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交通安全案例(法制交通安全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23-02-06 17:03:06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安全法规中的漏洞

  (二)填补漏洞 至此,可以认为作为本案法律适用之大前提的《办法》第86条第1款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加以填补。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有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与依判例补充三大类;在法解释学中以法理补充为要,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和类推适用等方法。〔10〕 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表述的内容没有涵盖应当适用的现实情况,且无其他案例可供参考,只能结合立法目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填补。所谓“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乃将原不为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之内。” 〔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和《办法》第86条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法定期内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预防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交通肇事人危害社会,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该目的,以及道路安全立法的体系、脉络,可对存在漏洞的两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第86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经过这样的解释,完全可找到的本案的大前提。不过,目的性扩张主要是被运用在“找法”阶段的法学方法。在裁判论证过程中,若适用目的性扩张的结论则需要适用类比推理的方法。〔12〕在本案中既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案件事实相同,交通肇事者人身
  危险性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对相关法条作出上述解释,从而填补法律漏洞,将相关规定类推适用于处理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
  四、具体意见
  就本案而言,笔者建议采纳上述填补漏洞之后的意见并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规定,由有关机关待人民法院对甲的判决生效后,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甲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吊销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还会涉及甲与发证机关的责任划分问题,这也与上述法律漏洞有关。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的规定,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如实向发证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甲说明自己是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条款。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甲应当了解《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完整意思。因此,不能要求甲承担没有履行《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
  而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意到该规定属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办证机关不能证明注意到《办法》第86条第1款隐含的规定属于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提请甲说明过,那么就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依法赔偿甲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而造成的损失。
  ————————————
  〔1〕该个案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感谢章剑生教授的指教,但仅由笔者对这篇习作负责。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当事人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后,再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86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造成事故,构成犯罪或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4〕[德]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6页。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6〕同上注〔4〕,第251页。
  〔7〕参见同上注〔4〕,第250-251页。
  〔8〕参见[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112页。
  〔9〕地方法规与法律的冲突,包括前者越权和与后者规定不一致。“不一致”包括前者增加后者未规定的事项、扩大后者规定的范围、限制后者赋予的权利等等。至于本案法律适用中的这种消极冲突,并不宜认定为“相抵触”。——参见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及立法对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0页。
  〔10〕参见同上注〔5〕,第269-284页。
  〔11〕参见同上注〔8〕,第155页。
  〔12〕关于类比推理,参见[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9页。转贴于

法制交通安全案例(法制交通安全案例心得体会)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 驾驶机动车 。案例:市民赵先生、王先生、刘先生、程先生聚在外地一朋友家吃饭。席间,大家都喝酒了。有人提醒:“谁开车谁就少喝点。”但看赵先生喝了,也没有人强加阻拦。最后几人一共喝了3瓶白酒。返程时,赵先生开车,王先生坐在副驾驶,刘、程坐在后排。行至郑密路绕城高速桥上时,赵先生开的车与马先生开的车相撞,赵、王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认定赵先生 负全部责任 ,王、刘、程与对方司机马先生无责任。对此,赵先生的家属未能接受。家属认为,王、刘、程3人明知赵先生酒后驾车是不允许的,却没能阻止,这种行为难辞其责。死者家属将当时车上的另外3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公民死亡的应赔偿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等费用。王先生、刘先生、程先生明知赵先生已饮酒,还纵容他开车,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法官称,同桌人如果知道司机喝酒,都可以预见到酒驾的严重后果,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属于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事故严重,还可能承担刑责。”法院判决,王、刘、程各承担1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等共计17万余元。赵先生承担70%的民事责任。

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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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全驾驶为主线,以典型案例为警示,集中针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复杂路况、恶劣天气、危险品运输、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进行了客观解析。

中国首部交通安全教育系列电影科教片《文明出行 安全驾驶》在北京举行媒体见面会,该系列电影科教片历经两年,经多次剧本论证、影片修改,得到专家组审核通过,已取得公映许可证,并荣获第二届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优秀科普作品奖一等奖。

扩展资料

目的

1、通过学习了解生命的可贵,掌握有关的交通安全知识,认清学习目的,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2、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3、引导学员在活动中认识生命的意义,在自我体验中发挥潜能,丰富自我生命,提升生命意义。进而教育学生关爱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激扬生命、热爱生命、保护生命。

4、为加强对学员法制与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使学生增加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能确保身心健康,平安完成学业,制定本制度:

5、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使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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