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16: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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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
二、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虽未结婚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即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其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也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四、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区别
判断的标准即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5、 刑法上的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里的重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含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罪的具体情形包括四种:
第一种:先有登记结婚,后又登记结婚;
例如:张某,男,和妻子王某登记结婚,之后在婚姻持续期间,又和婚外女性李某登记结婚。张某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前是已婚,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明知张某已经登记结婚仍旧与其再登记结婚,则李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不知道张某已经登记结婚而与其登记结婚,则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先有登记结婚,后有事实婚姻。
例如:张某,男,和妻子王某已登记结婚,之后在婚姻持续期间,又和婚外与女性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张某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前也是已婚,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明知张某已经登记结婚仍旧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李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不知道张某已经登记结婚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种:先有事实婚姻,后又登记结婚。
例如:张某,男,和妻子王某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在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又和婚外女性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张某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前也是已婚,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明知张某已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旧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则李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不知道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则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四种:先有事实婚姻,后又事实婚姻
例如:张某,男,和妻子王某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在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又和婚外女性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张某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前也是已婚,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明知张某已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仍再与其未办理结婚登记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李某也构成重婚罪;如果李某是单身女性,不知道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与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仍采取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的态度。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再次确认事实婚姻无效。
2001年《婚姻法》未对事实婚姻的效力作出明确认定,但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再次强调了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应当及时补办登记,否则其婚姻将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并未对2001年《婚姻法》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予以修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现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仍采取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的态度。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接触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即便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若不补办结婚登记,一律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仍是构成重婚罪的婚姻。
如:已婚男性张某,1994年2月1日之后又与婚外女性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张某和李某不构成民法上的事实婚姻,但张某却因与李某的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3、 重婚罪是属于公诉和自诉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重婚案件的特点,它既属于自诉案件,也可以属于公诉案件
属于公诉和自诉可以互相转换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但人民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转为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向法律起诉,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
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 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组织和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 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二十周岁。 弃。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 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
合法权益。 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
限制或干涉。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到婚姻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三十日离婚冷静 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
期过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 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 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
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
外。
近日,江苏省高院一则“女儿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消息引起关注。在母亲的言语胁迫下,周某与丈夫付某登记结婚,可两人之间毫无感情,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哪些婚姻情形可以撤销?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撤销婚姻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母亲以死相逼女儿结婚
法院宣判撤销婚姻关系
据江苏省高院发布的消息,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能与付某结婚。
在周某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工作的周某接回家,以言语胁迫周某与付某结婚,比如周某不同意结婚就将周某赶出家门、周某不同意结婚就死给周某看等等。
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与付某之间毫无感情,两人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与付某离婚,母女俩因此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谈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
婚后双方一直未有过夫妻生活,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周某母亲仍对周某的意愿加以阻挠,双方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由此可见,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使周某违背自由意志而与付某结婚,故周某母亲的行为构成胁迫。
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撤销婚姻关系除了受胁迫之外
一方患重大病情隐瞒也可申请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一条款表明,双方在决定是否结婚时,禁止结婚一方强迫另一方,也同样禁止婚姻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家庭成员以及任何人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存在以下两类情形都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第一种是因为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与异性登记结婚的情形。第二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的,另一方婚后知道的也可以要求撤销婚姻。
“胁迫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暴力方式胁迫、通过以对一方的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作为要挟或者对一方进行恐吓等都属于胁迫。”欧美欣分析称,对于第二种情况提到的重大疾病,目前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重型精神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如影响生育功能的)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关于男方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疾病,女方诉至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姻的案件。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遂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案件显示,张三与小丽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发现小丽在婚前就患有精神性疾病,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法院认为,小丽在婚前即患有精神性疾病,该疾病足以影响张三决定结婚的自由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遂判决撤销张三与小丽的婚姻关系。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
一经撤销则为未婚状态
当遇到上述可撤销婚姻的两种情况时,在什么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吗?
“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并不是什么时候要求撤销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欧美欣介绍称,如果当事人是因为遭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是因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而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欧美欣提醒,由此可见申请撤销婚姻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如果发现婚姻具备申请撤销的情形,并且不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建议尽早行动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此外,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其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状态显示为未婚而不是离异或丧偶,“撤销婚姻后若未来与他人结婚,则属于初婚。”欧美欣告诉记者,由于婚姻被撤销后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而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被胁迫的一方或者受欺骗的一方在自己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新晚报综合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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