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0:57:03来源:法律常识
供稿: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改判何以发生
“改判何以发生”栏目由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发起,聚焦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探究诉讼逆转的原因,发掘规律,介绍做法。
想要逃却逃不掉的夫妻共同债务
文/贾为中、赵文骋、田野
作为债权人,往往最担心的情况是误以为借款是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二人共同还款从而能够保障债权顺利收回,但是之后却发现,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而一方又不具备还款能力,从而竹篮打水一场空。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本篇案例就是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角度,将债权人的大额借款锁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将夫妻双方绑定为还款共同体,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物关系
原告:甲
被告:乙、丙(两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9年登记离婚)
案外人:丁、戊(丁之妻)、巳(甲的朋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初,被告乙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同意借款,由被告丙介绍并带原告前往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2017年10月9日,原告银行账户收到银行放贷200万元。同日,原告转账给案外人丁200万元;丁收到该笔款项后亦于同日分别转账给被告乙、案外人戊各100万元;戊转账给乙100万元。被告乙于2017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10月1日前归还。
2019年4月4日,被告乙以归还他人欠款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朋友巳周转资金后出借款项给被告乙,同日被告乙再次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2019年5月1日前归还。
2019年6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分别转账给巳9万元及41万元。
另,2017年9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以获取银行贷款为目的与甲方杭州栎鑫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落款处甲方法定代表人处签有“丁”。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产品购销合同落款处的“丁”的签名是否为丁本人、被告丙书写进行鉴定。2021年9月22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产品购销合同中落款甲方法定代表人处“丁”的签名,不是丁、亦不是丙书写形成。
2021年4月22日,法院对银行的客户经理进行询问。客户经理称案涉200万元的贷款是其经办,原告是两被告介绍到其处。2017年,被告丙陪同原告甲两夫妻到银行网点面签,原告甲夫妻签署相应文件时被告丙在一旁陪同。
被告丙辩称
一、原告与被告乙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二、即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乙负债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案涉借款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思路
代理人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二:第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第二,在确立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的基础上,案涉债务性质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向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首先,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被告乙于2017年10月13日、2019年4月4日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借款合同,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
其次,从合同履行上看,就第一笔200万元借款而言,原告系在被告丙的安排下前往银行办理抵押贷款,200万元贷款于2017年10月9日发放至原告银行账户内后,该200万元贷款即在被告丙的操作下转账至丁银行账户内,同日丁即按照二被告之要求将100万元转账至戊银行账户内,随后丁、戊便按照二被告之要求将200万贷款转账至被告乙银行账户内;就第二笔50万借款而言,原告之朋友巳经原告请求,于2019年4月1日转账30万元至被告乙的银行账户内,于2019年4月4日转账20万元至被告乙的银行账户内。此后,二被告从未向原告归还过上述任意一笔借款。
笔者认为,原告已经完整履行了两张《借条》的项下义务,而二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还清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二、关于案涉债务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涉及的两张《借条》虽然为被告乙一人出具,但是为被告丙所明知且积极参与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作出说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作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两种情形,除此之外,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被告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且保证能依原告要求及时还款,但是,在本案款项借款之时,被告丙作为时任妻子不仅未提出异议,相反为了被告乙能够顺利地从原告处借到款项,积极地协助原告方进行贷款事宜,从而有效地帮助到被告乙顺利获得借款。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由于被告丙本人是在银行工作,对贷款事项熟悉,是其安排原告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通过丁、戊之银行账户完成贷款转账。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该银行的客户经理在法院进行调查时也已说明系由被告丙带原告方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其次,原告方前往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相关手续也由被告丙代为办理。虽然,经XX司法鉴定所鉴定出抵押文件中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案外人“丁”的名字既不是被告丙所签,也不是案外人丁本人自己所签,但是结合办理贷款过程的客观情况及客户经理的陈述,可以明确被告丙对此知情并积极参与。另,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可知,虽然鉴定意见中认为“丁”的签字不是丙所为,但并不能排除被告丙在司法鉴定所做笔迹鉴定时,主观上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人为写出与《产品购销合同》上不同的笔迹;且《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于2017年9月2日,而笔迹鉴定则发生在2021年8月4日,上述事件的发生相差有4年之久,随着时间推移,由于个人书写习惯的发生改变,个人的笔迹也可能会随之发生一定的变化。
(二)即便案涉债务为被告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是该笔债务是其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还提及: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乙向原告借款的目的是保证饭店、超市的正常经营,而饭店、超市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已经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家庭共同享受,即被告丙也会分享该饭店、超市的经营收益。
另,被告丙还经营美容院,超市、饭店所产生的收益不仅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如房贷、车贷、子女开支、家庭日常开支,还会用于被告丙的日常开销、投资等。这显然存在举债债务共用共益的情况,故,本案所涉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之夫妻共同债务。
(三)从证据角度而言,根据被告丙提交的证据《离婚协议书》的证明对象可知,丙自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丙在该组证据的证明对象中写到“双方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希望通过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划分的内容来规避共同偿还的责任。
根据文义理解,“夫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乙一方个人债务、被告丙一方个人债务。但是综合日常经验法则以及二人婚姻关系破裂的背景下,应当对“夫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进行缩小解释,即“夫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指的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由此可以说明,被告丙实则已是自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该笔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这笔债务应当由被告乙承担,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可知,即使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原告甲仍旧有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向其主张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将200万元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50万元的借款被认定为被告乙的个人借款,由其个人偿还。后被告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虽然被告丙在本案中主张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袁某负债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案涉借款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是做了详细的规定,除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如果案涉事实涉及如下情形也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作者介绍
贾为中 高级合伙人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主任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主任,综合行政执法疑难案件研究室主任。擅长金融、房地产、建筑、公司等相关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在民商事疑难案件处理、民商事案件再审方面办案思路开阔,经验丰富,客户满意度高,在浙江省法律服务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望。
赵文骋 专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田野 律师助理
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
泽大民商疑难案件工作室以民商事二审、再审代理为切入,致力于服务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团队骨干律师有大型上市公司、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背景,业务技能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在投融资、公司治理、建设工程、房地产、执行异议、刑民交叉等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胜诉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