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6:50:1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快速立案的,法律讲堂生活版最新一期20130730】,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快速立案的,法律讲堂生活版最新一期20130730】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内容提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的收案量长期位居前三,笔者曾和郑州某基层法院的法官交流,该法官说交通事故纠纷几乎占基层法院收案量的三成。小到车辆剐蹭,大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可以说是人民群众身边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很多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知如何处理,如何省时、省力,最大程度上维护合法权益。基于此,笔者根据代理数十起交通事故纠纷的经验,特作此文,以期对读者朋友有所裨益。
处理流程:撰写民事起诉状——撰写司法鉴定申请书——准备起诉材料,立案——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宣判。
第一步:撰写民事起诉状
起诉状需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诉讼主体。一般情况下,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为对方车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都是适格被告。当然,有的情况下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是同一人,为对方车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也是同一家保险公司。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定不要遗漏被告,遗漏被告后虽然可以追加,但是会浪费时间。
2、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都可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一定不要小看管辖法院的选择,往小了说,原告可以选择自己最方便的法院,往大了说,管辖法院的不同可能会对赔偿数额产生巨大影响。因为,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东部省市的赔偿标准肯定高于西部省市,这一点尤其注意。当然,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在同一省市,当事人选择自己最方便的法院即可。
3、明确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受伤严重,则有可能构成伤残等级,但伤残等级具体是几级,则须司法鉴定之后才能确定。所以,起诉时建议先行主张10000元医药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诉讼请求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因此,起诉时可以先主张10000元,达到立案条件即可,等到司法鉴定结果作出之后,再对诉讼请求作出变更。
第二步:撰写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的重点在于鉴定项目不要有遗漏。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的鉴定项目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五项。原告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确定鉴定项目。如果原告超过退休年龄,则误工费有不被支持的可能。此外,有的法院不支持后续治疗费鉴定,原告如果想主张该项损失,可在内固定取出之后再行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体内遗留内固定,有的法院不予启动鉴定程序。如此,原告可先行主张医药费损失,待达到司法鉴定条件后,再行起诉主张其他损失。
第三步:准备起诉材料、立案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民事起诉状;
3、司法鉴定申请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对方车辆驾驶人的身份信息;
5、对方车辆所有人的身份信息;
6、对方车辆交强险保险单;
7、对方车辆商业险保险单;
8、医院的诊断证明;
9、医院的出院证;
10、医院的医药费票据;
11、医院住院病案。
(备注:如果被告是公司的,还需提交其工商信息)
第四步: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以笔者所在的郑州市为例,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有:
1. 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
2. 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3. 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
4.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5. 郑州严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6. 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院对鉴定机构有不同要求,能否选择某个鉴定机构,要看该鉴定机构是否在该法院入库。
选择鉴定机构之后,法院将会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会将鉴定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前往即可,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司法鉴定机构会移送至人民法院。
第五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各鉴定项目的时间已经明确,原告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各项标准计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撰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交至承办法官,同时根据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补交案件受理费。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提交后,即可与法官联系开庭时间,接下来就是法官送达传票——开庭审理——送达判决书,这三个步骤在上篇文章中已有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流程,欢迎大家指正。如有疑问,可在评论区交流,也可私信作者。
编者按
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就是人民法院关心的事!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全面展示好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新成效新风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为群众办实事」专栏,讲述为社会谋公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洛阳法院创新案例,激励全市法院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创新司法为民举措,提升服务群众本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学习先进、感受责任担当
一起感受“洛法力量”
01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一场交通事故,省去了法院审理程序,免去了群众诉累,还成功为两名受伤群众解决了医疗费垫付问题,第一时间帮助两名受困群众拿到医疗垫付款,到底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2022年6月,李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车的叶某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叶某和乘坐者吴某均受重伤,交警部门协调道路救助基金进行垫付,交强险垫付后仍拖欠医疗费20万元。
根据医院相关规定,不补齐医疗费,下一步治疗可能出现问题。叶某、吴某家属无奈,向公安机关求助,请求解决后续拖欠医疗费。公安机关多次与李某车辆承保的商业险公司沟通,要求其在商业险内先行垫付20万元医疗费,但商业险公司要求双方必须同意扣除20%非医保用药才能同意垫付,各方僵持不下。
△受害人叶某签订调解协议
在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的帮助下,公安机关与委托律师迅速与法院取得联系。因案件情况紧急,承办法官立即组织调解律师与受害人家属见面,了解情况,联系保险公司与理赔人员协商,要求按照《关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案件诉前、诉中赔偿标准应一致。
经过承办法官、办案民警、律师多方协调后,第二天上午9点,保险方按照诉前调解程序完成垫付手续,20万垫付款已履行到位,一起重伤事故案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圆满化解。
02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便民利民,真正方便群众
如何高效便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伊川县法院坚持创新思维,创立了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将交通事故案件处置的立案、移送、审判三阶段进行有效衔接,做到“前”、“中”、“后”一体推进,有效贯通,变以往“你送我办”“你移我转”的单向协调关系为“你送我办、办中沟通、办后验效”的双向协调关系,交通事故案件“案结事了”效果得到充分彰显。
△值班律师、法官干警组织当事人家属约谈
具体有以下便民举措:
1
解纷站点便民。为有效落实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在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县法院、县司法局、洛阳仁大医院等4个地点设立专门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方便群众就近选择调解室解决问题;
2
服务方式暖心。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调解律师帮助受害人计算相关赔偿标准、整理材料、调解案件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打官司不收费、更便捷;
3
运行机制科学。法院、县公安局的调解室为轮班制,由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官、警官“坐阵”,配备一名值班律师;县司法局、洛阳仁大医院的调解室为候选调解室,为跟进案件的律师提供调解地点,负责案件调解的律师不得将案件放在自己律所或指定调解室以外地点进行调解案件,案件处理全程登记记录,做到24小时全天候接待、全过程留痕、全周期闭环管理。
03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
——成效显著!
交通事故案件“一站式”处理机制建立以来,效果也同样明显。
1.群众诉讼成本明显降低
通过诉前调解结案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后,不仅免交诉讼费,获赔周期比以往涉诉案件平均减少30天,并且通过法院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数额,对当事人释明赔偿标准及相关依据,使案件当事人利益均得到保障。
如调解不成,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律师免费提供代理服务;如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代理律师代理,受理费不得超过正常收费90%。
2.诉源治理成效明显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四月份以来,伊川县法院进入诉讼阶段交通事故案件较同期减少50%,案件履行到位率明显提高,调解结案案件到位率达到98%以上。
3.审判质效得到提升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周期进一步缩短,原审理周期为30天,现为23天。上诉、改判案件数与同期明显降低。(来源:洛阳中院)
【编辑 滢滢】
今年是 “八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年,为创新普法载体,深化普法效果,楚雄市人民法院组建专业普法团队,通过“段莉萍普法课堂”选取群众关心的《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热点问题,用通俗易懂的案例,简洁明了的语言,阐释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第九期
要打的官司,得先立案
那立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要走什么流程
本期的《段莉萍普法讲堂》
让我们一起了解
做好这些准备
立案一点也不难
【段莉萍普法讲堂】第九期
主讲人:立案庭 杨智晶
18类案件诉讼
需要提交的证据已汇总
一、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补充:若为打印遗嘱或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提交遗嘱原件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见证人材料。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五、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六、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时间或经催告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购物合同、发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购买产品的合同、票据、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付款证明、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4)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十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其他证据。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十四、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十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十六、房产案件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建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9)其他证据。
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的证据;(民法典实施后)
(8)其他证据。
十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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