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立案费多少钱,司机欠修理费能不能起诉车主

时间:2022-11-23 01:38: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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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费多少钱,司机欠修理费能不能起诉车主
  • 司机与雇主修车费之争 律师:质疑费用可起诉
  • 车祸后保险理赔牙齿仅500元/颗,到底是谁算错了这笔糊涂账
  • 以案释法 ? 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 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治疗费用不作相应扣减
  • 司机与雇主修车费之争 律师:质疑费用可起诉

      核心提示:7月28日,市民黄先生向晚报反映,他是一名货车司机,此前一直受雇于刘老板,最近他和刘老板因一起车祸闹得不愉快,为此黄先生还辞去了工作。

      “我驾车时造成了交通事故,刘老板扣了我2400元工资用来修车,我认为扣得太多了。”黄先生说。

      当日上午,记者对司机黄先生和刘老板分别进行了采访。

      司机:工资被扣2400元

      黄先生介绍,他是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秋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做生意的刘老板,为其送货。

      6月18日上午,黄先生驾车行驶在世纪大道油田总医院附近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黄先生驾驶的车辆与前方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轿车追尾,黄先生负全责。

      “这起事故中,我驾驶的货车车灯受损,车门也有损伤,刘老板没有车损险,货车维修费用由我承担。”黄先生说。

      对此黄先生表示,他驾驶的这辆货车右车门之前撞过,在这起事故中,右侧车门再次遭遇了碰撞,刘老板修车时直接换了新车门。

      事后,双方在协商维修费时,因意见不一致,黄先生向刘老板提出了辞职,7月18日,刘老板给他开工资时直接扣除了2400元。

      “我的6月份工资,到手应该是4400元,但到手只有2000元,老板直接扣下了维修费,这2400元维修费我不认可。”黄先生说。

      雇主:修车花了3200元

      黄先生表示,虽然事故由他造成,但他想了解修车费赔偿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刘老板的修车费花在了哪儿?

      那么,事情的真相是否如黄先生所说?当日上午,记者通过电话与刘老板取得了联系。

      刘老板告诉记者,黄先生为他送货一年多了,工作期间车辆发生过小剐蹭,他从未扣过修车钱。

      “这次事故造成前方两辆轿车追尾,我的货车也受损严重,且修车期间耽误送货,这些都是损失。”刘老板说,他知道黄先生不容易,修车费花了3200元,只扣了他2400元。

      对于黄先生质疑修车费不合理,刘老板表示,黄先生可以到修车厂查维修记录,如果觉得费用高可以到法院起诉。

      律师:质疑费用可以起诉

      对于黄先生质疑修车费用过高,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秦岚律师给出了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现在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且是全责,那么由于司机自己的过错导致雇主的损失,雇主有权向有重大过失的司机追偿,要求司机承担损失。

      如果司机认为雇主主张的损失过多,修车费用过高,司机可以到法院起诉。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敬怡

    车祸后保险理赔牙齿仅500元/颗,到底是谁算错了这笔糊涂账

    在颜值经济盛行、口腔健康时兴的当下,嘴里的一颗天然好牙,值多少钱?

    近日,《成都商报》报道了这样一起新闻:四川阆中的王女士乘车时遭遇车祸并出现牙齿松动,事后王女士将两车司机及双方保险公司起诉法院并索赔17.6万元,且索赔费用中包括后续的牙齿修复费用4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出院后产生的费用属于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应该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认定,王女士拔除牙齿可能系牙周疾病导致的,牙齿治疗的费用不属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牙齿治疗和牙齿修复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主张的牙齿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也未进行鉴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王女士的“补牙费”索赔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她仅得到13万余元的补偿。

    如果说车祸后没有发生补牙的行为、法院据此不支持王女士4万余元的补牙费索赔还尚可理解,但部分保险公司将一颗牙齿的价值仅认定为500元一颗,就难免让人觉得匪夷所思。


    2018年10月,沈阳晚报曾报道这样一起案例:沈阳工业大学大四学生付某在一起车祸中惨遭上颌骨骨折且4颗牙掉落,医生建议进行牙齿种植,费用每颗万元左右;而肇事司机方的车险公司则表示,牙齿只能按普通的价格赔偿,一颗牙只能赔偿500元,种牙则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最终在学校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付某通过起诉保险公司获得了3万余元补牙赔偿款。

    在牙齿治疗周期长、治牙费用差异大的背景下,车祸事故后的补牙费赔不赔、赔多少,成了一笔糊涂账。即便起诉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定,似乎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华律网认证账号交通事故法律团队表示,车祸事故中受害者出现牙齿受伤,保险公司一般仅按照普通补牙的标准计算,也即500元一颗左右。而从法律角度来讲,合理的治疗费(包括牙齿修复费用)只要在保险范围内都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

    但面对车祸后动辄上万的牙齿修复和种植费用,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补牙费赔偿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最后只好打官司。

    紫牛新闻2021年12月曾报道,无锡市民孔某遭遇车祸后作为无责方起诉求偿一颗种植牙费用15334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660元。但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对种植牙费用15334元不认可,认为该标准过高,对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仅认可1000元/颗的治疗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孔某选择专业口腔医院进行治疗并无不当,所发生的种植牙费用15334元有医药费凭据为证,且已实际支付,故应认定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丁某某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由此可见,车祸后的补牙费赔不赔,和受害者在起诉时是否已进行补牙治疗存在一定关系。车祸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补牙治疗再去起诉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已发生的补牙费用索赔。


    但补牙费是否个人支付了多少法院就会支持多少?答案也不是绝对肯定的。

    钱江晚报2018年12月曾报道,浙江衢州李某在遭遇车祸后一颗牙齿折断,她随即去医院花费18000元镶了三颗进口牙,并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肇事司机叶某在庭审中指出,医院病历载明李某只有右上门牙缺失,只需镶这颗牙。左上门牙只是松动,经咨询牙医,对于松动的牙齿,临床治疗以消炎为主,最多用牙弓夹板等材料固定,1到2个月牙齿就不会再晃动,无需镶牙。李某还有一颗牙齿是因为自身牙隐裂,与交通事故不相干,更不存在赔偿问题。且事故当天李某没有系安全带,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再加上常规镶牙的费用一般在800元到1500元之间,而李某用了最贵的进口材质,对于李某诉请中的赔偿数目,他无法接受。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李某18000万元的补牙费索赔,而是在法官庭下调解后由叶某赔偿李某5700元补牙费。

    显然,在法院看来,车祸中的受害者补牙不能有过度医疗行为,法院认定赔偿额度时会遵循费用适中原则。

    另外,车祸后种植牙等操作可能产生后续治疗费用,这种情况下的索赔司法惯例是产生后再诉。想一次性主张需要有医嘱或者病历证明,以证明后续治疗的周期和价格等。

    一颗牙的价值落差之大,在严肃刚性的法律条文里让人只能无奈感性。这可能也是社会整体观念对牙齿健康重要性的映射:一颗好牙,失去后才知道很有价值。

    以案释法 ? 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 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治疗费用不作相应扣减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之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惩处交通违法行为,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11: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治疗费用不作相应扣减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轿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主要诊断胸部脊髓损伤,其他诊断:水平椎管狭窄,胸11、12椎体楔形形变,高血压1级低危。王某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认为,刘某在治疗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疾病时,还治疗了刘某的其他自有疾病,花费的医疗费用,其不应当承担。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刘某自身原有疾病,属于人的自然性生理性病变和本身曾患有的疾病,自然性身体功能的一种蜕变,即便是没有受到外伤伤害的正常人,随着年龄的增大,身体结构功能也会改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情况,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该疾病原因不属于法定的减轻和免除责任情形、受害人自身疾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在时间逻辑上,受害人自身原有的疾病在前,因事故受伤在后,也不构成因受害者的过错扩大了损伤,如果受害人没有对损伤扩大存在过错,侵权人就应当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受伤,其自身原有疾病,治疗过程中对相应的疾病也进行了用药、治疗,那是否应当在判决时作相应的扣减?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本身具有疾病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此,在确定交通事故赔付责任时,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因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对损伤存有参与度须作相应扣减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欲以刘某自有疾病为由,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均属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本案中,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虽刘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最终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无法认定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受害人的过错,保险公司要求根据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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