交通事故医药费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车主不垫付医药费并不违法,车主不存在法定的垫付义务。
二、假如坚持不垫付医药费,车主可能会承担怎样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1款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但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及时抢救的法定义务,但仍然不排除存在拖延救治的可能性,伤者因此伤势加剧或者死亡的后果仍可能由车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做了界定: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据此,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主,为取得伤者的谅解,以及避免承受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及时垫付医药费。
综合所述,车主虽然没有垫付医药费的法定义务,但是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时垫付医药费是明智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车主垫付时应保存医院开具的收据及发票,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报销,或者要求伤者返还超额垫付的费用。
三、除了车主自行垫付,是否有其他途径筹集医药费?
1、一般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顺序
在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先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或称投保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因赔偿责任暂不明确,保险公司一般不予先行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可以通过交警,让保险公司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在接到交警的通知后,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有及时垫付医药费的法定义务。
因此,肇事车主除了自行垫付,还可以要求交警向保险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伤者病例/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后,会及时向伤者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直接将垫付款项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一般不进行现金垫付。
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是1.8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垫付的最高金额为1.8万元。
假如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是否还有其他方式筹集医疗费?
答案是肯定的。
3、可以通过交警,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除了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承担垫付医药费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其垫付医药费只发生在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和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这三种情形下。
据此,肇事车主在坚持不自行垫付费用,并且医药费已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仍可寻求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总结
笔者认为,车主提前垫付医药费需要分情况讨论:
本文由实习律师毛颖琦原创,版权所有,允许署名授权转载。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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