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27: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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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应当在六个月之内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由上述可知不同的案件执行终结不同,一般案件的执行期限是六个月,视情节严重情况缩短执行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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苕巷
2022年3月21日
01 复盘
这个话题,来源于前段时间刚刚结案的一个案件:被告去世,我在查询被告的继承人和遗产线索时,发现被告名下有一辆被公告报废的摩托车。虽然这辆摩托车已经购买十几年,现在肯定不值钱,对于继续案件没有帮助,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对报废机动车这个我不熟悉的领域产生兴趣。现在说一下我了解的。
第一,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也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也应投保交强险。我的刻板印象,只有四轮车或者更多轮车才是机动车,实际上我们经常使用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
第二,机动车的报废标准。根据2013年5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车辆在符合某些条件时,需要强制报废。有些车辆,主要是出租车、教练车、公共载客汽车、专业作业车等公共营运车辆,为了公共安全的考虑,在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的使用年限时,应当强制报废。而像我们经常使用的非营运小微私家车、大型非营运轿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但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会被引导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三,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所以禁止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因为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因为使用年限长、发动机、底盘等车载设施老旧,往往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民事责任主要有几点:第一点,报废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属于该报废机动车一方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无法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使用人要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报废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点,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214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更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责任,比如交通肇事罪等。
第四,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与继承。《道路交通安全法》、2019年6月1日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报废机动车转让。这是因为,报废机动车往往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因为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往往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威胁过往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至于买卖报废机动车的合同效力问题,我以“报废机动车”、“转让”、“合同效力”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发现有效案例三个,其中济南市中院和吉林省白城市中院直接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即认为报废机动车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三亚市中院没有直接回应该问题,但实际上也持这个观点。当然,如果该报废机动车是作为收藏车、道具车进行买卖,是否仍然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此时该机动车不再具有机动车的属性了。那么报废机动车是否允许继承呢,我认为也不允许继承。因为继承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和转让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同。既然不允许机动车转让,自然也不应当允许继承。但是对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后取得的补偿,应当认为是遗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指收缴、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二款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民法典》第1214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最终,所有人会持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车管所系统中记载的报废机动车的档案仍然存在,所有人仍然是你,此后在购买新车首次注册登记、购买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时都会产生障碍。所以千万不要因为嫌麻烦就不作报废处理,另外呢,通过报废程序,还是能够取得一点对价的。
02 行业资讯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施行。
对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支付问题,上海市引入“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该制度要求不直接抚养人将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到在公证处开设的专门账户中,在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司法局四方监管下,公证处分期支付直接抚养的监护人,既解决了直接抚养人对不直接抚养人不能履行分期支付抚养费的担心,又解决了不直接抚养人对直接抚养人挥霍抚养费的顾虑。很支持,希望山东的法院也可以引进或者创设相关的制度。
03 民法典学习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及替代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统一;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机构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明确同意,但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04 音乐
At my worst by Pink Sweat$,慵懒的,舒服的感觉。粉胖的外形和歌声,反差萌~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处理流程图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损失2000元以内),可以按快速程序处理。
一、保护现场不要破坏,打电话给交警(122)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需报上车牌号、车主姓名、保险单号、驾驶员姓名、对方车牌号等信息,取得报案号码。
二、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有时不到现场,只到理赔中心)。
三、双方将事故车辆共同开到交警快速理赔中心(轻微事故交警不到现场),填写快速理赔确认书,交验行驶证、驾驶证。
四、交警受理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归属。
五、理赔中心初步估算事故损失,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押金),保存好收据。
六、车辆维修,修好后取回车辆。
七、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取得定损单。
八、到交警理赔中心维修厂家柜台交验定损单,取得维修发票(预交押金多退少补)。
九、到报案受理柜台,交验维修发票,取得事故责任确认书。
十、将事故责任确认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主银行帐号、定损单、维修发票等一定交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十一、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赔付款项打入车主帐号。
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骤(一般2000元以上):
1、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的内容有: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2、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3、 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5.处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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