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2:59: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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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团伙恶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两年内作案20起,骗取理赔款24万余元。3月30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对该起保险诈骗案提起公诉。近日,姜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1年10月17日,江苏某保险公司的一名员工在核查保险时发现,一姜姓男子的车辆频繁出险,有伪造交通事故骗保的可能,于是向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报警。警方立案侦查后,迅速将姜某抓获。
2019年,姜某在经营汽车修理厂过程中,了解到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第一次试水,姜某找到朋友任某,二人制造了一起事故,并成功获赔5400元。此后,姜某一发不可收。2020年,姜某又找到朋友姚某,说自己家车的发动机有问题,在二手车市场不好出手,撞至报废则至少可获得保险理赔款2万元,想让姚某帮这个忙。姚某便驾驶该车在路上物色到一辆货车后,随即撞上去,最终,该车获得保险理赔款2.43万元。
就这样,姜某及其朋友一共7人如法炮制,在两年内陆续通过类似手法制造了20起交通事故,累计获赔24万余元。
江都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姜某刑事责任。其余涉案人员因在审查起诉期间追诉标准的变更,不再构成保险诈骗罪,遂对他们作出不起诉处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以上判决。
(王智 杨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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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在6年的时间里,有一户人家出了100多次车祸,听到这里大家可能会心想这家人是得有多倒霉啊,而实际上是他们编造了不同的交通事故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那么交通事故骗保怎么处理?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最近,在江苏苏州一个偏僻的巷子里,一辆尾号为V67的轿车撞上了电线杆,事故发生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公司方面在审核时发现了疑点,2015年4月,一辆尾号为01z的轿车也是在同样的地方撞上了这个电线杆。巧合的是,车辆都是一名姓张的男子所有,保险公司觉得事有蹊跷,向南京玄武警方报警。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和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大多数都是和他存在着亲属关系,种种证据表明,张某涉嫌骗保行为,警方已将张某等犯案人员抓获。经张某交代,自己发现保险公司漏洞,一辆车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上保,这样他可以用不同的交通事故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理赔。从2012年起,张某制造了100多起事故,骗保涉案金额达到100多万。
交通事故骗保怎么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骗保会构成保险诈骗罪,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上可知,交通事故骗保一般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判处的刑罚会更重一些。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
一般来说,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深圳特区报2019年06月20日讯 目前,机动车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与机动车挂钩,当同一车主更换新车后,不管他曾经出现过多么严重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险费率也将重置。为运用保险机制加强交通事故的预防,深圳市正探索研究车险费率浮动与人挂钩,一个人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将终生影响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和车险定价。这是记者6月20日从深圳交警与深圳银保监局、保险同业公会联合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2018年,深圳交警、深圳银保监局、保险同业公会携手开展的多项警保协作工作,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其中轻微事故视频远程处理,线上办结了全市70%左右的轻微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反欺诈中心立案调查骗保7宗,刑拘2人,治安拘留5人。
新闻通气会上,市交警局局长徐炜发言表示,成立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专业技术委员会,推进交通安全协同共治。通过交通事故预防委员会,指导全行业和各保险机构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发挥保险辅助社会管理职能,对随人因素的机动车商业险定价机制和机动车商业险费率浮动挂钩进行深入研究,提高我市机动车驾驶员的事故预防意识和能力,提升我市的道路安全管理水平。
“我们将依托保险公司的营销、理赔服务网点参与交通管理业务代办,在办理投保业务的同时,为市民提供补换领机动车牌证、补换领驾驶证等一站式代办服务。”徐炜介绍,“我们还将引入保险行业参与人民调解,保险行业在线或派员参与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进一步推动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处理。同时,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及理赔的协调沟通机制。”
记者了解到,交通事故骗保一直是警保双方严厉打击的行为。此次深化合作,警保将实施联合惩处交通事故赔偿“不履诺”行为机制和加大对交通事故骗保案件的打击力度。通过纳入个人征信、提高保费等方式,防范、打击保险理赔方面的失信行为。利用大数据、AI技术,挖掘、碰撞警保数据信息,建立高风险车辆和驾驶人预警模型,实现信息化的打击骗保工作模式。交警部门将制定方案,把交通事故骗保骗赔案件线索纳入有奖举报体系。
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等有关领导参加新闻通气会。
警保协作大事记
2006年,警保联合在我市就推出了车险快速理赔制度,提升了车险理赔时效。
2010年,原深圳保监局与深圳交警局联合出台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与保险理赔合作的有关方案,在全国开创了“警保合作”的新模式。
2011年,深圳率先启动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实行商业车险费率与出险情况、交通违章挂钩,自此保险业与交通管理数据正式开展交互。
2016年,警保联合实施快撤易赔远程定责,为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城市交通治理能力发挥了突出作用。
2018年,签署深化合作备忘录,共同建立警保信息共享平台,推出车险电子保单,建立实施“警保路面联动应急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一支由查勘员、铁骑、辅警组成的警保联动队伍走进市民生活,形成保险服务与交通治理想新模式。(记者 解树森)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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