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笔录套路(交警做笔录应该怎么说)

时间:2023-03-31 15:24:20来源:法律常识

例如在公安派出所作笔录的时候,有意的诱导当事人回答问题,对这样的诱导问话有哪些法律条文规定?谢谢!

《公安机关办理刑弯烂嫌事案件程序历并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埋手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笔录套路(交警做笔录应该怎么说)

交警做笔录是不是很严重

交警做笔录不是很严重。
交警做笔录并不是等于立案了,只是对现场进行调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涉及犯罪立案的,是有立案通知书的。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闭迹的,应当记录在案。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轿闭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如下: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态氏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警察做笔录有哪些陷阱

前几天,陪一位当事人接受了某执法机关的调查询问,尽管在询问之前笔者一再告诫其回答询问提问前一定要谨慎,回答之前尽量先征求笔者的意见,由笔者代为回答。但到了现场,当事人在询问人员几句“我们就是随便问问”、“这个笔录没有什么作用”等等开导后,就彻底放下了戒备,开始了一问就答、知无不言的“拉家常式”的回答,对自己此前已经书面材料确认过的事实,在询问人员几经质疑后,竟做出了“我也记不清了”的否定性回答,早将笔者此前说的话忘到了脑后,将笔者晾到了一边。

首先,应该明确一下什么是调查询问,为什么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不管是要求行政投诉处理,还是诉讼审判执行,调查询问是执法、司法机关的必经程序,而签字确认形成的询问笔录(有些甚至全程录像,不记入笔录的谈话内容也将记录)则是以后有权机关认定事实作出处理的最直接证据。

所有的纠纷处理,都是主持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在时隔多日,甚至多年后介入调查后来认定事实,适用规章法律进行的处理。除了一看就明白,提前有准备的证据支持,大量的事实证明需要事后收集证据、当事人自己主张事实(书面材料主张或调查询问陈述)来进行确认(尤其是那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第三方没有也不可能作为纠纷发生方了解真实情况,也没有责任或义务保证调查的结果百分百还原客观事实,仅是根据事后纠纷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作出了一个依据证据规则、基于现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即法律事实。

而这个法律事实,与与各方当事人内心知晓的客观事实,是允许,而且往往是存在差异的。这也正是维权之前要先明白法律规则、收集证据,条件允许需要聘请律师辅助的原因所在。

调查询问,就是渣冲处理纠纷的询问人了解之前的客观事实与之后的主张事实(二者之间通常是可以存在分歧的,野搜或是因为记忆不清,或是明知而为)的证据收集过程。每一个询问问题,都是针对一个纠纷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都带有调查人一定的主观性。在不排除调查人存有主观偏见或案件处理导向的前提下,有意而为或无意造成的“询问陷阱”问题就产生了。

所谓的“询问陷阱”,就是询问问题只问半截,而且不交代询问的目的,基于当事人的不明就里,人为制造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调查询问结果。举个例子,询问人拿出一页写满字迹,尾部当事人签字的《×××书》,上来就问,你看一下,这个签字是你写的吧?当事人看了一下,回答是我签字的,问题就到此为止。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明显的“询问陷阱”。问你签字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签字部分以上所记载的内容,而现实中,很多都是当事人签字后,纸张上的其他内容都是提交这份《×××书》者事后自行添加的。

正确的负责任的询问方式应该是,尽量解释明白调查询问的目的,让当事人明白法律后果后作出的事实或主张陈述。例如如脊歼,在询问完是不是当事人签字后,还要询问此《×××书》的形成过程,上面记载内容是不是签字前形成的。许多粗暴的处理机关只要看到签字是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就直接认定签字部分上面的文字内容当事人认可,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及对于处理机关的不信任。

如何避免掉入询问陷阱?

首先,要思想上重视询问笔录的作用,丢掉对于调查人完全信任的主观认识。“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任何言语都将成为将来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这句外国警察现场抓捕犯罪人必须说的话,对所有接受调查询问的当事人,同样适用。记住,调查询问中形成的任何记录或言谈,都将会成为未来行程处理或案件诉讼对你不利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对你主张的事实进一步细致询问,都可能带来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回答问题之前要明白询问者的目的,想明白自己如此回答的法律后果。第三方询问不是拉家常,询问的每一个问题都是要查明一个有关的事实,并在未来作为纠纷处理的事实依据。对询问不要急于回答,想明白后果后要尽量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回答,对于不明白的问题或事实询问,一定记住,不能作出否定之前自己陈述事实相矛盾的回答,尽量不要作出记不清了的陈述(自己都记不清了,怎么向别人主张权利),但是可以做内容不相悖的事实补充。

再次,回答询问要如实回答,但不代表要全部回答,可以选择性的进行回答。不要自作小聪明,肆意做虚假陈述或诬告陷害,将来一旦事实查明后被追究起来,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千万不要知无不言,答非所谓,说的越多,存在漏洞的可能性越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要坚决作出肯定性的回答和坚持,不用因对细节记不清了就作出模糊性的回答;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询问,最保险的回答方式,是进行选择性的事实回答,必要时可以拒绝回答,或回答记不清楚了,让对方拿出证据来证明。

询问现场,情况需要随机应变,没有固定模式或既定问题。如果记不住或弄不明白的以上的问题,最简便的方式是,接受询问时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到场,由他们代替你回答询问问题。电视剧里,不是有句经典台词,“这个问题由我的律师进行回答”、“在我的律师到场前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吗?现实中,当事人经常回答问题时加上一句,这个问题以我的律师陈述为准。

既然选择法律规则内解决问题,就要一切按照法律规则来。法律规则解决,不仅是道德与良心的考量,更是证据与规则的较量。询问笔录,是各种法律规则处理的必经程序,切莫不明利害的陷入了“询问陷阱”,让自己的询问回答将来得到了对自己不利的处理结果。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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