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1:29: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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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H县县道上行驶,因疏于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占用车道,与相向行驶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钱某相撞,二车不同程度受损,钱某遭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赵某并未及时报警,也未积极抢救钱某,而是电话通知已经取得驾驶资格的孙某赶往事故现场顶罪。孙某到达事故现场后赵某即报警,并将钱某送往医院抢救,后钱某因贻误抢救时机而不治身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孙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侦查过程中发现孙某并非肇事者,由此案发,并将赵某抓获归案。 问:1.赵某在交通肇事后找孙某顶罪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赵某是否涉嫌其他犯罪?如又涉嫌其他犯罪,是否对赵某数罪并罚? 3.孙某替赵某顶罪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对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定性和处理,各地法院裁判不一,笔者就上述问题于下文予以阐述,以期对以后的实践工作有所裨益,亦希望对各位读者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借鉴。赵某在交通肇事后找孙某顶罪的行为该如何认定?赵某在交通肇事后找孙某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根据本案案情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对钱某的死亡,即使存在赵某贻误抢救时机的行为,若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肇事后即使能及时将钱某送往医院抢救,也不能挽救钱某的生命,则对赵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第二档刑期内进行处罚,即认定赵某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赵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在责任认定或划分尚未作出前,赵某虽未必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但其惧于自己的无证驾驶行为,在肇事后不仅没有履行及时报警和抢救伤员的法律义务,而是积极寻求顶罪之人,其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之意图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就该《解释》的基本精神而言,逃逸应是指一种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有意摆脱司法追责程序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精神。 第二,赵某虽有在孙某到达现场后的报警行为,亦有报警后抢救钱某的行为,但此行此举是在找人顶罪,且在交警管理部门已初步确认孙某为肇事者的情况下作出的,这并不能掩盖赵某指使他人顶罪,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的动机和意图。客观上至案发,赵某并未有向交通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肇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主客观一致,赵某的行为仍属于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的行为。第二种情形:对钱某的死亡,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肇事后在赵某贻误的时间内若能及时送往抢救,可以保住钱某生命的情形下,则赵某找人顶罪、贻误抢救时机的行为,致使钱某抢救失时而发生死亡结果,那么对赵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第三档刑期内进行处罚,即认定赵某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并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赵某作为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已经知道事故的发生及被撞人钱某的受害程度。但在事故发生后赵某找人顶罪,拖延对钱某的救助,贻误了对钱某的最佳抢救时机,加速了钱某的死亡进程。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内容看,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是适用该条款的客观违法行为。因此,对钱某的死亡是因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罪,且并未及时履行对钱某的救助义务的客观行为造成的,钱某的死亡是赵某“逃逸”行为的直接后果。 第二,如前所述,赵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未驱车离开现场,但其不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并找人顶罪,严重贻误对钱某的抢救时机的行为,本质上已然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逃逸”行为。因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未有对单纯“逃逸”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条款,对依附于违法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心里活动是“过失”还是“故意”,对是否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没有影响。因此,不能以赵某尚未离开事故现场,后又存在将钱某送往抢救的行为,就此否认其已具备的“逃逸”行为与钱某因及时救助义务的缺失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赵某是否涉嫌其他犯罪?如又涉嫌其他犯罪,是否对赵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赵某作伪证找人顶罪的行为或可被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主要有两种处理情形:第一种情形:前已述及,对赵某的行为根据具体案情,以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并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定罪处罚。因此,结合本案,在对赵某作伪证、指使孙某顶替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赵某的行为或作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作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已处理,若对赵某作伪证并指使孙某顶罪的行为再作为其已涉嫌妨害作证罪的行为来指控,不免有重复评价之嫌疑。第二种情形:对赵某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且只能在构罪的基准量刑幅度内处罚。根据上文所述之情形,若对赵某作伪证指使孙某顶罪的行为作为其涉嫌妨害作证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再以此行为作为赵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处罚。因此,这也是避免对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进行两次法律评价,否则将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孙某替赵某顶罪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孙某替赵某顶罪的行为已涉嫌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孙某明知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结果,有可能已涉嫌犯罪,而仍然接受赵某指使并做假证明包庇赵某,妄图使赵某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已涉嫌包庇犯罪,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提升
机动车保险成为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但一些车险诈骗行为
也逐渐浮出水面
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
为有效打击、防范保险诈骗
11月23日,昌平法院召开
“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新闻通报会
揭开车险诈骗背后的“套路”
昌平法院通报该院近三年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向保险行业和广大车主提供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
那么,车险诈骗犯罪案件有何特点?
案件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和小编一起来找答案!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介绍了该院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至今,昌平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此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轻刑化特征突出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人数超45%。
二是以共同犯罪为主导
汽修厂员工、保险代理员等深谙保险定损、理赔等流程,利用“职业优势”实施骗保行为较为容易。
三是犯罪类型多样化
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车辆损失,冒名顶替骗保是常见的三种类型。
四是诈骗犯罪识别率低
不少犯罪分子采用“积少成多”作案策略,手段相对隐蔽,保险公司难以掌握车辆真实情况,以致大量骗保行为得逞。
犯罪成本低、获利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机制认识不足,以及保险公司反诈骗手段单一等成为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对此,昌平法院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优化内部管控、堵塞行业漏洞
保险公司严格落实核保理赔制度,建立重点人员、车辆信息库,对短期内多次出险的人员、车辆加强关注,按照风险高低设立不同等级的核保理赔流程。
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在保险行业内部设立全国统一联网的机动车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银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联动,形成打击违法活动合力。
广泛开展保险知识及法律宣传
提高群众对机动车保险诈骗的法律认识,通过发放手册、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大对机动车保险诈骗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顶包”骗保、“无中生有”......
车险诈骗花样虽多
但都难逃法律责任
通报会上,法官以案释法
和大家聊聊骗保的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酒驾后找他人“顶包”骗保
两男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事故后,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二人商议后,由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在此提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车友应当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并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
为招揽客户伪造事故骗保
汽修厂员工获刑一年
案情简介
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伙同他人驾驶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驶汽车与其他车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520元。5月19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路,故意伪造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9605元。8月18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路,故意伪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004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伙同车辆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汽车维修厂的经营、维修人员成为保险犯罪易发群体,他们利用自己对事故认定、保险理赔、汽车修理的相关知识比较了解的便利条件,进行保险诈骗。常见方式有三种:一是汽车维修厂和车主共谋骗保;二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骗保;三是汽车维修厂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
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汽修厂员工通常将涉案车辆行驶至无监控、较为偏僻的路段,采用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或者采用在真实事故后再故意碰撞、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而修车成本极低,骗来的保险金基本上尽数落尽了自己的口袋。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修理厂偷偷用来出险理赔。修理厂只需让其他人谎称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本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在此建议广大车主,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尽量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场查勘定损。若需要委托车辆修理厂办理,可与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一旦发现修理厂有骗保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
无证驾驶货车追尾他人
事故双方合伙骗保两万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于某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8211.7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生活中,双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个别无过错方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此提示,这种行为是极其不可取的,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事故的无过错方则会因为共同诈骗而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广大车主发生事故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哪些行为将构成车险诈骗
以及如何识别车险骗局
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都get了没?
供稿:昌平法院
摄影:王宇新
编辑:王宇新 汪希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莎 记者 王新月 文 / 摄)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车辆,也能成功 " 过检 "?原来是通过尾气检测作弊设备使不达标车辆合格。2022 年 1 月 12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南京富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检测造假的违法行为给予从严从重处罚。该案是 2022 年南京市机动车检测相关机构通过检测作弊设备改变检测数据的第一案。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南京富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匆忙拆除一种设备。
" 拆除的是一套尾气检测作弊设备,包括一套转接口连接线、一个电源适配器和一个遥控器。该设备连接在汽油线气象站上,可通过遥控器的 1 键改变湿度校正系数,进而降低检测报告中氮氧化物的数值,使尾气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 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王广斌告诉现代快报记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拟作出从严、从重处罚。"
据悉,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大气污染的首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是重要一环,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目前,南京已建成了 37 套机动车尾气识别系统,可通过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发现尾气排放超标车辆,根据车辆信息从而追溯环保检测机构名称。此外还通过远程在线监控、现场执法等,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确保完成监管全覆盖。"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三级主任科员林春骏说,"2021 年,南京市累计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211 家次,责令整改 107 家次,立案处罚 37 家次,共处罚了 4 家运输企业,1 家尾气治理企业,处罚金额约 106 万元。2022 年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维护好美丽的‘南京蓝’。"
据了解,该案是 2022 年南京市机动车检测相关机构通过检测作弊设备改变检测数据的第一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已将处罚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在后续执法检查中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此类作弊设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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