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08:54:50来源:法律常识
在拆迁过程中,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不乏出现政府开“空头支票”,过后又拒不执行的情况。一旦遭遇此类事件,当事人一定要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找律师协助维权。
前不久,京声律所就接到了一起被拆迁户因村委会拒不支付补偿款,请求维权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京声律所积极寻找证据,成功帮客户取得应有的补偿。接下来,我们就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的经过。
【案情回顾】
高某等6户均系北京市xx区建设村(化名)村民,在建设村有宅基地房屋及院落一处。高某等6户的宅基地房屋于2009年被xx区办事处以创业路贯通工程名义拆迁,随后高某等6人分别与建设村xx区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协议书》,领取了补偿款项,并将自家的宅基地房屋交付xx区办事处拆除,但是补偿数额极低。
2013年6月,建设村村委会开始以建设村村改造名义拆迁,对于2009年参加创业路贯通工程的拆迁户,又重新确定了补偿安置标准,具体标准为每人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另外,支付每人20万的补偿款和5万的奖励费。
随后高某等6户分别与建设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将2009年从xx区办事处领取的补偿款予以扣除。
但是在拆迁过程中,高某6户符合安置标准的家属分别去世。建设村村委会以高某等6户家属已经去世为由,拒不支付25万的补偿款项。
随后高某等6户家属多次向xx区办事处和建设村村委会主张索要,但是两单位一直推诿,拒不支付剩余补偿款。
【律师办案】
无奈之下,高某等6户委托京声律所,通过法律程序启动维权。袁润律师代表京声律所与委托人接洽,经过详细了解后,袁律师才发现,原来高某等人手中并不持有其与xx区办事处和建设村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协议》。
不过,袁律师想到,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从两单位处获取到《拆迁协议》,但现在的问题是,2013年高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他本人并不持有,所以尽管袁律师认为两单位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义务及旧村改造安置方案规定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高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委托人不持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维权受到了很大阻力。
但袁律师没有放弃,继续展开调查核实,终于发现,在2013年6月5日,建设村委会曾制定《北京市xx区建设村村庄改造实施方案》,文件中明确指出,“被拆迁人除享受回迁安置外,拆迁人对被拆迁户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人均20万元,被拆迁人在宅基地及其以外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同时被拆迁人在被拆迁人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家的,被拆迁人每人最高可享受5万元的奖励”。
尽管找到了新证据,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高某等人的家属都存在陆续去世的情况,而对于已经去世的人是否补偿,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所以本案再次遇阻。
为确保万无一失,袁律师继续带领团队寻找证据,最终他们发现,建设村村委会曾经张贴过一张《北京市xx区建设村拆迁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规定,
因死亡、出嫁等原因减少的人口,不予核减。
有了以上证据,袁律师对本案信心十足,尽快提交了诉状,不久后本案开庭。
在庭审中,袁律师一一列举出上述证据,认为建设村村委会并未依照该实施方案之规定,对高某等人家属享有的拆迁的利益进行补偿。而村委会仅以高某等人家属已经死亡为由拒不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与其制定的补偿方案和告知书的内容相违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建设村村委会补偿高某6户拆迁补偿款25万元。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京声律所成功为委托人追回了拆迁补偿款。
结合本案,京声律所友情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要注意防范以下三方面风险:
1.在拆迁过程中,尤其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非常慎重切不可被拆迁办或者政府部门忽悠。以高额补偿等理由忽悠被拆迁人是拆迁中常见的伎俩之一,而采用该伎俩的手法往往是签署空白协议。在诉讼过程中,村委会提交的拆迁协议除最后一页是村民签署外,前4页均为村委会自行填写,涉及的补偿款项及补偿人数最终与村民主张不一致。但是在签订协议时,村民并未进行仔细查看,且只看最后一页,最终造成个人利益的重大丧失。
2.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并未及时保存一份协议原件。本案中的拆迁发生时间较久,且存在两个项目的承接等各种原因,导致被拆迁人手头没有保存协议原件,给本案的维权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幸而袁律师通过各种手段仔细搜证,发现了有力证据,这才扭转了我方处于举证劣势的局面。
3.被拆迁人维权意识较差,且维权积极性不高,往往造成诉讼时效过期,这都会给维权增加难度,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
综上所述,被拆迁人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遇到纠纷及时向律师寻求帮助,这才是保证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