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8:18: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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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犯罪与人们的日常出行生活相关,两罪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案件数量众多。虽然触犯该两种罪名一般所受的刑罚较轻,并且可以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但一旦成立犯罪,对犯罪人的工作、前途、子女就业等潜在代价巨大。因此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争取在公安侦查阶段撤案,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文是对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与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分析。
一、罪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速竞驶、醉酒驾驶等特定危险驾驶情形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分别对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罪予以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惩罚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来减少交通事故,进而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罪状
?1. 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
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②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③ 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主观心理为对损害后果存在过失。
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程度,刑法规定的入罪因果关系程度不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①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①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②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④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⑤ 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与一般认知不同的是,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法院在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和责任比例时往往会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对公共交通安全可能造成潜在危险。成立危险驾驶罪首先需要满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案例,“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城市街道、胡同、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当然属于道路;小区和学校等场所内的道路,如果符合“公共性”的特征,也应当属于刑法规定中“道路”的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上述规定,则汽车、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则属于非机动车。其次,成立危险驾驶罪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法定情形:
?1)追速竞驶,情节恶劣
?追速竞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出于斗气、寻求刺激等原因,在道路上采取相互别车、飙车等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具有潜在危险。
?情节恶劣主要指以下法定情形:
① 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② 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
③ 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④ 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⑤ 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⑥ 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⑦ 追逐竞驶引起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⑧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⑨ 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⑩ 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造成财产损失等。
2)醉驾
?醉酒是指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如果驾驶人虽然属于酒驾,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没有达到该标准的,则不成立本罪,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驾驶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法定的醉酒标准,但是在抽取血样之前逃逸的,则法律规定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3)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业务超载或严重超速
?因为校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如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为防止其超速和超载,本条属于针对校车和客车的专门性规定。根据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超载和超速的标准如下: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标准为:
① 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② 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③ 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标准为:
①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③ 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④ 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条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作出的专门规定。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指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即使没有危险驾驶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如强迫、指使校车、客车司机超速、超载的;明知驾驶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的。
?三、量刑
?1. 交通肇事罪法定刑
?《刑法》第133条和《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①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不能进行重复评价,如果肇事逃逸行为已经作为入罪情节适用的,则不能再次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适用。
2.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
?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微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拘役的法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审判时会根据驾驶人的酒精含量、驾驶距离和地点、是否逃避检查等情节决定判处的拘役期限和罚金数额,但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如果危险驾驶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不予刑事处罚。
?3. 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形的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较多。根据202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增加缓刑适用的可能性。
?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微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往往判处拘役实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情节轻微的还可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不予刑事处罚。
?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情形,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从重处罚的情节做出了规定:
①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②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③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④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⑤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⑥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⑦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四、“醉驾入刑”争议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就争论不断,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再次成为热搜。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情节存在一定的争议。
?支持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观点认为:
① 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我国第一大罪,每年案件数量巨大,挤占了司法资源;
② 每年因醉驾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数量巨大,导致几十万人丧失前途;
?③ 我国实行前科制度,因醉驾被处刑的人将丧失工作,未来从业受到限制;
?④ 犯罪人子女参军、考公、入读军校、警校等政审受到影响;
?⑤ “醉驾入刑”对酒驾、醉驾的遏制效果有限,可以采取通过加大行政处罚的替代性方式予以调节;
?⑥ 刑法应保持谦抑性等。
不支持取消的观点认为:
① 我国每年酒驾、醉驾数量众多,只有“醉驾入刑”才能遏制;
② 酒驾、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数量多,应当予以重罚;
?③ 我国已经形成了“喝酒不开车”风气,《刑法》不能随意修改,否则酒驾可能会反弹。
客观评价两方观点都有可取之处,因此有学者提出“折中说”,通过对现行刑法予以改造,从而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针对该罪名取消前科制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等方案,期待刑法更完善的制度出台。
五、区分
?1. 罪与非罪
?并不是违反交通规则并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成立犯罪,关键看是否符合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或者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违反的交通规则的情形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交通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危害结果上看而罪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主观心理态度。交通肇事罪中驾驶人虽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却是过失,驾驶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2)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的危害程度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除此之外,从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理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而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同时构成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则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简要案情
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向前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苏NU3839、苏NG886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简称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
2010年4月3日23时5分,原告刘向前驾驶上述车辆在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团结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货物刮倒了路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线路以致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和一辆小型客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因原告驾驶的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是形成该事故的原因,故原告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 215元,原告现已实际赔付了该费用。原告向被告安邦公司理赔过程中,被告认为上述车辆未在被告处投保货险且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故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了电话回访,双方就涉案事故达成了销案的协议。据此安邦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险事故已经销案,原告刘向前曾口头放弃理赔,而且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且没有经过我公司定损,根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该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原告主张撤销与被告间的撤案协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二:法院裁判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法典关于欺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本案的社会意义:
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以过失的判断框架来认定欺诈行为的故意,同时以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强化了欺诈的构成。此外,本案判决扩张了行为人信息提供义务的具体范畴,将“意见的提供”纳入欺诈构成中“真实情况”的范畴。
来源:找法网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出现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失,当事人一般会选择报警解决。这时候交警是会进行记录备案的。那么,交通事故是否需要销案呢?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交通事故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交警部门有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害人不到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交警就可以撤案;就好像法庭起诉一样,原告方在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其为自动撤诉处理。
1、固定现场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文章回答了“交通事故是否需要销案”的问题。在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交通事故无法销案,但应当办理结案手续。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法定十年内对方不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车辆,就可以提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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