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3:4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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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开车在外,小擦小碰是避免不了的。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会首选“私了”的方式。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但如果不看情况私了,不仅事情得不到解决,反而会产生很多后续问题,以及不必要的麻烦。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私了”那些事~
什么是私了
私了:意思是指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在交通事故中,私了一般指不需要交警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私下协商或者交警协调的方式以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轻微交通事故(通常指未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是允许双方私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此,在法律层面,自行协商(私了)处理事故是合法有效的。
哪些情况下不能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下这些情况不能私了,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
1、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比较复杂,当事车主很难判断具体责任情况。首先需要做的是报警及时对伤者急救。
2、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和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
机动车牌照、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标志,与缺乏这三种任何一种或以上的车辆发生事故不能私了。
4、和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
指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损坏了公共设施的事故
事故造成了公共设施和建筑物的破坏,不能只顾私事,忘了公事。
6、无证驾驶或司机不能出示驾驶证
驾驶证过期、失效或者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这肯定不能私了,需要交警判定具体是无证驾驶还是忘带驾驶证。
7、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
事故当事司机有饮酒、服用药品(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和吸毒驾驶行为的不能私了。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9、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交通事故私了程序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2、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
3、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4、签订书面赔偿协议。
私了流程注意事项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现场照片,留下证据。
2、如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及时送往医院,不可在事故现场就决定是否私了以及怎样私了。
3、根据检查结果再判定能否私了,如果发现伤势较重一定不要选择私了,及时报案。
4、伤势较轻微,并且协商私了后,双方要签署《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其中要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事故描述,事故处理方法、检查结果以及赔偿金额等信息,签字按手印,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若私了之后如果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存在重大误判的,可申请撤销私了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成功撤销之后,必然会存在更多的赔偿。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事故之后48小时内如果不报案,则不立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及时上报保险公司,冒然私了,后续赔偿就得自掏腰包了。
那么,“私了”交通事故后出现争议怎么处理?
1、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怎么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1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以下是《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范本,供大家参考:
精简版(横屏看)
《交管12123》当事人自行协商版本
全面详细版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男,身份证号码:_____ ,住址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 (小写:_____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它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双方在_____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 XXX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乙方:姓名____,籍贯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方式:____。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许,xxx与xxx在xxx地点xxx发生交通事故,导致xxx受伤(或死亡),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具体事实经过详见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上事故经调解,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元。
二、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理赔工作。甲方理赔所需证据材料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甲方与保险公司理赔事宜无论结果如何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后,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补偿事宜。甲乙双方的其他责任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的,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_____,男,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 ,系_____ 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_____ ,女,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XX市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四)
甲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电话)
年 月 日 时 分,于xx驾驶小客车(内乘王XX、王x)由西向东行至****市xx区xx与xx国道交叉口西***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xx抢救无效死亡。现XX(甲方)与XX(乙方)的***名近亲属(乙方)就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甲方XX支付给了乙方XX的哥哥XX)。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新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 车等和挂车、摩托车)。
三、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原有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方): 地址: 邮编: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电话:
乙方(买受方): 国籍:
出生年月日(注册登记日期):
住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的事宜,订立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甲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给乙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____________?,车辆代码: ____________?,生产国别或生产地:____________,生产厂名称: ____________?,排气量: ____________?。车身颜色及内饰: ____________?
车辆主要配置:发动机号 ____________?车架号 ____________?生产号 _________
车辆单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数量: ____________ 台。
车辆总价(不含税费和其他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____________元)。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直接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合同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时,首付合同价款的 ____________%,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___元)。
(2)余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
(3)乙方如需为甲方提供贷款事项的相关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贷款购车事项委托协议》。
3.其他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公告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条件。
3.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付前已作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生产厂的技术要求完成交车前检查(PDI/PDS)并排除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
1.交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 (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后填写)。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委托运输方代提车(甲乙双方指定的运输方是 ) □
3.交车地点: ___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 (2) 公里□
(注:以上里程表记录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必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商品检验单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3)三包凭证(家用汽车)、维修保养手册、修理网点信息。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应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内饰、配置、随车物件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查验,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处理。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相关物品及随车文件,并向乙方告知完成交车前检查(PDI/PDS)情况和已发现的汽车故障或瑕疵的排除情况。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乙方委托运输方代为提车的,甲方与运输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交付时,该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9.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业务,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委托协议。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按照生产厂承诺的内容维修、保养。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的包修期限,为 年或者行驶里程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如适用),为 年或者行驶里程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
2.生产厂(或甲方)指导特约维修站(地址: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提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甲方查询。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如由于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车辆,或自行改装、调整、拆卸,或未按生产厂技术要求使用合格的工作油液及滤清器,以及其因他不当行为致使车辆出现故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生产厂)应明确承担维修任务的维修站(厂)负责免费维修,若乙方自行选择维修站(厂)自费维修,不影响其继续依法享有汽车“三包权利”。
5.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生产厂的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和操作流程执行。
6.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召回。
1.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日按乙方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_____%。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也可双方协商期限)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_____%。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也可双方协商期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不按时验收接车,且经甲方通知后超过1个月(也可双方协商期限)仍未验收接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双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经甲乙双方约定的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存在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机构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甲方对乙方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甲方保证乙方相关信息仅用于本次车辆交易过程中相关手续办理及向乙方提供后续服务用途,除国家规定情形或特殊情况,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乙方信息。
2.乙方是否同意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接受甲方推送的商业信息:是□ 仅短信、邮件□ 否□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可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3.双方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
4.标的车辆为交通事故车辆、泡水车等特殊车辆时,甲方应尽到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详述标的车辆情况,车辆单价及总价中已包含了车辆损伤及修理等所有因素的影响。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
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帐号: 帐号:
户名: 户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机动车普及率持续提升,交通事故纠纷随之不断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续纠纷处理程序多、耗时长、成本高,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摆脱纠纷带来的困扰,权衡利弊后往往倾向于选择以和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后不再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协议签订或履行后,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导致“和而不解”,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最终往往仍需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一是基础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二是如何审查诉前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及裁判路径
当事人签订“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又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该纠纷究竟是合同纠纷还是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原本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纠纷即转化为因赔偿协议所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应当先行就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审查赔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无效或解除情形,而不能径行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主张侵权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仍应当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在审理时首先审查赔偿协议的效力,如果赔偿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无效或解除情形,则应按协议约定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发现赔偿协议存在可撤销、无效或解除情形,直接加以确认,对超出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可在确认协议效力的基础上重新认定赔偿数额。
达成诉前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的结果,无论协商次数多少、内容如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始终要经过要约和承诺或者新要约和新承诺两个阶段来实现,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形成了和解合意,此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被确定、变更或终止。
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无证驾驶(包括车辆证照不符,即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与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等情况不能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外,一般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1]
这种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对私权意思自治的合意,是民事契约的缔结结果,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因此,诉前一次性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由此看来,该类纠纷的性质已发生质的变化,即由原来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故对一次性赔偿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应当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则进行审查,但对于协议赔偿数额本身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况,需要审查原侵权事由下的各项赔偿基数。
试举一例说明:
受害人A与肇事者B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1:B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A起诉要求B支付剩余款项;
情形2:B在签订协议后反悔,认为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等情形,起诉要求推翻协议,不对A进行赔偿或者返还已付赔偿款;
情形3:A部分或者全部获得赔偿款后反悔,起诉B要求按照各项标准重新计算赔偿数额。
第1种和第2种情形,均系就“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本身的内容提起诉讼,按照合同之债审查协议效力即可。
司法实务中,第3种情形占比较高,A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诉状中往往并不提及赔偿协议,法院受理后多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考虑到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因交通事故所致,将此类纠纷置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下处理,有利于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也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从整体上实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故此类情形应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立案,一并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
若协议有效且B已赔偿完毕,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下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在A未主张确认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前提下,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是侵权之债,人民法院不宜确认和解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此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第35条(注: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为第53条)的规定,告知A变更诉讼请求,即先请求确认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再以侵权为由主张赔偿。
二、“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实例考察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赔偿协议有效。常见的影响协议效力的事由包括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应当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方式并不统一。从本文选取的以下比较有代表性的两个典型案例来看,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主要考量的是,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否提出异议;受害人是否放弃诉权;保险公司、侵权人是否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衡量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远低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或者可获得的保险赔偿数额。
(一)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效力未提出异议,且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高于受害方可获得的保险赔偿数额,认定协议有效,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如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2459号案件,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3694号案件维持,后当事人不服申请再审,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7581号案件审查驳回。[2]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李某与刘某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1.三方协商赔偿刘某118100元;2.保险公司履行完本协议付款义务,刘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李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刘某和李某双方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协议签订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支付刘某118100元。
获得赔偿后,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167716.41元(扣除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支付的1181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李某与刘某签订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既然三方已达成一致,刘某书面表示放弃诉权,且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刘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也就意味着涉案纠纷已然得到解决,刘某应遵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约定。现刘某再次起诉李某、大地财保徐州公司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二审中大地财保徐州公司陈述和解协议系刘某父亲代签,刘某认可已收到涉案赔偿款118100元,且刘某在一审中对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应视为刘某对该和解协议予以追认,故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刘某关于和解协议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2.关于刘某是否有权就本次交通事故起诉要求李某、大地财保徐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刘某、李某、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完成本次交通事故理赔的,李某与刘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李某、刘某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求。鉴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已按涉案和解协议履行赔偿款118100元,且刘某也认可收到该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刘某在一审时对于涉案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已经收到和解协议载明的118100元赔偿款,现其反悔,主张未签订过该和解协议,但对其之前的自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刘某的反言不予采信。案涉和解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虽然和解协议载明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视为完全履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付义务,但从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来看,远超该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数额,结合和解协议中亦约定大地财保徐州公司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视为已经完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理赔,刘某和李某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赔请求,本协议是三方解决本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刘某、李某双方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等内容,协议中所载赔偿款项应是三方协商确定的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数额,而非仅限于交强险赔偿数额。鉴于当事人已经就案涉交通事故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刘某再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赔偿不符合该和解协议的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二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该案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对涉案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及当事人诉权处置是否合法等进行详细评述,综合考虑三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经过、实际履行情况,最终认定案涉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等情形,各方均应恪守承诺,遵守协议的约定。三级法院一致认为应当驳回受害人刘某再次请求赔偿的诉求。
(二)当事人请求撤销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构成显失公平的,认定协议可撤销
如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7523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3]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4日,张某玲驾驶小型汽车,与张某生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导致张某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生无事故责任。肇事汽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保险,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8年5月16日,张某玲和张某生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一、张某玲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张某生共计17000元整,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责任。张某生的所有损失及各项费用由张某玲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玲积极配合张某生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手续,后期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多少与张某玲无关。张某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再向张某玲主张任何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及仲裁。二、张某玲自愿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生受伤后住院92天,共支出医疗费150899.55元,其伤情经临沂正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被鉴定人张某生颈髓损伤,目前呈四肢瘫,构成五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某生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生各项损失合计926433.19元。张某生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26433.19元,该损失数额在扣除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62.2万元后,尚有30余万元的损失,远远大于张某生与张某玲在协议中确定的补偿金额17000元,两者相差28万元之多。签订协议时,张某生的治疗尚未终结,且处于急需用钱的窘迫、紧迫状态,加之对损伤程度缺乏专业人员具有的判断力,因此对损失作出错误的估算,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对张某生和张某玲的权利义务划分过分悬殊,对张某生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侵害,明显显失公平。
因此,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撤销张某生和张某玲签订的协议。
张某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后自行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原则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涉及人身权,与一般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应根据协议是否已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有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具体情况对是否确认协议效力或对协议作出可撤销处理分别作出判断。本案中,案涉协议所确定的17000元补偿金额不可能涉及受害人全部赔偿项目,且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中所受损失差别巨大,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并予以撤销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司法认定标准的法律分析
第一,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和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否则协议即为有效。
对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协议中约定的数额进行对比,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超过协议约定的数额,应允许受害方主张撤销赔偿协议;相反,如果实际损失数额明显少于协议约定的数额,亦应允许赔偿义务人主张撤销赔偿协议。
对于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明显超过或少于,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笔者建议参考30%的标准,即相差数额超过30%,即可认定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同时还应综合考虑协议签订时伤情治疗情况、伤者对伤情认识程度、付款紧迫程度、伤残构成情况等,尽可能准确考量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
第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应进行实质审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并未就赔偿事项全部约定清楚,而仅就其中部分赔偿事项达成了协议,那么对于协议中少列的应赔偿事项,赔偿权利人仍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并未列明详细的赔偿事项,仅载明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认定为双方对自己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只要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前述例外情况,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赔偿权利人依照该协议主张权利,赔偿义务人依照该协议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虽列明了部分赔偿事项,但经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就所有赔偿事项的概括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不必然能够产生一次性了结纠纷的结果,在协议签订后若出现当事人病情加重、新的伤残等问题,往往导致赔偿数额的增加,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前述因素,综合判断协议签署时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最终对涉案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准确恰当的司法认定。
[1]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14、15条的规定。
[2]《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约定一次性了结且已履行完毕的,受害人无权另行起诉赔偿》,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5_5,2022年4月20日访问。该案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受害人签署的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受害人放弃本次事故的一切诉权且保险公司、侵权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的,受害人是否有权另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3]参见张某玲、张某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01c5d120a8248f49101ab2f0186906e,2022年4月20日访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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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庭:关于认定驾驶员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6个指导性案例(附关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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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这样做,买了车险也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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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发生交通事故,这些情况下一定不能“私了”!(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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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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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记满12分,司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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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一定免责吗?
声明:本文源自“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转载自“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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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 盈
排版:周 蕤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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