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碾压的交通案例(二次碾压案例)

时间:2023-02-02 15:30:03来源:法律常识

外卖员被轿车撞倒,并遭二次碾压,双方有何仇怨?

其实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仇怨,只是由于轿车司机操作不当才会导致轿车第二次碾压外卖员而已。

现在道路上的轿车数量是越来越多,但是这也意味着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随着近几年以来轿车数量的增加,发生交通意外的事故也在大大增加。而发生交通意外的地点,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城市当中,毕竟城市当中的枣腊车流量较大也大大增加了机率。

外面人被车孙岩物撞倒遭二次碾压。

深圳地区的一名外卖员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后方行驶来的轿车撞倒。但是这辆轿车却并没有立即停下车辆,反而继续加大油门向倒在地上的外面人冲撞而来。导则液致了被撞倒的外卖员遭到了轿车的第二次碾压,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交警也对该轿车驾驶员进行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该名驾驶员并没有饮酒。而且根据驾驶员自己的描述,自己在第一次撞倒万元之后,由于过度紧张导致操作不当才会第二次碾压外卖员。

司机驾驶车辆千万不能够紧张。

从该起事件当中我们可以知晓,之所以会发生二次碾压的事件,完全是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我认为作为一个驾驶员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千万不能够有任何紧张的情绪。如果一旦发生慌乱,很有可能会导致二次车祸再度发生。

驾驶车辆要注意安全。

我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也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外卖员在路上送外卖时要注意后方以及侧方来车。毕竟电瓶车的防护能力要远远不及其他类型的车辆,如果一旦发生交通意外时,不仅会造成财政损失,很有可能会对生命造成威胁。

多次碾压的交通案例(二次碾压案例)

有关交通肇事中反复碾压

  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按照两层次体系,交通肇事罪的主观上属于过失性犯罪,而反复碾压是属于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致人睁扰于死的结果发生。该行为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属于刑法中规定不再按照交通肇事定罪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当然,在定罪量刑时还要考虑是不是有自首情节、是否积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等情节。

  附件:(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反复碾压被害人 法院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交通肇事后,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继续驾车行驶,致使被害人周某某被反复碾压拖行致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反复碾压被害人,只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对公诉机关指控麦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有异议,认为麦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麦某旦早耐某没有反复碾压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与本案事实不符。  石嘴山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3日0时44分许,被告人麦某某与卢某等人喝酒后,驾驶未上牌照的丰田轿车从惠农区康乐路自西向东行驶到与惠安大街相交接的十字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麦某某下车查看,看到被害人躺在其驾驶的轿车左前方,麦某某返回车上,驾驶轿车继续向前行驶过程中对被害人周某某身体撞击、碾压后拖行33米左右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2月13日2时10分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周某某系因巨大钝性暴力重复碾压致心脏挫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麦某某于案发当日下午19时许到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惠农区交警大队投案,交代了事情经过。法院同时查明,麦某某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肇事车车主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1万元。  石嘴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麦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就躺在其驾驶的轿车左前方,在有条件、有能力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的情况下,其供述:“当时什么也不管了,就猛加油门直接向前跑了”,致使被害人被碾压拖行致死。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麦某某应当能够意识到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向前行驶,极有可能造成再次撞击、碾压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麦某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肇事后碾压拖行被害人的行为,其碾压拖行被害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模春果关系,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于麦某某的辩解,法院认为麦某某已有四年驾龄,且开过出租车,也知道自动挡轿车的挡位,其称三次挂错挡位不符合常理,故对麦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案发后,麦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麦某某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应认定麦某某构成一般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石嘴山中院依法于今年9月26日以被告人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麦某某不服,以其犯罪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应为交通肇事罪为由提出上诉。11月11日,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被撞后遭二次碾压身亡当地警方是如何回应的?

一起今年4月发生在败神睁河南省驻马店市的交通肇事案件视频,引发全网关注。从视频看,因肇事车逃逸和现场经过路人和车辆未对被撞倒女子及时施救,从而引发“路人太冷漠”的质疑。

事发地为一小路口,至今没有安装红绿灯,附近商铺店主提起路人的冷漠,也都十分气愤。对此,驻马店警方表示:“当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

6月7日,一段监控视频在网络热传,视频显示:一女子在过马路时被撞倒地,但十余名路人和十多个途经车辆均无视漠然经过,其间经过的车辆和行人无一上前施救,结果女子再遭车辆碾压身亡。


该视频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经证实,此事于今年4月发生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区。6月7日深夜,驻马店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通告证实,当事女子已身亡,此案系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6月7日11时,微博发布这段监控视频,并称:“这个视频,看得想哭,已经无力生气。”有网友比对发现,事发地为驻马店市学院路口公交站附近,解放大道与张西街交叉口。这一微博很快被大量转载评论。

6月7日晚,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4月21日19时54分许,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市局110指令称,解放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致一人(马某)死亡。事故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连夜调查取证,次日清晨司机张某、刘某均已到案。依法接受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6月8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赶赴当地了解到,事发地所在的路口,东西方向的解放大道为一条主干道,学院路则是一条双向单车道的小路,与临近的文明大道相距不足200米。路口没有红绿灯,路口北侧为一都市村庄,南侧有驻马店第二实验小学,不远处为世纪广场,人流和车流混杂在一起。在事发路口,至今没有安装红绿灯。

谈起察岁这段视频,附近的商户都表示在网络上看到了,但也是直到昨天才知道此事就发生在自家门前。在事发路口的一家药店工作人员说:“今天电话不断,很多电视台、报社在询问,平时我们都是在店里忙,当时没听说这个事儿。”

另一家药店的负责人说,事发时,他们店里的人都不知道,直到今天中午有同事转发才看到视频。今天从路口经过时,她还特意对比了一下,想象起当时的画面,觉得心里很不舒服。

“按说这个地方应该装个红绿灯,但这是个小路口,不装也正常,以前没在这开店时,我就不知道这叫学院路。”该负责人说,看了视频后,她认为路人都太冷漠,“打个110,举手之劳的事儿,联系到家人了,不就放心了。”

附近的一家理发店店主表示,当时,只是听说撞着人了,他就站在门口看,也没上前去,只是想着是个车祸。“看了视频,才知道是那个事儿。这女的死得窝囊,那么多路人看到了,不说救人,拦个车也行啊。”该店主气愤地说,“逃逸的出租车司机最该负责任,撞到人了,干嘛要跑呢?不跑,女的怎么也不会死,看了视频心里很不舒服。现在的人,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路口一家面包店工作的李女士是目击者之一,她说,当天晚上,她在世纪广场跑完步去买饭,在路过时看见路口围了很多人,她赶紧上前查看,见一名女司机一直在哭泣,被撞者刚被抬上救护车,交警正在盘问女司机。


“后来一直没消息,以为女的拉走能救好呢。”李女士说,直到昨天晚上才看到这个视频,很震惊,但没具体地址,也没把两个事儿联系在一起。直到今天,才知道就是上次的事儿,“浑身鸡皮疙瘩都起来了。”

对于网友说的路口一直没红绿灯,李女士说,“这个路口不是个十字路口,不装也正常。附近有小学和幼儿园,平时高峰期,一直都瞎茄有协警执勤,可能事发时比较晚了,他们已经下班了。”

面对网友的“路人太冷漠”质疑声,驻马店警方通过官微与网友进行了互动称:“当时有十几个人拨打110、120电话,但是无人敢轻易挪动伤者。”

此外,警方还表示,涉案司机已被逮捕,赔偿也已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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