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0:3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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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接前文……
(五)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木林以为,应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一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只有在其实际承担了抢救费、丧葬费的垫付责任之后,才能获得。如果其仅是承诺承担责任但实际未承担垫付责任的,不享有追偿权。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的对象,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这个责任人,指的是最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人员、单位以及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第48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李青武教授所著的《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中对追偿权的对象明确为以下三种:①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②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公司;③特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三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第12条第3款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1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第15条和第18条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垫付时间及要求。第17条规定了丧葬费用的垫付。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有具体规定,如《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程序规定》(第27条还规定了一个困难救助)《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等,应当遵守和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该试行办法已经于2022年1月1日起被废止,替代它的是2021年12月1日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第107号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15第至第22条,规定了救助基金的使用。
四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而这个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第35条中明确规定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对于没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其不承担垫付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41条: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
第42条: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43条: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具体垫付费用标准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有关规定确定。
第44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垫付款的追偿行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4条中规定的比较粗,地方的如《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专门对垫付费用的追偿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行使追偿权时,最好由法院通知,或者自己申请,以第三人身份直接参与到侵权诉讼中,但这并不排斥自行提起追偿权之诉。追偿权在受害人请求赔偿权之后。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28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29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30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
(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
(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遵循账销案存权存的原则,制定核销实施细则。
未完,待续……
小编在法院工作过三年,幸运的是在开始的第一年就在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庭室工作,(我们法院管它叫交通庭,别的法院有的也设置这个庭室了,有的没有,可能由民一、民二、民三,专门抽出一个庭室来审理此类案件,去法院立案的时候应当打听清楚)所以对审理交通事故的案子还算是比较在行的。今后几天,小编愿意将自己在法院尤其是在交通庭处理交通事故的心得体会,跟大家汇报一下,请大家多指正。
本来呢,我这篇文章的题目打算取《律师终结者-三天教会你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的,但是又怕我的律师朋友们,每天晚上去慰问我,所以,把律师终结者这几个字还是删除的为好,毕竟这个社会辣么乱……
言归正传,交通事故需要注意的东西太多,而且又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毕竟对我们中国人来说,买部车还不成什么问题的。所以关于交通事故的具体处理,我打算分三天,三篇文章来分析。分别是《三天教会你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之交通警察篇》、《三天教会你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之法院立案庭审篇》、《三天教会你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之具体赔偿算法篇》。
说起交通事故,大家都不陌生,无非就是车撞人、人撞车、车撞车,要求赔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就是为了要钱、要赔偿,很少有人是为了赌气去法院立交通事故案件的,我是没有遇到过,如果有死亡情形出现,走刑事案件,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现在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交通事故的处理,几乎是所有民事案件中需要的程序和时间最长的一个了,哪怕你只想要100元的赔偿,或者主张100元的损失,交通警察部门和法院都会按照一个完整的程序走完,劳心劳力,实在得不偿失,如果涉及到保全等问题了,被告拒不出庭应诉了,你可能还要在法院进行公告,时间金钱投入会更多,如果再请一个律师,那更得不偿失了,所以我的观点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双方商量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私了比较靠谱,再不济找你的保险公司过来,协调处理一下就好了。(所以找一个靠谱的保险公司很重要!)
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比较严重,建议立刻报警,请交通警察到场对事故进行采样取证。在此期间你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不要总盯着施害人,现场比侵权人更重要,他跑了无所谓,重要的是他的车在那就行。
主要是看交通事故的程度,也要看对方是否愿意立刻支付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比较惨烈,且对方当事人不乐意当场支付赔偿金,我建议不要接受调解,让交警队出责任认定,去法院诉讼解决。
因为在法院工作期间,有好多交通队的调解协议,侵权人没有履行,不得已还得去法院,可是你要注意的是,交警调解后他们就会把对方的车辆放行,侵权人履行了还则罢了,如果不履行,你再去法院,就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最直接的表现是,法院判决下来了,被告人根本没有出庭或者被告根本找不到了,法院的判决执行会有很大的困难,最悲催的结果是你空拿一张法院的额生效判决,关键是它对你还有利……
如果交通事故到了交警队,交警队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千万别小看这个文件,他可是决定你能不能到法院立案的最为有效的证据。别被忽悠了,说咱们都调解了,销案得了,不用责任认定书了,千万不能这样,哪怕调解了,哪怕你一分钱不要,也必须要这个文件,因为有的时候好多事你是说不清的,多了我就不说了,你懂得。
再有,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时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在排除其他影响(如鉴定、勘验等)后,十天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里面学问可就大了,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万一你觉得对你不公平,恰恰他出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又超期了,你是不是可以将此作为理由,进行行政复议呢?细了的,我就不多说了,要不该查我水表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说,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你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申请上级公安经复议,当然复议应该没太大的用处。不如直接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责任认定向法庭提出异议,如果证据充分,法院是可以推翻责任认定书的(注意:此时不是行政诉讼,仅仅是交通事故这个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你提出的异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发放后,交警队一般就会放车了,也就是侵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车开回去了,所以为了你能顺利的拿到赔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之前,你一定要去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涉案车俩予以查封,这样没有法院的裁定书,车会永远扣在那里,你不用担心他跑了。
至于如何在法院保全立案,那是下一篇文章了。
自从车险费改以后,好多车主反应,买了车险都害怕出险。为啥呢?因为一出险,来年的保费就要上涨。
其实大家纠结的往往是损失很小的情况,选择保险理赔是否比直接私了划算?什么情况下选择保险理赔,什么情况下私了呢?
今天小编就帮大家算一笔账。
不要轻易揽责任
首先,车险保费由商业险保费和交强险保费组成。而不同的事故类型会对保费有不同的影响。
如果本次事故你不用负责,那么将不会影响保费,所以在划分责任时请别轻易揽责,否则来年买保险你会心疼的。
而有责的情况下,就一定会影响保费了。而众所周知,交强险是赔别人的,是属于责任保险,而且比较便宜,往往千元不到,可财产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
那么假设不考虑本车损失,按照责任比例需赔偿对方损失不超过2000元,此时在交强险下理赔不会动用商业险(不影响商业险保费)。
是不是发现了怎么表格中无责时也会作赔偿?这是保险条款规定的,但现在都简化成了“无责代赔”处理机制,而无责代赔不算出险次数。
简单的说,只赔偿对方损失,且不超过2000元就不影响商业险保险。
有责情况出险,不动用商业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费率浮动详见下表。
交强险保费费率浮动表 ↓:
出险一次对交强险保费也就只有一成的上浮。
对于普通6座以下的家轿,交强险新车保费为950元,出险一次会有95元的上浮。
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保费只有几十、百把块的上浮。除非是事故小到擦破对方的一点漆,补补漆就可以修复,否则保险理赔显然要比“私了”更划算。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注重客户体验,小事故理赔已经很快速了,而无人伤的小事故,目前大多不用走交警程序,从报案到赔款到账时间很短的。
当然你如果还是嫌麻烦,特别赶时间的时候,不差这几百块宁可私了
上述只是针对少数,当对方损失超2000元,或己方车辆需理赔,这是就得动用商业险了。
动用商业险,保费浮动有多大?
由于商业险动辄数几千元的保费,出险一次对保费浮动比较大。
从车主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于小事故:损失太小(只有一至两个外观件的擦挂)建议直接给钱一了百了,为几百块的小事故动用商业险得不偿失,还花时间;
当损失不大或者不好预估时,可先向保险公司报案,拍照给查勘员或修理厂的朋友估损,避免对方漫天要价,靠谱的估损价就是私了费用,自己再将上次的保费套用公式做一个估算,最后将预估的保费上涨幅度和协商的私了费用做一个对比,如果发现私了更划算,此时再销案同样算作未出险。
理赔专家建议
赔自己多于1000元,走商业险
赔第三方少于2000元,走交强险
赔第三方少于3000元,2000元走交强险,商业险放弃索赔
赔第三方大于3000元,走商业险
当然,以上的建议只是针对普通车辆,毕竟每辆车的保费不一样,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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