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别人的婚姻家庭怎么赔偿,婚姻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吗为什么

时间:2022-11-22 14:20: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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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吗?
  • 破坏军婚,一女被判9个月!检察机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 “捉奸”虽“捉双”未必有赔偿——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
  • 婚姻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一般应无过错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法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这要考虑对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不能数额过高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体现不了制裁的性质;

    (3)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清主次原因,以此确定赔偿主体的责任;

    (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综合分析。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是一方实施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一种行为,故应以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除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之外,还应考虑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如夫妻财产情况夫妻谋生能力夫妻结婚能力的长短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年龄等因素。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星琛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通常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破坏军婚,一女被判9个月!检察机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武某某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一)基本案情

    资料图

    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无业。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施,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谎称自己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编造假名,通过社交软件骗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77元。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装部人员,帮助刘某某取得其中两名被害人信任,骗取共计人民币315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刘某某、武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化履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线索。经查阅卷宗并与侦查人员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立案侦查。

    2. 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查证漏犯漏罪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补充移送证据材料,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武某某及两起遗漏犯罪事实。

    3. 加强类案研判,依法惩治犯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为确保案件指控有力、量刑准确,检察官查阅大量生效判决后,认为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且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典型意义

    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精准惩治涉军犯罪。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赖认同,危害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骗取钱财,严重损害军人形象和军队威信。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惩治涉军招摇撞骗犯罪,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2. 强化协作配合,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应当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契机,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早发现涉军犯罪线索,强化立案监督,形成工作合力。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深挖漏罪漏犯,确保办案质效。

    案例二:吴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女,无业。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等地,利用网购的军官证、军服以及解放军某医院公章,冒充某部少校女军官“叶磊”,虚构其父母是部队领导干部,以帮别人介绍入伍、合伙承包部队医院保障项目为由,多次骗取丁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3万余元。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证据。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根据吴某某作案手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考虑到该案对军人权益和军队声誉的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武装部召开案情通报会,加强沟通协作,就案件办理、普法宣传、维护军人权益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2. 强化证据审查,深挖彻查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及吴某某作案手段,认为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因此,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并案侦查,调取吴某某及其伪造的女军官身份“叶磊”名下所有银行卡交易流水,顺利锁定其余4名被害人。最终,公安机关移送犯罪事实从审查逮捕的1笔增加到审查起诉的5笔,涉案金额从36万元增至243万余元。

    3.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手段行为,前后存在牵连关系,依法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吴某某批准逮捕,并继续引导侦查。随着深挖犯罪的推进,犯罪事实逐渐清晰,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吴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4. 加强军地协作,促进源头治理。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利用伪造军官证免费游玩景点博取被害人信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犯罪源头治理,向旅游行业主管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促进夯实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同时,健全军地协作机制,走访对接太仓市人民武装部,围绕涉军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案件协调沟通等内容开展探讨交流,在军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还积极落实普法责任,通过官方微信、宣传海报等渠道宣传反诈骗相关知识,引导居民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及“防诈金钟罩”微信小程序,引导居民提高警惕、防止受骗。

    (三)典型意义

    1.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资金流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有关线索及时分析研判,深入挖掘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惩治涉军诈骗犯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如果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诈骗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对吴某某按照诈骗罪论处,更能准确评价其犯罪行为,更有利于惩治犯罪。

    2. 依托军地协作,强化涉军案件综合治理。冒充军人身份实施的诈骗案件严重损害军队、军人形象。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加强军地协作,充分听取军事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队单位的意见,在案件办理、普法宣传、推进落实军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注重延伸职能,主动作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机制漏洞,通过风险提示、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强化涉军案件综合治理。

    案例三: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女,无业。被告人刘某,男,某公司职工。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现役军人程某(女)登记结婚。2019年5月起,刘某前女友李某在明知刘某已结婚,且其配偶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现役军人程某怀孕期间,李某与刘某生下一子,并于2020年9月1日起在刘某所在城市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

    2022年1月24日,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3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刘某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积极主动履职,依法追捕漏犯漏罪。本案办理之初,公安机关仅就李某的破坏军婚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对刘某的重婚行为予以追责。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生子,进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涉嫌重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并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刘某涉嫌重婚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 准确认定罪名,精准打击破坏军婚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在明知刘某妻子程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下一子,还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程某的婚姻,构成破坏军婚罪;刘某有配偶,而与李某生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重婚行为,构成重婚罪。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通过释法说理,李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破坏军婚罪、刘某犯重婚罪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定罪量刑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3. 传递司法温度,彰显人文关怀。审查起诉期间,程某因疫情无法及时到检察机关说明相关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其电话沟通,并对程某进行心理安抚,消除其负面情绪,鼓励她克服困难,积极生活。同时,鉴于程某退役后收入低且孩子幼小,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该院依法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程某发放救助资金。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亲属的感情,影响军人安心服役,进而影响部队稳定和战斗力,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发挥司法的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捕漏罪漏犯,坚决惩治破坏军婚犯罪,有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法治环境。

    2. 把握罪名认定规则,实现精准打击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李某与刘某生育一子,日常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达到“结婚”的实质性要素,对他人婚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结婚”,刘某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而重婚”,李某的行为则构成破坏军婚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在审查认定“同居”的基础上,要注重对重婚行为的审查,确保精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3. 多措并举开展帮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在依法办案准确惩治犯罪的同时,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调查,主动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采取心理疏导、定期回访、司法救助等多元化帮扶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

    案例四:庄某破坏军婚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庄某,男,务工人员。2010年4月,黄某某与现役军人宋某某登记结婚。2020年8月,庄某经人介绍与黄某某相识,并知悉黄某某的丈夫系现役军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庄某与黄某某多次在黄某某家中、庄某朋友家中以及宾馆等处发生性关系,并共同居住。2021年4月21日,二人在黄某某家中发生性关系,被黄某某丈夫宋某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庄某的行为致黄某某怀孕堕胎。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庄某犯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庄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精准惩治。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庄某明知黄某某丈夫为现役军人,仍然与黄某某发生关系、共同居住并造成黄某某怀孕的后果,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同时,虽然庄某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情节恶劣,应当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2. 依托军地协作,缓解军人后顾之忧。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该县人民武装部了解到,宋某某系解放军某部现役士官,部队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养,其本人也有长期留在部队服役为国奉献的意愿。为了让宋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尽快走出阴影,安心服役,检察机关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同时,检察机关与部队联系,建议部队对宋某某同步进行思想疏导工作,消解案件给其心理造成的影响。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村委会等单位,到宋某某父母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活困难。

    3. 制发检察建议,以诉源治理促内生稳定。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向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并完善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祖国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局等单位,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我为军人敬个礼”等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军人危难时刻奋不顾身、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典型意义

    1. 加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枕戈待旦,战斗在国防岗位上。加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依法办理破坏军婚案件,维护好军人的合法权益,为军人安心服役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助力服务新时代强军事业,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2.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认定的难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意“通奸”与“同居”的界限与转化。如果只是偶尔通奸,不能认定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续时间较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上、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造成怀孕、堕胎、生育等严重后果,则已具备同居的实质要素,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3. 加强军地协作,提升办案效果。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队单位的协作,在案件办理、问题研究、宣传引导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对现役军人进行思想开导和心理纾解,并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做好军人的后方稳定工作,切实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

    案例五:张某虎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虎,男,海军某部退役军人;张某鑫,2013年3月出生,系张某虎之子。

    被告人郭某寿于2021年9月5日20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肖墙路,趁被害人沈某骑电动车不备,窃取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沈某发现手机被盗后,边追赶边呼喊抓小偷,张某虎听到呼喊后挺身而出,奋力追上郭某寿。为抗拒抓捕,郭某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虎捅伤。经鉴定,张某虎的膈破裂及失血性休克均构成重伤二级,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及体表皮肤裂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其创伤性血胸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0月9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年10月12日,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给予张某虎及张某鑫救助金10万元,并及时发放到位。

    2021年12月8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寿犯抢劫罪提起公诉。2022年6月6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寿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发挥检察一体优势,积极能动履职。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郭某寿抢劫案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发现张某虎是退役军人,其受伤后,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而被告人郭某寿无赔偿能力,张某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优势,联合开展救助,加紧审核救助申请材料,依法从快办理,对张某虎及张某鑫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

    2. 协调多方力量,实施综合帮扶。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实地走访张某虎工作单位、所在党支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对张某虎综合帮扶措施;联合教育局走访其子张某鑫就读学校,协调学校减免学杂费用、生活费用等,并将张某鑫纳入助学计划名单;协调太原市红十字会,给张某虎家庭送去日用品、米面、食用油等生活用品。经多方关怀施援,张某虎家庭走出困境,张某虎身体也得到完全康复。2022年4月,办案检察官再次回访了解到,张某虎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努力回馈社会。

    3. 开展法治宣传,发挥见义勇为典型效应。检察机关依托办案,联合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大力弘扬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让全社会感受到社会正气与司法温度。2021年12月,张某虎被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太原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022年3月,张某虎被太原市人民政府评选为“最美退役军人”。

    (三)典型意义

    1. 积极主动履职,弘扬社会正气。张某虎作为退役军人,路见不平,不顾个人安危,第一时间冲上前制服窃贼,彰显了新时代军人的道义担当和见义勇为的高尚品质。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履职,通过严惩犯罪、司法救助、法治宣传,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促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国防、尊崇军人的浓厚氛围。

    2. 发挥检察一体作用,联动开展救助。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办案过程中增强司法救助意识,注重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军属及时启动“绿色通道”,落实司法救助等帮扶措施。针对基层救助资金有限的情况,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级联动开展救助,提升救助质效。

    3. 构建协同救助格局,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宣传、社会救助团体等部门的沟通联络,汇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元化帮扶措施,全力帮助因案受困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走出困境,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曹某明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曹某明,男,退役军人,系赵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害人。

    2020年3月至11月间,赵某某以能低价购房为由,通过签订购房协议的方式骗取3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4万余元,其中,骗取曹某明为其子曹某杰(现役军人)购置婚房钱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赵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消费。2021年5月25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4日,景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赵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款项。

    2021年8月26日,景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给予曹某明救助金3万元,并联合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曹某明进行综合救助。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畅通衔接,主动救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被害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及程序,并主动履职,对33名被害人具体情况逐一筛查,发现曹某明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组成工作专班,检察长多次带队到曹某明家实地调查,向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周边群众详细了解情况,查明曹某明一家两代军人,夫妻均患病,儿子长期戍边,家中有未成年女儿需要抚养,被骗款项中有20余万元是从亲友处借得,经济确有困难,曹某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经曹某明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2. 凝聚合力,多元施救。针对曹某明一家两代军人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开辟“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该案,及时向曹某明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缓解曹某明一家“燃眉之急”。同时,还协调多方力量综合施救,联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其发放帮扶金3000元;协调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提供个性化帮扶拓展增收渠道,并为其小女儿争取到助学金8000元。

    3. 多方配合,追赃挽损。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赃款去向、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情况的调查取证,加大对可疑线索的侦查力度。最终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妻子刘某玲计划通过办理假离婚以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75万元涉案款项予以追缴,并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后按比例发还曹某明5.5万元。

    (三)典型意义

    1. 司法救助既要照顾全面,也要突出重点。本案涉及被害人较多,各被害人家庭情况也各有不同,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的基础上,依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曹某明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家庭困难,让曹某明儿子曹某杰在部队安心服役。2021年,曹某杰因表现突出晋升军衔,其所在部队得知案件办理结果后,专门向检察机关致信感谢。

    2. 司法救助既要主动,也要及时。办理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追赃挽损情况提前预判,同时对被害军人军属家庭情况主动进行调查,及时发现救助线索并启动救助程序。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时,主动筛查被害人家庭情况,及时查明曹某明作为退伍军人因案致困的情况,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救助资金,解决急难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3. 司法救助既要发挥“扶上马”的合力,更要突出“送一程”的耐力。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加强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沟通对接,构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机制,形成救助帮扶工作合力。还应当与乡村振兴部门及基层乡镇政府等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回访,评估救助帮扶效果,将“一次救助”延伸为“长期关怀”,进一步打通司法救助“最后一公里”。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流程编辑:TF022

    “捉奸”虽“捉双”未必有赔偿——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

    案情介绍:小柳与大森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时常发生纠纷,有一天小柳无意间听到大森在通电话,语气很暧昧,因此怀疑大森有外遇,一天深夜,小柳发现大森与一名女子小莲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莲家中,发现大森和小莲二人正从床上起来,于是双方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小柳当即报告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事后,小柳向法院起诉与大森离婚,并举出当晚捉奸在床的证据,认为大森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大森赔偿其精神损害费2万元。

    小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要弄清小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要弄清在哪些情况下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其中的第(二)种情形“与他人同居”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

    如何认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与他人同居欲适用损害赔偿,需具备以下条件:

    (l)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曾有不少人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人花了巨额费用委托所谓侦探公司进行侦探调查,不仅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获得法院的采纳,反之可能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权的后果,弄巧成拙,吃了侵犯第三人隐私权的官司。

    一般而言,在自己家中和公众场所拍摄的照片等能获得法院的认定,有些当事人闯入他人居所等强行拍摄的照片等,法院一般不予以认定。在这类诉讼中,有力的证据主要包括对方写的保证书、悔过书、双方往来的书信、照片录像等,但是如前所述,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来源合法与否。

    另外,有些当事人认为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照片就能在离婚时要求赔偿,事实上,法律规定的可以得到赔偿的无论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要求配偶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即一段时间的连续的共同生活,仅仅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照片并不能证明配偶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当事人应尽量多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且一定要注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

    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所以,案例中小柳以“捉奸”的事实请求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破坏别人的婚姻家庭怎么赔偿,婚姻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吗为什么】,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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