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01:06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肇事怎么立案,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肇事怎么立案,交通事故如何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如何起诉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意:现在修改了,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领调解书时才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6、判决。同意裁判裁定,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举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来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1、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查看全文>>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查看全文>>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责、主次责任、对等责任,如果是全责,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全责方不赔偿怎么办?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解决,那么交通事故起诉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一、交通事故全责方不赔偿怎么办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为:122。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电该怎么操作比较快说明情况呢,我们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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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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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的具体操作流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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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拨通122(或当地交通事故报案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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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交通事故情况简明扼要地叙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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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说明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车型、车牌号码、事故起因、有无发生火灾或爆炸、有无人员伤亡、是否已造成交通堵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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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说出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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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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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有些地方尚未统一使用122报警电话,应以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报案电话为准(比如上海地区有当地不同的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请不要在没事的情况下因为好奇或认为好玩而随意拨打这几个重要号码或虚假报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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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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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快速处理警情、市民向122报警时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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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拨打122或110时,必须准确报出事故发生的地点及人员、车辆伤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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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认为可以自行解决的事故,应把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其他事故,需变动现场的,必须标明事故现场位置,把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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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遇到交通事故逃逸车辆,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如没看清肇事车辆车牌号,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等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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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求助电话,同时不要破坏现场和随意移动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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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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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免收电话费,投币、磁卡等公用电话均可直接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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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找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是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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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交通警察到达现场之前,应注意保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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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报警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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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后报警是没有时限的,但是需要掌握现场证据,要有目击证人,这样对于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才比较有利。因为交警必须查清事故现场才可以立案,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若果没有现场证据,事后报案要获取赔偿是有一定难度的,可以通过私底下协商解决相关赔偿事宜。因此建议公民在遇到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应尽快报案,以后发生其他变故。
【要旨摘要】
1.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2. 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详解】
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基本案情】费良玉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超载货车时,遇行人钱云会突然横穿马路,费良玉采取措施但仍避让不及将钱云会碰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黄标顶替,经公安认定,费良玉负主要责任,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顶替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费良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费良玉要求黄标顶替,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其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找人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顶替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包庇罪,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超载、法律制裁、指使、顶替、逃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6期。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2.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基本案情】夏金磊将其承租的小型轿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胡增驾驶。因驾驶不当,该车蹿出绿化带与非机动车道刘伟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夏金磊受伤、刘伟死亡。案发后夏金磊受胡增指使,向公安机关谎称是其驾驶车辆,胡增逃离现场。几日后,胡增主动投案。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指使同案犯顶替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顶罪的同案犯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
【裁判理由】胡增、夏金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刘伟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胡增指使他人顶罪,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同时客观上构成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但其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在认定“肇事后逃逸”情节时已经予以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夏金磊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另定包庇罪或伪证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无证驾驶、同案犯、指使逃逸、妨害作证、禁止重复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31日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基本案情】章宗迁乘坐林金龙酒后驾驶的小轿车与蔡泽侨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吴进宝)发生碰撞将蔡泽桥碾压在轿车底部,章宗迁明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唆使林金龙驾车逃逸,蔡泽桥被拖拽300余米造成死亡。经认定,林金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泽桥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林金龙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死者家属、吴进宝人民币236490、41000元。
【裁判要点】乘车人明知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被肇事车辆长距离拖拽,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乘车人与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裁判理由】根据尸检报告“尸体上未发现车辆碰撞当时引起死亡的致命性损伤”即后来章宗迁明知事故后仍指使逃逸造成的拖拽才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肇事行为不存在共犯问题,但在逃逸问题上,林金龙主观是故意,章宗迁指使逃逸,具有共同犯意,又有逃逸行为,而且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林金龙与章宗迁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交通肇事、明知、指使逃逸、拖拽、死亡、共犯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刑终字第808号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基本案情】魏义成驾驶灯光不符合要求的重型牵引车与骑自行车的吴勇发生碰撞后逃逸,后何雄将倒地的吴勇碾压死亡。何雄报警,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一辆肇事车不在现场。魏义成报警谎称其车刮到该处停放的货车,货车将自行车撞倒。公安机关认定魏义成的车与事故现场证据吻合。后经民警教育,魏义成供认犯罪事实。后魏义成与吴勇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吴勇家属书面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被害人倒地又发生二次事故,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应推定死亡于第一次事故。
【裁判理由】魏义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死亡与第一次事故又可能死亡与第二次事故,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勇死于第一次事故。另魏义成肇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虽支付了赔偿款,但仍不应适用缓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安全法规、逃逸、事故、死亡、时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终字第60号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基本案情】阮广东酒后无证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李长生),碰撞到骑自行车的郑香生,造成三人倒地受伤,阮广东李长生的伤口在流血,遂去医院救治,郑香生的同伴杨过房报警后二人回居住处,,次日郑香生去医院治疗,施行了开颅手术。法医鉴定,郑香生为重伤甲级,交警大队认定阮广东负全责。
【裁判要点】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驾驶机动车是为及时抢救自方伤者,履行救助义务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裁判理由】阮广东违规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离开现场的问题三人虽均受伤,但阮广东、李长生二人外伤明显,由于下雨,二人一同离开现场目的是去医院救治,符合情理。不宜认定阮广东具有逃逸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5日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石华岭由于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罗建华,行人赵淑兰撞到,致使罗建华死亡,赵淑兰受伤。事故后石华岭返回现场,在询问伤者的同时给自己亲属打电话告知此事。石华岭亲属赶来后报警并叫救护车。后死者亲属赶来欲殴打石华岭,石华岭为躲避殴打逃离现场,次日投案。经认定,石华岭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
【裁判要点】行为人发生事故逃逸,是为了躲避受害人亲属的殴打,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要件。
【裁判理由】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石华岭逃离现场的目的是躲避被害人家属的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并且已到公安机关投案,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离事故现场、躲避殴打、法律制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北京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907号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陈德国驾驶的振远有限公司的货车与许慧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相撞,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许慧艺抢救无效死亡,陈德国如实供述罪行并提供担保人担保。但在随后事故处理阶段逃离厦门,直至将进三年后才投案。交警认定陈德国负全责。案发后经交警队调解,振远公司已先行同许慧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44万元并已履行。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但在事故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近三年,置处理结果和赔偿不顾,应视为肇事后逃逸。
【裁判理由】虽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但在事故处理阶段陈德国逃离并多年后才投案,其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死亡、主动报警、事故处理阶段、主动投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终字第122号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基本案情】王琳琳酒后驾驶将王淑琴撞伤,造成王淑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琳琳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琳琳向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王琳琳的犯罪行为给死者亲属造成5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承载着及时赔付被害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驾驶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并有追偿权。
【裁判理由】王琳琳以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身份为其小客车向中财保险公司投保并约定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范围、限额。该小客车肇事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间,法律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人承担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因肇事者醉驾而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交通肇事、肇事者、醉驾、交强险、追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刑二终字第240号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基本案情】陈某超速冲出绿化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魏某轿车(所属渭南市畜牧局)相撞后,又将四行人撞倒,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陈某驾驶汽车车主系朱某,案发后陈某弃车逃离。交警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次日陈某自首,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金。
【裁判要点】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裁判理由】对于保险公司所持,陈某肇事后逃离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免责事项对受害人不具有拘束力,保险公司可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另案追偿。
【关键词】交通肇事、驾驶机动车、超速、全部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刑终字第86号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左应忠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搭乘张远田与徐井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徐井奎当场死亡,张远田受伤。左应忠在将张元田送医院后弃车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左应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井奎承担次要责任。其后左应忠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已经作为定罪情节予以考虑后,不应在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裁判理由】左应忠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原判在量刑时,将已作为入罪要件认定的逃逸行为再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键词】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禁止重复评价、定罪情节、量刑情节
【来源】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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