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3:56:0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爆胎伤及行人,此时车辆虽处于静止状态,但综合考虑车辆停放的场所、原因、事故具体情况等因素,该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
【案情简介】
某日,豆子沿xx路自南向北步行至小区对面,准备穿过马路去菜市场买菜,恰逢货车司机阿强所有的货车停放在未规划泊车位的xx路路边东侧。为方便过马路,豆子遂绕行到该车后轮处。此时该车左后轮轮胎突然爆炸,豆子来不及闪避被轮胎爆炸的气流炸伤,“120”送豆子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豆子伤残八级。
另查明,该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本起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这无妄之灾严重影响了豆子的工作生活,豆子遂向法院起诉了阿强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豆子认为,阿强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违章停车致其受伤,故请求法院判决阿强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有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豆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交警大队未作事故认定,故涉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责任的承担,且车胎爆炸属意外事故,阿强不存在主观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1.涉案事故发生在本市xx路,符合法律法规有关“道路”的认定;阿强的违规停放及怠于定期胎检,使肇事车辆处于安全隐患状态下,与事故发生存在必然联系,豆子对事故的发生不能预见、没有过错,因此该事故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而不是健康权、身体权侵权纠纷,阿强应担全责。2.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之一,在其他证据证明力足够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无来判断事故的性质。3.肇事车辆系阿强所有且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再由阿强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