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1:17: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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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交通事故,无论是伤情还是责任划分问题都非常的简单,基本上没有造成任何的人身伤亡,而且整体的损失不大,那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还用去结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了就结案了吗?无责方如何索赔?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陈珺律师解答:
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到交警队结案,交警给下达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如果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伤者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赔偿。
对于事故中的无责任方,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要求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二个:
(1)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即可由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珺律师解析: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的办案经验使得陈律师对案件的整体把控、法律风险的预测防范以及诉讼的相关技巧等方面非常纯熟,能够很好地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愿与您分享多年的办案经验。
第一步:报案
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做完这三件事,将得到二联《车辆出险登记表》和一张《出险通知书》。《车辆出险登记表》一联交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另一联填写《出险通知书》和领赔款时使用;《出险通知书》填好后,连同其他索赔单证一起交回保险公司。
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
在受伤者痊愈后,双方就可以一起去交警队结案了。
编者按
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就是人民法院关心的事!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面展示好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新成效新风貌,洛阳中院推出「为群众办实事」专栏,讲述为社会谋公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洛阳法院创新案例,激励全市法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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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一场交通事故,省去了法院审理程序,免去了群众诉累,还成功为两名受伤群众解决了医疗费垫付问题,第一时间帮助两名受困群众拿到医疗垫付款,到底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2022年6月,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叶某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叶某和乘坐者吴某均受重伤,交警部门协调道路救助基金进行垫付,交强险垫付后仍拖欠医疗费20万元。
根据医院相关规定,不补齐医疗费,下一步治疗可能出现问题。叶某、吴某家属无奈,向公安机关求助,请求解决后续拖欠医疗费。公安机关多次与李某车辆承保的商业险公司沟通,要求其在商业险内先行垫付20万元医疗费,但商业险公司要求双方必须同意扣除20%非医保用药才能同意垫付,各方僵持不下。
在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的帮助下,公安机关与委托律师迅速与法院取得联系。因案件情况紧急,承办法官立即组织调解律师与受害人家属见面,了解情况,联系保险公司与理赔人员协商,要求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案件诉前、诉中赔偿标准应一致。
经过承办法官、办案民警、律师多方协调后,第二天上午9点,保险方按照诉前调解程序完成垫付手续,20万垫付款已履行到位,一起重伤事故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圆满化解。
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便民利民,真正方便群众
如何高效便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伊川县法院坚持创新思维,创立了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将交通事故案件处置的立案、移送、审判三阶段进行有效衔接,做到“前”、“中”、“后”一体推进,有效贯通,变以往“你送我办”“你移我转”的单向协调关系为“你送我办、办中沟通、办后验效”的双向协调关系,交通事故案件“案结事了”效果得到充分彰显。
具体有以下便民举措:
1
解纷站点便民。为有效落实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在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县法院、县司法局、洛阳仁大医院等4个地点设立专门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方便群众就近选择调解室解决问题;
2
服务方式暖心。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调解律师帮助受害人计算相关赔偿标准、整理材料、调解案件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打官司不收费、更便捷;
3
运行机制科学。法院、县公安局的调解室为轮班制,由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官、警官“坐阵”,配备一名值班律师;县司法局、洛阳仁大医院的调解室为候选调解室,为跟进案件的律师提供调解地点,负责案件调解的律师不得将案件放在自己律所或指定调解室以外地点进行调解案件,案件处理全程登记记录,做到24小时全天候接待、全过程留痕、全周期闭环管理。
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成效显著!
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建立以来,效果也同样明显。
1.群众诉讼成本明显降低
通过诉前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后,不仅免交诉讼费,获赔周期比以往涉诉案件平均减少30天,并且通过法院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数额,对当事人释明赔偿标准及相关依据,使案件当事人利益均得到保障。
如调解不成,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律师免费提供代理服务;如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代理律师代理,受理费不得超过正常收费90%。
2.诉源治理成效明显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四月份以来,伊川县法院进入诉讼阶段交通事故案件较同期减少50%,案件履行到位率明显提高,调解结案案件到位率达到98%以上。
3.审判质效得到提升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周期进一步缩短,原审理周期为30天,现为23天。上诉、改判案件数与同期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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