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21: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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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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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23时40分许,张萌酒后驾驶鲁AP06E8越野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富强街由西向东行驶,通过富强街和龙海路路口时违反信号灯且超速,与曹传陈驾驶的沿龙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鲁A705A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鲁A705AK小型轿车逆时针旋转。鲁A705AK小型轿车在旋转过程中与沿富强街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车行驶的徐浩南发生碰撞。
上述事故造成鲁A705AK小型轿车驾驶员曹传陈、乘坐人罗斌当场死亡,乘坐人秦新月受伤。电动车驾驶人徐浩楠受伤,鲁AP06E8越野车乘坐人段朝磊受伤,三车损坏。经认定,张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机构鉴定,张萌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鲁AP06E8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124km/h。经法医鉴定,曹传陈、罗斌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闭合性胸部多发骨折、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徐浩楠脾破裂切除术后构成重伤二级;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肺挫伤及左侧肺血肿并左胸膜腔液构成轻伤一级;左肩峰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臀部至会阴部皮肤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腰4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秦新月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下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胸1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第1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段朝磊右肱骨干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张萌弃车逃逸,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张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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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钟景前律师解答:
张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萌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张萌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且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
张萌有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接受处罚,综合考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钟景前律师补充: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钟景前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专职老律师,具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师策划师企业培训师证书,擅长婚姻/合同/房产/侵权/交通/借贷/投融资/商标/专利/医疗/工伤/刑辩/行政/法律顾问等,负责有专业律师团队。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男子开车撞人后因害怕离开现场,9小时以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这种情况算自首吗?5月21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结果,涉案男子李某某因自首情节被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去年9月12日13时55分许,男子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古交市金牛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村街口时,将在该路口捡拾垃圾的韩某某辗轧。在此之后,失控的车辆又碰撞到路旁某汽车装潢美容服务部墙体上,造成韩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案发当日22时50分,李某某主动来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家属的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件此后的审理过程中,古交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此,古交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认定李某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近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何为自首?检察官介绍,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认定为自首。需要强调的是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还未被发觉或被群众扭送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第二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分子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至少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要自觉遵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假如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保护好现场,千万不要逃逸,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责编:李琳)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9月18日11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范某某相撞产生交通事故,致范某某受伤。约半小时后,范某某的亲属赶到事故现场时,发现张某某仍在现场,范某某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遂拨打110报警,交警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次日,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供述其在事发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公安机关在110接警平台查询不到其当天的报警记录,只能查询到被害人范某某亲属于当日12时20分许的报警记录。
【评析】
对于本案能否认定张某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警的供述是孤证,不可采信;且张某某当时未听到范某某亲属拨打110报警,其并不明知他人报警。故张某某不属于“犯罪后主动报案”,也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不应认定张某某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某在事发后拨打110报警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其也没有听到范某某的亲属报警,但其认为自己已报警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体现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张某某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是否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细化了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犯罪后主动报案”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是两种常见的自动投案情形,但不能机械地认为只有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几种情形才属于自动投案。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将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要求的行为,认定为《意见》中“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供述其在事发后拨打了110和120,且救护车确实是在张某某拨打120后赶到现场,虽然其拨打110报警的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但从其现场行为表现看,能证实其主观上是认为自己已报警的,而且在被害人范某某送医院抢救后,其仍坚持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张某某的行为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认定张某某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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